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深化生态县(市、省)建设,我局组织修订了《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强组织协调,求真务实,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扎扎实实地抓好生态示范创建工作。附件: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生态指标通知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省(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
一、生态县(含县级市)建设指标1、基本条件(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5)全县80%的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2、建设指标
序号
名称
单位
指标
说明
经济发展
1
元/人
约束性
≥8000
≥6000
≥4500
2
吨标煤/万元
≤0.9
3
m3/万元
≤20
≥0.55
4
%
≥60
参考性
生态环境保护
5
≥75
≥45
≥18
≥90
6
≥20
≥15
7
——
达到功能区标准
8
达到功能区标准,且省控以上断面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
9
10
千克/万元(GDP)
<3.5
<4.5
且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11
≥80
12
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13
m2
≥12
约束性指标
14
≥50
15
≥95
16
17
千克/公顷
<250
18
100
19
20
≥3.5
社会进步
21
‰
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
22
>95
二、生态市(含地级行政区)建设指标1、基本条件(1)制订了《生态市建设规划》,并通过市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2)全市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含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5)全市80%的县(含县级市)达到国家生态县建设指标并获命名;中心城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并获命名。2、建设指标
≥40
参考性指标
≥70
≥85
≥17
达到功能区标准,且城市无劣V类水体
千克/万元(GDP)
<4.0
<5.0
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m2/人
≥11
≥55
≥65
>90
三、生态省建设指标1、基本条件(1)制订了《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2)全省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市(含地级行政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3)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重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位居国内前列或不断提高。(5)全省80%的地市达到生态市建设指标并获命名。2、建设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