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社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和自身发展的基础,是加快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条件。供销合作社土地问题情况复杂,工作任务繁重,系统地弄清楚对于开展好供销社工作十分有必要。
一、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实行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不存在土地私有制。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我国只存在两种形态的土地所有权:一是国家土地所有权,二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前者的所有者是国家,后者的所有者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除了国家和农民集体组织,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解决众多非土地所有权人长期稳定地使用土地问题,改革开放后,国家在土地所有权之外创设了一个新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并将其作为物权加以保护。为此,1988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从而在宪法层面,扫除了土地使用权转让障碍。《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出让、转让、征收等又作了详细规定。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所谈到的土地划拨、出让、转让、抵押、租赁等,所指向的对象都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分为两类
1.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主要是出让方式)。出让土地的特点是“有偿、有期限、可流动”。
2.以无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划拨方式)。与出让土地相比,划拨土地的最大特点就是“无偿、无期限、无流动”,即,国家以行政调拨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给特定的土地使用对象;没有使用期限限制;只能按规定用途由自己使用,禁止土地转让、租赁、抵押。确需转让、租赁、抵押的,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分为三类:
1.农用地。农用地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依法进行流转,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2.乡村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乡(村)企业用地、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用地。
3.未利用地。即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属于集体所有的“四荒”(荒地、荒沟、荒丘、荒滩)
二、我国的土地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土地法律规范散见于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中,它们共同组成了现行的土地法律体系。
第一,宪法。《宪法》有许多涉及土地的条款,如第十条规定了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度、土地征收和征用制度、合理使用制度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等,对土地立法具有最高指导作用。
第二,法律。专门调整土地领域的法律,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除此之外,《民法典》、《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行政许可法》、《招标投标法》、《拍卖法》、《刑法》等法律也对土地予以规范。
第三,行政法规。主要有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
第四,部门规章。国土部门颁布的土地规章主要包括《土地登记办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划拨用地目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
三、供销合作社能否拥有土地所有权
根据我国土地法律制度,土地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和农民集体,供销合作社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拥有土地使用权。
2002年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供销合作社能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国法秘的函〔2002〕14号)明确指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规定,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可以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供销合作社是由部分农民集资或者以资金参股形式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性质上与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有着本质的区别,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2009年,国土资源部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下发了《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2013年,总社制定了《供销合作社土地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就确权登记、开发利用、监督管理、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