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湖南汉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汉寿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汉寿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13日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文件要求,贯彻全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会议精神,全面加强汉寿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深入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耕地质量,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现代农业发展新格局,促进全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规划,以指导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现畜禽养殖业高效、快速、优质发展。
1.背景与形势
汉寿县是传统农业大县,养殖业久负盛名,通过多年的持续发展,养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县域经济不可或缺的一大支柱产业。“十三五”期间,汉寿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发展畜牧业、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以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重点解决了一批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进一步优化了全县畜禽养殖业发展布局,畜牧业发展实现从经济增长型逐步转向环保并重型,规模化、集约化现代畜牧业经营逐步代替传统畜牧业,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持续改善。
二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序推进。根据《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指导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实行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严格畜禽粪污治理监管,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责任。推广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技术,落实规模化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设施改造,实行“畜-沼-果(菜)”种养结合办法,促进畜禽养殖污染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提高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对病死畜禽采取无害化处理,杜绝畜禽养殖污染物对外排放,提升区域整体生态环境。至2020年末,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5%。积极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建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1个。
三是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取得积极成效。汉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工作,遵循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方针,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路径,积极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全面完成了2019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项目的实施使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配套率达到了100%,畜禽粪污污染现象得到了根本改善;以省人大环保执法检查整改工作为重点抓手,强化监管,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大排查、大整治,把“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工作纳入了全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其考核的范畴,双管齐下,进一步巩固了畜禽粪污防控治理成果;在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指导下,诚盟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基地开展了水肥一体化示范点建设,大大减少了高浓度氮磷钾水溶性化肥的使用量,提高了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率,促进了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推动了种养循环。
四是畜禽养殖区域布局更加合理。根据国家、省、市部署要求,汉寿县组织开展了新一轮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划调整,发布了《汉寿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划定和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汉政通告〔2020〕5号),全县调整后禁养区46处,面积244.38平方公里,进一步明确禁养区划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厘清畜禽养殖空间管控范围,拓展产业发展空间,畜禽养殖产业更为聚集。结合资源环境承载力、猪肉消费需要及产业竞争力等因素,科学调整生猪养殖规模和布局,生猪养殖优势区更加明显,畜禽养殖区域分布更加合理。
一是规划较为滞后,种养不平衡。规模养殖与农业种植土地有机结合不够,部分畜禽规模养殖场没有配套足够的粪污消纳用地,导致农牧结构上种养分离、种养脱节现象比较严重,本该成为种植业生产资源的肥料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二是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水平有待提高。在有统计资料的174家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中,仍有部分养殖场户采用水冲粪的清粪方式,污水产生量大,固液分离后,大部分可溶性有机质及微量元素等留在污水中,污水中的污染物浓度仍然很高,后续处理利用压力大。
三是生产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突出。随着畜禽养殖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养殖业排出物的资源化利用不足,对生态环境承载力的影响矛盾日益加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排放提出了更高要求,规模化养殖成本压力进一步加大,养殖污染减排压力增加,规模养殖环境治理成本大幅提高。
“十四五”时期,汉寿县将继续保持发展势头,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乡村建设,将传统变优势,化优势成强势,构建“三位一体”高质量为农服务体系。我县作为传统畜牧业大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机遇。
二是内生动力持续释放。畜牧业内部生产结构持续变化,呈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趋势,新旧产能加快转换,畜牧业作为农业中社会资本投入最高的产业,随着生产向规模主体集中,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资源集聚效应将进一步呈现。
