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
重要的省储备物资
省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救灾储备物资价格。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承担省储备任务的企业。
2
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用爆破器材
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
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计委制定。食盐定价范围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包括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
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食盐零售价格。
省物价局
省内食盐经营企业。
两碱外工业盐供应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省内两碱外工业盐经营企业。
民用爆破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
省内民爆器材经营企业。
3
部分化肥
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
国家计委
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化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
除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大型氮肥企业以外的企业生产的化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省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4
燃气
天然气出厂价格。
陆上油气田天然气。
天然气销售价格。
管道煤气价格。
民用液化气价格。
5
部分重要药品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他药品的零售价格。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计价格[2000]2141号)。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零售价,其它药品的零售价格。
国家计委定价目录以外的医保目录乙类药品,省调剂进入医保目录乙类的药品,民族药品。中药饮片、医院自制剂价格分级管理,省级医院、部队驻筑医院由省物价局管理。
6
部分农产品
林木种苗销售价格。
蚕茧收购价格。
省物价局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7
教材
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中小学和大中专教材。国家计委制定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省物价局制定中小学课本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中小学课本(教材)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经省教育厅按教育部规定审定后的中小学统编教材、省编教材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8
供水
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用水出库(渠首)价格。
包括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干渠及河道。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按《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46号令)中有关工程供水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制定价格。
城镇供水价格,城镇污水处理费,无污染回用水及自备水源单位地下水价格,经污水集中处理后达到国家排污标准可回用水价格。
9
电力
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
未实行竞价上网、由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上网电价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政府不再审批。
销售电价。
省及省以上电网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政府主要监管高压输电价格和低压配电价格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
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竞价上网的发电、供电企业电量价格,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定价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
军品
出厂价格。
武装力量用装备及配备产品,军粮(军供价格和补贴结算价格),供军队用成品油。具体目录另行公布。
11
重要交通运输
管道运输及杂项收费,港口收费,民航运输价格及折扣幅度(含机场收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
12
部分交通项目
城市公交票价。
公路客运基本运价及浮动幅度。
车辆通行费。
政府还贷和经营性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桥梁、隧道等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
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铁路专用线公共收费标准,铁路延伸服务收费标准,铁路自备车收费标准,民航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停车场停车收费,洗车场洗车收费。
汽车(摩托车)驾驶培训收费。
省物价局制定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省、市、县分级管理。
13
房地产业
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租赁价格。
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微利房、安居房、解困房等)售价及拆迁安置房价格。
公有住房租金。
廉租房租金。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省物价局制定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按工商注册属地由同级物价局制定收费标准。
14
邮政
基本业务资费。
邮政基本业务资费范围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包裹、报刊发行、邮政汇兑、特快专递、机要邮件的服务价格。
邮政延伸服务收费。
省内邮政业务经营单位。
15
电信
信息产业部
垄断性电信增值业务资费。
省内电信业务经营者。
16
公益性事业
教育收费标准
医疗服务价格。
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
全省卫生监督防疫防治单位。
临床用血供应价和服务费。
全省各血站血液供应价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服务费。国家计委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省物价局制定具体供应价格和服务费。
17
重
要
专
业
服
务
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定价范围包括各商业银行和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结算手续费,全国性证券交易机构的交易手续费、席位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席位费等。不包括利率、汇率。
工程勘察设计服务
部分中介服务
收费标准
中介服务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等竞争不充分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执行。
除中央管理以外的重要中介服务收费。
其它服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殡葬服务收费。
有线电视安装、收视维护费。
全省有线电视节目播送单位。
18
旅游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收费。
说明:1.本目录“定价内容”栏所列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是指政府指导价,其他均指政府定价。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原油、成品油价格和城市基准地价公布价格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