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布了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涉及食品安全、侵权假冒、消费欺诈、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
其中,三亚田独庄辉阳海鲜店被查出8天缺斤短两9次,该店在消费者购买海鲜过程中,员工使用无提手的筐去皮后,再将装有海鲜且有提手的筐替换称重。此举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被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处罚款50万元、停产停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此次公布的10起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一、乐东九所德福居住宿中心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2日注册营业执照,采取包吃包住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截止到案发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当事人至2023年9月共采购冷冻产品、猪肉、蔬菜、副食品等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共计28419.6元,未能查明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6.9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海口康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4月28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海口康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湿米粉生产车间内发现海有牌“复配稳定剂03”食品添加剂以及空的食品添加剂袋子,其使用范围不包含谷物粉类制成品(米粉制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8日从广州海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13箱(20袋/箱)海有牌“复配稳定剂03”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湿米粉并销售,货值金额共计5434.1元,违法所得为5434.1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12箱(20袋/箱)及9袋(1kg/袋)“复配稳定剂03”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0.54341万元、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生产加工流水线中添加上述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均由厂长兼车间主任(食品安全员)陈某某组织并实施。当事人已取得谷物粉类制成品(米粉制品)的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知道谷物粉类制成品(米粉制品)不允许添加“复配稳定剂03”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主动添加“复配稳定剂03”的行为构成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陈某某上一年度(2023年)从当事人处取得收入为63049元。
当事人厂长兼车间主任(食品安全员)陈某某组织并实施故意违法行为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分局对当事人的管理人员陈某某作出罚款6.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三亚王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根据检察机关移送线索,2024年4月28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王某某销售侵权化妆品行为立案调查。
经鉴定,上述化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王某某作出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白沙牙叉六福吉祥珠宝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经查,第18275018号注册商标“VCA”注册人为梵克雅宝有限公司,第340247号注册商标“BVLGARI”注册人为宝格力股份有限公司,第7155424号注册商标“Cartier”注册人为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上述手镯、项链标注的字样与“Cartier”“BVLGARI”“VCA”注册商标相似,货值金额为46298元,且经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上述5件商品“系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白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镯及配件1只、项链4条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澄迈福山鹏锦日用品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经查,2023年12月28日,当事人自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上述胶带及纸箱,且不能提供推销人员的联系方式,当事人承认上述胶带及纸箱是将销售给福橙种植户打包橙子使用。经澄迈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上述胶带及纸箱货值金额为2.7462万元。
当事人未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许可,擅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没收侵权胶带54卷、包装纸箱7800个的行政处罚。
六、海南仟众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经查,海南仟众电梯有限公司作为上述电梯维保单位,未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要求对上述两台涉案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三亚茂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锅炉案
2024年1月16日,根据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三亚茂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2023年8月,当事人采购了一台锅炉[撬装式有机热载体锅炉,锅炉型号:YWS1.2-0.7/320/300-Y(Q)]用于生产,锅炉到厂后未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安装告知就开始安装,安装后也未对锅炉进行检验。2023年9月,当事人将未经检验的锅炉投入使用,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三亚田独庄辉阳海鲜店欺诈消费者案
2024年5月28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亚田独庄辉阳海鲜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一消费者在该店购买海鲜的过程中,员工周某使用无提手的筐去皮后,再将装有海鲜且有提手的筐替换称重,共计替换了4个有提手的筐,经现场比对,有提手的筐比无提手的筐重0.075kg,共计多称了0.3KG,多收价款42.74元。
当事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2.74元、处罚款50万元、停产停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九、文昌抱罗周培化肥店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4年3月26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文昌抱罗周培化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待售的澳邦农丰复合肥料20-20-20+TE(50kg/包、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0日)现场无法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经检验该批肥料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肥料18包、处货值金额1.8倍的罚款0.9万元。
十、屯昌南吕祖峰摩托车维修店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7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屯昌南吕祖峰摩托车维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存在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经查,该商行待售的6辆电动自行车(型号TDR3082Z、TDR3170Z、TDR3105Z各2辆)车身外观与产品质量合格证的整车样式明显不符,坐垫和车厢都有明显的改装痕迹,其中坐垫长60厘米,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