三是畜禽养殖事业已奠定良好的发展基础。在“十三五”生态文明建设宏观背景下,全国上下大力推动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禽养殖业绿色发展。汉寿县委、县政府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及市委市政府高度保持一致,严格整治畜禽养殖场,完成了新一轮禁养区规范调整和畜禽养殖优化布局。大力发展生态养殖,积极探索“畜—沼—果(蔬)”循环种养之路,推行畜禽养殖粪污还田、还林生态利用模式。加强污染综合治理,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取得显著成效。全县畜禽养殖绿色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为推动“十四五”时期畜禽养殖高质量发展、促进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契机。
五是科技支撑不断增强。随着规模养殖占据主导地位,畜牧业设施装备水平大幅提升。精准饲喂、环境控制等现代装备和技术的广泛应用,粪便全量收集还田利用、专业化能源利用、固体粪便肥料化利用、异位发酵床、粪便垫料回用、污水肥料化利用、污水达标排放等经济实用技术模式的大力推广,将健全现代畜牧业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畜牧业设施装备水平,不断提高畜牧业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和畜禽生产效率。
2.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发〔2022〕46号)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的,推动全县畜牧业合理布局,推进种养协调发展,以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为抓手,以畜禽粪污综合利用为核心,以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生态循环为基本要求,持续推进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养殖,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再上新台阶,为实现乡村振兴、建设美丽乡村提供坚实保障。
统筹兼顾,有序推进。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禽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协同推进畜禽养殖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保障畜产品稳定供给,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突出重点,系统施治。以畜禽养殖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统筹畜禽养殖场和区域环境的污染防治,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相结合,对畜禽养殖全过程进行系统监督和管理,加强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实现污染物处理的低成本、高效率。
因地制宜,分区施策。对不同区域、不同养殖类型、不同养殖规模和不同养殖技术的养殖企业实施差异化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坚持从实际出发,采用适用的治理技术和模式。以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突出生猪养殖,指导旧场改造升级,对新场严格规范管理,鼓励养殖密集区进行集中处理,推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
持续发力,巩固成效。严格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要求,加强对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运行的监管,强化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的监管,确保设施设备发挥能效。
多方联动,形成合力。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职责,充分发挥不同政府主管部门的资源、信息优势,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责权清晰、监管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共同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创造市场环境,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养殖废弃物收集、处理、利用,形成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产业链和可持续的商业运营模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9)《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0)《常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2)《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3)《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4)《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5)《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
(6)《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0);
(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HJ1029-2019);
(8)《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9)《畜禽粪便监测技术规范》(GB/T25169-2010);
(10)《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26624-2011);
(11)《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27622-2011);
(12)《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13)《有机肥料》(NY525-2021);
(14)《畜禽场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NY/T1169-2006);
(15)《沼肥施用技术规范》(NY/T2065-2011)。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牧〔2018〕1号);
(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办牧〔2018〕2号);
(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19〕84号);
(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
(6)《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21〕46号);
(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46号);
(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28号);
(9)《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年-2025年)〉的通知》(湘环发〔2022〕21号);
(10)《常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管控基本要求暨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常政发〔2020〕10号);
(11)《常德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常政办发〔2021〕26号);
(12)《常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市七届人大六次会议审查通过)。
(1)《汉寿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4月29日,汉寿县十七届人大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汉寿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划定和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汉政通告〔2020〕5号);
(3)《汉寿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汉寿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的通知》(汉生环委发〔2021〕11号);
(4)《汉寿县发展和改革局、汉寿县农业局、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汉寿县自然资源局、汉寿县林业局、汉寿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通知〉》(2021年1月)。
规划基准年:2020年。
规划期限:2021-2025年。
本规划范围为汉寿县行政区域,下辖15个镇:蒋家嘴镇、岩汪湖镇、坡头镇、酉港镇、洲口镇、罐头嘴镇、沧港镇、朱家铺镇、太子庙镇、崔家桥镇、军山铺镇、百禄桥镇、洋淘湖镇、丰家铺镇、龙潭桥镇;2个乡:聂家桥乡、毛家滩乡;4个街道办事处:龙阳街道、辰阳街道、沧浪街道、株木山街道;1个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总面积2021平方公里。
汉寿县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及畜禽养殖户。
到2025年,空间布局合理、种养结合紧密、粪污高效利用、污染治理能力大幅提升、污染排放有效控制的畜牧业发展与污染防治格局基本建立。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稳定在100%,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编制与台账建立率100%,粪肥还田利用取得阶段性成效。推动病死畜禽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理,规模畜禽养殖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新(改、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100%,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排污许可证执行率100%,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畜禽养殖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率100%。
表2-1汉寿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表
汉寿县
指标
2025年目标值
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100%
征求汉寿县各部门意见提升指标值
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编制与台账建立率
湖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表2
新(改、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
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排污许可证执行率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畜禽养殖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率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95%以上
规模畜禽养殖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率
90%
湖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表3
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主要任务
坚持有条件的养殖场应优先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对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养殖场应坚持畜禽粪污处理后达标排放的原则,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体制机制,全面推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坚持“以种定养、以养促种、种养结合、循环利用”原则,推进畜禽养殖业主、种植业主之间的有效联结,鼓励成立第三方粪肥经济公司或经济人,与种植企业、种植大户有效衔接,统筹开发畜牧业养殖粪污、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资源化,实施粪便收集、贮运、处理、利用设施建设与改造,建立粪便分散储存、统一运输、集中处理的原料收运体系,形成以畜禽规模养殖场沼气工程、有机肥等为纽带的区域循环利用模式,构建“县域立体大循环、区域多向中循环和主体双向小循环”的种养结合生态循环体系。
鼓励养殖场流转承包周边农田、林地进行畜禽粪污就近还田利用。规模养殖场自有、租赁、协议与养殖量匹配的土地,确保粪污在一定运输半径内还田消纳。推进大企业、家庭养殖场与周边农户签订粪便污水还田协议。对不能就近还田消纳的,可以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协议的方式进行畜禽粪污的异地还田利用。发挥倒逼机制作用,鼓励有机肥生产使用,减少化肥施用,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建立健全畜禽粪污收集、转化、利用体系,建立沼液就地消纳和区域配送的有效运行机制,打通粪便还田利用通道,促进畜禽粪污就地就近综合利用。
根据当地农业资源禀赋与生产条件,积极探索拓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途径,大力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
专栏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三大主要方向
肥料化利用
由于畜禽粪便中含有作物生长需求的N、P等营养成分,经过无害化处理杀灭粪便中的病原微生物后,用于农业种植施肥利用。肥料化利用是当前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的主要途径。
堆肥还田利用:将畜禽粪便堆肥发酵处理实现无害化、经有效储存,在农业种植施肥期就近还田利用。
水肥一体化沼液利用:借助压力系统(或地形自然落差),将沼液按土壤养分含量和作物种类的需肥规律和特点,与灌溉水一起,通过可控管道系统供水、供肥,使水肥相融后,施用于农业种植。
生产有机肥利用:通过专业有机肥生产设施将固体粪便制成商品有机肥,经销售实现粪污的异地消纳利用。
能源化利用
将畜禽粪便通过一定的技术方法转化为可利用的能源,包括燃烧产热、厌氧发酵产气等。畜禽粪便能源化的主要途径是厌氧发酵沼气工程,粪便经厌氧发酵产气后,既可产生清洁能源,同时可实现粪污的无害化,产生的沼渣沼液还田利用,具有低成本、低能耗、占地少、负荷高等优点。其中沼气利用包括:直接燃烧利用、沼气发电、生物天然气利用等方式。
基料化利用
栽培基质利用:畜禽粪便经过高温干燥预处理后与秸秆等混合,成为生产食用菌的培养基,实现栽培基质利用。
蛋白化利用:利用畜禽粪便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后的残渣,养殖蚯蚓、红虫、蝇蛆、黑水虻等生产优质动物蛋白饲料,畜禽废弃物分解成生物有机肥。
引导扶持固体粪便肥料化利用,大力推广工厂化堆肥处理和商品化有机肥生产技术,鼓励有能力的大型规模养殖场建设有机肥厂,将禽粪便加工成有机肥,根据畜禽饲养量和固体粪便产生量,科学布局、建设配套堆肥场和有机肥加工厂。推动建设以畜禽粪污为原料的有机肥加工厂;同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配套建设区域畜禽粪污收集处理站,收集、贮存和堆肥处理一定范围内中小规模养殖场或散养密集区内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堆肥后就地还田利用或作为有机肥生产原料。
鼓励种植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配套建设液态粪肥田间贮存池、输送管网等设施,实现场内粪污贮存发酵与田间粪肥贮存利用设施相配套。
专栏2: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要求
1.畜禽规模养殖场宜采用干清粪工艺。采用水泡粪工艺的,要控制用水量,减少粪污产生总量。鼓励水冲粪工艺改造为干清粪或水泡粪。不同畜种不同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按照GB18596执行。
2.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及时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粪污暂存池(场)应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固体粪便暂存池(场)的设计按照GB/T27622执行,污水暂存池的设计按照GB/T26624执行。
3.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建设雨污分离设施,污水宜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
4.规模养殖场干清粪或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便可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进行处理利用。固体粪便堆肥(生产垫料)宜采用条垛式、槽式、发酵仓、强制通风静态垛等好氧工艺,或其他适用技术,同时配套必要的混合、输送、搅拌、供氧等设施设备。猪场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0.002m3×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其它畜禽按GB18596折算成猪的存栏量计算。
5.液体或全量粪污通过氧化塘、沉淀池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氧化塘、贮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3)×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推荐值为:生猪0.01m3,奶牛0.045m3,肉牛0.017m3,家禽0.0002m3,具体可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核定。
6.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异位发酵床工艺处理的,每头存栏生猪粪污暂存池容积不小于0.2m3,发酵床建设面积不小于0.2m2,并有防渗防雨功能,配套搅拌设施。
8.利用沼气发电或提纯生物天然气的,根据需要配套沼气发电和沼气提纯等设施设备。
9.堆肥、沤肥、沼肥、肥水等还田利用的,依据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合理确定配套农田面积,并按GB/T25246、NY/T2065执行。
10.委托第三方处理机构对畜禽粪污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应依照第六条规定建设粪污暂存设施,可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11.固体粪便、污水和沼液贮存设施建设要求按照GB/T26622、GB/T26624和NY/T2374执行。
汉寿县畜禽养殖量较大,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除了规范养殖场养殖行为外,一方面需加快培育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新主体、新业态,创新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机制,鼓励发展畜牧业环保社会化服务,探索建立第三方治理机制,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军山铺镇、龙潭桥镇、蒋家嘴镇、百禄桥镇、丰家铺镇开展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另一方面需积极推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管理模式,目前我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管理模式主要可以分为四种:养殖企业主导型模式、种植企业主导型模式、有机肥企业主导型模式、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各乡镇可根据区域产业发展特点、经济发展水平,应用合适的粪污利用管理模式,有效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进程,促进区域种植、养殖产业有效结合,实现农业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专栏3: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管理模式
养殖企业主导型模式
图3.1-1养殖企业主导型模式示意图
种植企业主导型模式
此模式适用于畜禽养殖规模较小、分布较散而种植业较为发达的区域,大型种植企业由于对肥料的需求较高,可承担粪污处理设施建设、集中处理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种植业化肥的施用,也减轻了中小型养殖企业粪污处理压力,促进养殖企业防污治污行为,能够较好的实现“全量资源化利用”。但此模式中也面临畜禽粪污收集难、处理成本高等问题,因此,此模式中,政府部门不仅要做好协调、引导工作,同时也可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对种植企业进行补贴扶持。种植业较发达且小规模养殖场较多的龙潭桥镇可采用此模式。
图3.1-2种植企业主导型模式示意图
有机肥企业主导型模式
随着农业发展对有机肥的需求增加,在一些畜禽养殖场比较集中的地区,出现了一些专门制售有机肥的生产企业,这些企业通过建设畜禽粪便收集体系与处理设施,将养殖粪污与秸秆等其他农业废弃物转化成高附加值的商品有机肥,由于商品有机肥的销售范围一般较广,该模式实现了养殖粪污的本地处理与外地施用相结合。拥有有机肥料生产及销售企业(湖南明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太子庙镇可采用此模式。
图3.1-3有机肥企业主导型模式示意图
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
政府部门可作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管理模式中的主导者,即由政府出资建设公益性的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处理中心,并提供专项资金用于处理中心运行,包括畜禽的粪污收集运输成本、设备维护及人员费用等,处理后产生的沼渣沼液直接用于周边农田,沼气用于发电或周边居民使用,在此模式中,政府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既要承担项目工程设施建设及设备采购、处理中心建设及人员聘用等工作,承担着管控、监督、引导、补贴、建设等多种职能,是畜禽粪污收集处理体系运行的核心主体,此种模式能较好的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也有利于解决周边种植户施肥问题,但处理中心建设、运行成本较高,对地方财政要求较高,因此适宜于在污染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上达不到最低规模经济要求的养殖专业户或散养户集中分布的地区。
图3.1-4政府主导型模式示意图
指导养殖场科学优化设计和建设,推行清洁生产,推广节水、节料、节能、饲料营养调控养殖工艺,推广饲料中添加益生菌,鼓励采用综合除臭技术,除臭措施采用水喷淋(除臭墙),喷洒除臭剂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HJ1029)中推荐技术。对于养殖场与农村居民区之间的距离,养殖场在建设时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及气象等因素确定与居民区之间的距离,针对养殖户,最低环境防护距离不低于200m。采用圈舍气体净化、粪污覆盖贮存等措施,控制气体排放,减少养分损失,促进畜禽粪污源头减量。以源头减量为抓手,大力推行“雨污分离、饮污分离、粪尿分离、清洁卫生用水分离”的清洁化生产技术,构建农牧结合“生态型”治理模式,实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效益化”的治理目标。全面推进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清洁生产工作,执行“四改两分”措施:改水冲粪为干清粪、改无限用水为控制用水、改明沟排污为暗道排污、改渗漏地面为防渗地面,实现固液分离、雨污分流。
专栏4:养殖场户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为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新建养殖场应杜绝水冲粪清粪方式,现有规模养殖场应逐步淘汰水冲粪的清粪方式,选择合适的饮水器类型,推广节水式饮水器。
监督和指导畜禽养殖场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和规定,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有关要求,建设必要的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委托有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的,可只建收集暂存设施。周边消纳土地充足的,通过自行配套土地或协议消纳利用等方式实现粪污就近就地还田利用,并按照GB7959及GB/T36195要求,采取堆沤、沼气处理等措施实现无害化和有效储存;周边消纳土地不足的,要强化工程处理措施,粪污应优先进行干湿分离,将液体粪污用于周边农地消纳,固体粪污堆肥发酵或生产有机肥,运输到区域外果菜茶种植基地消纳;确实无法通过土地消纳的,固体粪污用于有机肥生产,液体粪污综合利用或经处理后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或满足环评要求标准排放,排入专用农田灌溉水渠,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48),排入其他自然水体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一级标准。散养密集区域应以乡镇为单元建设粪污转运中心,实施统一收集和处理利用,固体粪便生产有机肥外销,液体粪污生产沼气,沼液就近农用。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办牧〔2018〕2号)要求,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科学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按照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的年度目标要求,将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任务落实到各养殖场。对新(改、扩)建养殖场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雨污分流设施、节水设施、粪污综合利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现有粪污综合利用设施建设不符合要求的养殖场按照“一场一策”制定方案,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开展精准化改造,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等污染物处理与利用设施。重点对非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实施粪污处理基础设施标准化改造,即“一控两分三防五配套一基本”建设。到2025年,全县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稳定在100%。
专栏5:非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粪污处理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要求
“一控∶改进节水设备,控制用水。
“两分∶建设雨污分流、暗沟布设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实现雨污分离,改变水冲粪、水泡粪等湿法清粪工艺,推行干清粪,实现干湿分离。
“三防:配套设施符合防雨、防渗、防溢流要求。
“两配套∶配套建设储粪场和污水储存池。
“一基本∶推进畜禽粪污基本实现全量收集、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推动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散养密集区可采用“共建、共享、共管”的模式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依托现有规模养殖场的治污设施、委托第三方进行利用或加工。落实畜禽散养密集区军山铺镇、百禄桥镇和毛家滩乡等人民政府责任,加快养殖业内部结构调整,逐步削减散养密集区养殖总量,提高规模养殖比重。禁养区范围内的散养密集区专业养殖户(场)应关停或搬迁;在禁养区外的散养密集区专业养殖户(场)应具备与养殖量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或能力。非专业养殖户(场)应具备基本的设备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可按照集中处理和种养结合资源化利用原则,以乡镇为单位,统一规划布局建设粪污转运中心,转运中心应配备转运养殖粪污所需的专用车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进一步完善畜禽养殖现代技术体系,组织开展各类规模养殖粪便、沼液处理利用模式、有机肥使用和施肥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研发,开发安全、高效、环保新型饲料产品,鼓励采用综合除臭技术,示范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开展畜禽粪污处理工艺、安全利用途径研究以及粪污处理模式技术经济效果评价,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创新示范基地。完善畜牧业信息化服务体系,实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推广与数字畜牧业平台对接,及时发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信息。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科技下乡活动,推动环保、农业等科研机构与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户的“一对一”技术帮扶,推广先进适用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模式。
统筹考虑环境质量需求、环境容量、总量控制目标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等,合理优化养殖业区域布局;根据土地承载力,按照养分平衡原则,结合区域环境敏感程度、禁养区划定、水环境质量现状等因素科学确定区域畜禽养殖总量。根据《汉寿县畜禽养殖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到2025年,全县出栏生猪80.3万头,存栏生猪50.1万头,存栏能繁母猪3.8万头;出栏肉牛1.3万头、存栏肉牛4万头;出栏羊3.8万头、存栏羊2.2万头;出笼禽800万羽、存笼禽510万羽,折算为全县畜禽养殖总量为87.83万头猪当量。汉寿县2020年农作物土地资源所能承载的畜禽养殖总量为111万头猪当量,可满足2025年畜禽养殖需求,养殖总量设置合理。
汉寿县各乡镇畜禽养殖总量应严格执行本规划提出的养殖总量控制目标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条件适当发展或削减养殖规模,有发展余量且资源环境条件好的崔家桥镇、太子庙镇和丰家铺镇可以适当扩大养殖规模,发展余量较小的蒋家嘴镇、军山铺镇和百禄桥镇应控制养殖规模。在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前提下,根据各乡镇的资源环境条件和养殖现状,有区别地发展各自的畜禽养殖业,确保养殖总量不超过当地的承载量。
以建设现代畜牧业强县为目标,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高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重点,深化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畜禽养殖转型升级,推动形成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强农牧统筹发展,继续推广种养结合、林牧结合等以种养平衡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养殖模式,示范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以果菜茶优势产区、核心产区、知名品牌生产基地为重点,推广有机肥代替化肥,推动水肥一体化发展,支持粪肥机械化施用,推动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促进种养循环发展。着力建设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推进规模养殖场设备改造升级,加强清洁生产和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改造,实施节水养殖,全面杜绝水冲粪等高污染清粪方式,实现雨污分流、干湿分离,配套堆粪存储、厌氧发酵和工程处理等设施,助力生态、安全、高效、绿色畜牧业体系建设。
大力引进和发展现代化标准化规模养殖,提高规模养殖场自动化装备水平、标准化生产水平和现代化管理水平。全面提高养殖场圈舍环境调控、精准饲喂、动物疫病监测、生物安全防护、畜禽产品追溯等智能化水平,引导畜禽养殖场建设自动化标准环境控制系统,配置通风、温控、空气过滤和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实现饲养环境的自动调节;建设数字化标准饲养管理系统,配备电子识别,精准上料,自动饮水设备;建设无害化粪污处理系统,配置节水设施设备,改造漏缝地板、刮粪板等粪便清理设施设备,建设与养殖规模匹配的粪污“三防”贮存和无害化处理、有机肥加工利用、厌氧发酵池等设施。
按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2018-2025年)》,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建设一批“生产高效、环境友好、产品安全、管理先进”的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至2025年,全县创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数量达到上级任务要求,发挥示范场在现代畜牧业发展中的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巩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成果,确保建设设施正常运转。
推进畜禽标准化集约养殖,鼓励扶持规模养殖,运用市场机制引导适度规模发展,通过股份制合作、建立合作社等形式做大做强重点规模饲养户。通过宣传引导、技术培训、示范带动等措施,积极鼓励养殖大户、养殖场、家庭牧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走集约经营的路子,坚持“一场一策”原则,加快养殖场升级改造,鼓励和支持生产基础较好、管理水平较高、有改造意愿的中小规模养殖场改进生产工艺,完善动物防疫和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粪污消纳用地,向适度规模、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转化,提升规模养殖水平。到2025年,生猪规模化率达到75%以上,其他畜种养殖规模化水平逐步提升。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等文件要求,汉寿县印发了《汉寿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划定和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汉政通告〔2020〕5号),科学划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汉寿县要在维持现有已划定的畜禽禁养区基本不动的原则基础上,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统筹兼顾畜产品供给和畜禽污染治理关系,坚持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的原则,综合考虑由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城市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动态调整变化情况,科学优化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
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46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9〕189号)、《汉寿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划定和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汉政通告〔2020〕5号)等文件要求,强化依法管控,严格执行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三区”管理规定,落实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三区”管控政策,严格控制区域畜禽养殖种类、总量,加强禁养区日常监管。
专栏6:汉寿县禁养区划定
1、汉寿县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共计46处,总面积244.38平方公里。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26处,面积59.31平方公里。具体包括:1)已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禁养区18处,面积50.27平方公里;2)未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农村饮用水取水点,禁养区8处,面积9.04平方公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100米的圆形区域为一级保护范围;一级保护范围边界周围半径不小于500米的区域为二级保护范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经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不作为禁养对象。
(2)自然保护区。湖南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禁养区面积152.26平方公里。核心区包括老鹳湖、东洼、淤洲、朱家山等;缓冲区包括花园嘴、清明洲、茅镰洲以及与南洞庭湖湿地东面邻接区域等。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域范围。禁养区19个,禁养区面积32.81平方公里。具体包括:县城建成区(四个街道办);酉港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域;坡头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域;洲口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域;罐头嘴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域;沧港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域;朱家铺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域;太子庙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域;丰家铺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域;崔家桥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域;龙潭桥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域;军山铺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域;蒋家嘴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域;洋淘湖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域;岩汪湖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域;百禄桥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2、管理措施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禁止从事规模畜禽养殖活动。禁养区内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养殖场(小区),应立即予以整改。
(2)凡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执行。
(3)在禁养区域违反本规定的,由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基础上,以“三线一单”确定的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重要依据,严格控制全县畜禽养殖总量,禁养区内养殖场全面“清零”,加强禁养区巡查监督,严防已清理关闭的养殖场“死灰复燃”,切实巩固禁养区整治工作成果。同时引导畜禽养殖从水源地、水网密集地区、人口密集区向丘陵地区、农区及土地承载力大的区域转移。根据各乡镇资源环境条件、承载容量及当前养殖现状,科学确定养殖区域布局。崔家桥镇、太子庙镇和丰家铺镇等养殖承载量较大,发展空间足的区域可作为加快发展区;蒋家嘴镇、军山铺镇和百禄桥镇等养殖规模大、发展余量较小的区域可作为稳定发展区;岩汪湖镇、洲口镇和坡头镇等西洞庭湖沿湖乡镇因水系发达、水环境整治压力较大,作为限制发展区。
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中心生物安全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实现“净污分离”,增设洗消中心,完善清洗消毒烘干设施设备。加强养殖、收集、暂存、运输、处理和处理后副产品去向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实现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流程无缝隙监管,确保收集处理数据的时效性和真实性;继续推进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
探索建立硬件投入、工艺技术、防疫体系、管理水平等标准化规范化考评指标体系,全面推进对现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考核和评级管理,建立健全按等次确定补助标准和奖惩机制,促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行业优胜劣汰。切实把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作为配合动物监管的一道重要关口,加大对倒卖偷埋、乱丢乱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专栏7:汉寿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部门管理职责
汉寿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和单位包括: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汉寿县农业农村局以及各乡镇(街道)。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统一监督管理责任,汉寿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各乡镇(街道)负责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领域具体工作。
把好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关。新(改、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评报告书审批或环评登记表管理。环评内容要基于已审批的规划环评提出的要求,以无害化和环境安全为目标,促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要根据区域内环境敏感问题、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畜禽养殖特点、环境承载能力及周边需肥情况,重点论证项目的环境影响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可操作性、有效性,明确应采取的环保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新(改、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100%。
鼓励综合利用,已获得环评批复的规模化养殖场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如需将粪污处理由达标排放(按农田灌溉水标准排放)变更为资源化利用(不含商业化沼气工程和商品有机肥生产),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变更的,按照非重大变动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在竣工环保验收后变更的,按照改建项目依法开展环评。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检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如实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对现有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应加强检查,对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应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对规模以下生猪养殖项目和不设置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上生猪养殖项目,不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和取得总量指标。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监督执法,检查许可事项落实情况,审核排污单位台账记录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全县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排污许可证执行率100%。督促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畜禽养殖场落实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全县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畜禽养殖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率100%。
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标准示范场要带头落实,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畜禽养殖污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畜禽养殖污染主体不明确或主体灭失的现有区域污染、历史遗留污染,由县人民政府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按照因地制宜、以养促种、种养平衡的原则,推进规模以下养殖户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优先采取粪污就地就近还田等措施,指导养殖户按需配套粪污储存池等设施。鼓励中小规模养殖场户通过与有机肥企业或专业沼气工程企业合作、依托现有大中型规模养殖场治污设施等方式处理畜禽粪污。全面实施畜禽标识和免疫信息登记制度及畜禽养殖信息备案制度,完善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追溯机制,建立规范统一的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加强养殖户备案信息管理,促进养殖活动规范化。充分发挥乡镇、村级基层监督作用,将规模以下养殖户逐步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力争实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覆盖。
根据畜禽养殖业环境监测工作需要,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在开展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氨氮等常规指标监测基础上,完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用仪器设备配置,逐步具备开展粪污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数和臭气浓度指标监测的能力。加强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全面提高畜禽养殖业环境监测工作水平。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农村人口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周边的畜禽养殖业环境监测。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列入日常监督性监测范围,在有条件的地区要求养殖场安装废水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
按照农业农村部、国家发改委的统一部署,持续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利用与治理设施建设,在汉寿县17个乡镇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配套设施、设备升级,对畜禽粪污进行综合治理及利用,提升全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水平。
通过建设基础设施、购置检测设施设备、开展技术培训、推广等,在太子庙镇成立一家畜禽粪污检测和还田效果评估的专业机构,为汉寿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提供专业、权威的检测数据,为全县有机肥生产和还田效果开展社会化服务和评估,带动区域内粪污还田利用,推动化肥减量增效,增加有机肥用量,提升农产品品质,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通过建立以湖南天心种业有限公司汉寿分公司、汉寿县昌隆牧业有限公司、汉寿佳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汉寿天心农牧有限公司、汉寿佳康农牧有限公司等生猪养殖龙头企业为依托的种猪繁育中心县,为生猪稳产保供打下坚实的种猪供应基础,有力带动汉寿县和周边地区生猪产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提高全县畜禽养殖规模化水平。
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县长担任组长,以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科技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联络工作。加强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建立健全部门沟通协作机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解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任务,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形成部门合力。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工作作为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层层明确目标任务,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并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建立健全畜禽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制度。台账记录应遵循“一场一档、真实全面、充分可证”的原则,做到一变动、一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畜禽养殖场减排台账及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要详细记录畜禽养殖场年度存栏量、出栏量、清粪工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利用方式、固体粪便利用方式、沼气利用方式、养殖规模及田间配套情况等。
强化监督管理,把握好畜牧业生产发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关系,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监督指导和政策扶持。通过多部门联合监管、专项监督和日常性监督等多种监管方式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日常监督和执法管理,保障畜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
各职能部门及乡镇要积极争取中央、省、市各级畜禽养殖涉农财政资金支持,探索建立涉及财政、企业、社会的多元投入机制,拓宽资金渠道,加强资金整合,加大对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建设、污染防治及资源综合利用的财政投入。加大对绿色畜牧业建设的政策扶持,对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沼液收集处理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无害化处置等活动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组织科技攻关,提高畜禽排泄物治理技术研究、引进、试点等工作经费,鼓励养殖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通过技术研发和生产实践,创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新方法、新途径。综合考虑水、土壤、大气污染治理要求,结合全县实际,推行经济高效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逐步改进粪肥施用方式,鼓励全量收集和利用畜禽粪污。
附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性质
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年限
估算总投资(万元)
责任主体
1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项目
17个乡镇
扩建
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配套设施、设备升级,开展综合治理、利用
2021-2025年
5000
汉寿县农业农村局
2
汉寿县畜禽有机肥检测评估中心
太子庙镇
新建
建设基础设施、购置检测设施设备,开展技术培训、推广,成为畜禽粪污检测和还田效果评估的专业机构,为汉寿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提供专业、权威的检测数据,为汉寿县的有机肥生产和还田效果开展社会化服务和评估
2000
汉寿县农业农村局、湖南华乐食品有限公司
3
粪肥收运还田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项目
1500
4
种猪繁育中心县建设项目
太子庙镇、崔家桥镇、聂家桥乡、蒋家嘴镇
建立以湖南天心种业有限公司汉寿分公司、汉寿县昌隆牧业有限公司、汉寿佳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汉寿天心农牧有限公司、汉寿佳康农牧有限公司等生猪养殖龙头企业为依托的母猪繁育中心县,为生猪稳产保供打下坚实的种猪供应基础。
3000
注:建设地点中的17个乡镇包括蒋家嘴镇、岩汪湖镇、坡头镇、酉港镇、洲口镇、罐头嘴镇、沧港镇、朱家铺镇、太子庙镇、崔家桥镇、军山铺镇、百禄桥镇、洋淘湖镇、丰家铺镇、龙潭桥镇15个镇,聂家桥乡、毛家滩乡2个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