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海洋污染治理措施,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引言
1.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现状研究
从2004年至2012年我国海洋沉积物质质量检测结果表明,国内大部分海洋区域环境的沉积物质量总体上保持良好,部分海域在持续性的海洋污染治理工作下仍旧保持着较好的生态样貌,但是,仍有部分海域环境及近岸海域遭受着较为严重的沉积物与污染物的影响,一些重要海湾与河口更出现沉积物污染严重的危害性情况。
通过对我国近海、近岸以及远海海域的实际情况进行探查可知,海洋沉积物主污染海洋环境的主要危害性因素之一,其中所包括的铅、砷、滴滴涕、汞、铜、镉、、石油类、硫化物、多氯联苯以及有机质等物质都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在我国锦州湾、珠江口海域以及大连湾,近几年来都出现了严重的沉积物污染情况,并且污染情况仍在持续加重,部分区域内残留的铅、镉、砷、滴滴涕以及大肠菌群更达到较高的层次,严重危害海域附近的生态环境,更会对海域附近居民造成极大的影响[3]。
2.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方案研究
2.1提高海洋环境的监测水平
有关部门及政府监测单位应当积极利用先进的电子信息化技术,在海洋环境探测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利用新型遥感仪器,实现水生探测以及卫星遥感遥测,在传统海洋环境及生态环境的监测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海洋环境的监测水平。
针对我国传统的探测方式,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对技术手段进行改进与创新,实现自容式、直读式、拖曳式、坐底式以及船载式的水生探测方式,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探测设备的自动化运行与回收,利用这些先进的自动化监测设备对区域环境内的垂直剖面上的海流分布进行监测,为今后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持。
2.2加强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的建设
2.3健全海洋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与管理体制
促进了我国海洋资源与海洋管理工作的综合治理。随着我国海洋开发利用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企业单位在生产运营过程中涉及到了很多法律法规所未曾涉及到的问题内容,这就导致我国海洋环境的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很多企业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在海洋环境资料的利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与破坏,严重影响着我国海洋环境的整体平衡,致使沿海居民与重要港口海岸遭受污染问题的影响,严重降低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
3.结语
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由所属国独立管辖,超过国家管辖范围的区域则需要国际社会的合作,流经不同国家的洋流也需要国家间的合作管理,同样,跨国污染也需要国家间合作以共同治理。
1海洋环境保护国际立法的历史演变
20世纪中期,围绕着领海以外海域海洋权益产生了许多国际争端,如远洋渔场权利的争夺、对大陆架和深海海床的碳氢化合物和矿藏的争夺、跨境海洋污染争端等。这些争端迫使国际社会寻求法律的最终解决方法,联合国接受这一重任,并让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国家利用海洋的原则和规则,也正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使海洋法不断得以发展完善,1958年召开的联合国第一届海洋法大会,采纳了四个独立的海洋法公约,分别处理公海、领海、毗连区和大陆架等问题。还通过了一个自愿的海洋争端解决议定书,此议定书具有强制性质。然而,这四个公约都没有就海洋污染问题做出细节性的规定。1960年召开的第二届国际海洋法大会无甚成果,1973年召开的第三届国际海洋法大会却成绩卓著,于1982年12月10日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建立了国际海洋秩序,共包括十七大部分320条,每一部分涉及海洋的一个方面的主题,有关海洋污染防治的问题主要被规定在公约的第十二部分。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海洋环境保护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十二部分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具有开创性的意义。该部分包括海洋保护的一般规定,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技术援助,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执行和保障办法,责任等。主要的条款包括:192条,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193条,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194条,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195条,不将损害或危险或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
3海洋环境污染与国际法保护
1995年在美国华盛顿召开的政府间会议上通过了联合国环境署倡导的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全球行动计划,并发表了《华盛顿宣言》。全球行动计划旨在应对人类陆地活动所引起的对海洋及沿海环境的健康、繁殖及生物多样性的威胁,它是全球唯一明确提出处理淡水、沿海及海洋水环境相互间问题的机构。2001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全球100多个国家参加了环境署召开的政府间审查第一次全球行动计划实施情况会议,会议通过了《蒙特利尔宣言》,提出新的工作目标和措施,被公认为是推动海岸、海洋和岛屿的生态系统管理的有效途径。
3.2来自船舶的海洋污染
来自船舶的海洋污染包括多种多样的形式,包括原油、化学物品、沉船、污水、垃圾、废气和外来物种入侵等。
1954年,伦敦防止海洋污染第一次国际外交会议通过了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第一个公约,暨《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国际公约》。这标志着海洋环境保护的第一个多边公约的诞生,并受到了各国政府的广泛好评。《防治海洋石油污染国际公约》,全面具体地规定了海洋污染治理的诸多方面,如海上排放石油的倾废标准、允许排放的油类物质范围、排放物含油量、禁止排放的特区等,对于人类在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方面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同时,应该承认,修订后的公约依然存在不足之处:首先,《公约》可能覆盖不了船舶污染的纷繁复杂的产生污染情况,从而使责任者逃避责任。其次,《公约》规定,对船舶污染的起诉和执行权只有船旗国也可以享有。再次,该公约仅限于石油污染,对于其他污染则不适用。最后,公约只规定了民事处罚的处罚手段。
3.3倾倒造成的海洋污染
3.3.1《国际海洋法公约》和《伦敦公约》在倾倒造成的海洋污染问题上的关系
《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简称《伦敦公约》。该公约1972年12月在英国伦敦通过并开放签字,1975年生效。《伦敦公约》的目的是控制和管理海洋倾废,实质上就是禁止向海洋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并建立了一系列国际规则和标准。《国际海洋法公约》第210条第6款规定,倾倒造成的海洋污染的国内法律、规章和措施在防止、减少和控制这种污染方面的效力应不低于全球性规则和标准。这样即使不是《伦敦公约》的成员国,由于这一条款的存在,也受《伦敦公约》的约束。
3.3.2《伦敦公约》的核心条款
公约第4条规定,各缔约国应禁止向公海和领海倾倒任何形式和状态的任何废物或其他物质。公约附件1规定了禁止倾倒物质的黑名单,包括有机卤素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锅及锚化合物,耐久塑料及其他耐久性合成材料(如渔网和绳索),原油及其废物、经提炼的石油产品、石油馏出物残渣,强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强放射性物质,为生物和化学战争制造的任何形态的物质(固体、液体、半液体、气体或活性物。附件2规定了可考虑倾倒的废物或其他物质的灰名单,包括疏浚挖出物、污水污泥、鱼类废物或工业性鱼类加工作业产生的物质等。公约第7条规定,缔约国有权根据该公约制定国内法,以防止和处罚违反本公约规定的行为,并且不影响缔约国根据国际法原则采取更严厉的防止海上倾倒的其他措施。
3.4远洋油气和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海上污染
《国际海洋法公约》第208条规定,沿海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受其管辖的海底活动或与此种活动有关的对海洋环境的污染。1979年,国际海事组织采用了《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第14章操作手册中规定了对放射性物质的管理,以及采取措施,使平台能够符合现行国际公约的要求,防止海上污染。1977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由油气开采和海底矿藏勘探开发造成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不过此公约至今没有生效。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双边条约挪威和英国,加拿大和丹勿和区域条约(北大西洋区动,对海上活动所造成的污染进行规制。
4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的教训
4.1可持续发展是海洋环境保护的宗旨
可持续发展的含义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的需求的发展模式。可持续发展不但要维持代际平衡,而且要维持全球成员间的平衡,即国家间的平衡。如果经济的发展建立在损害它所直接或间接依靠的资源的话,这种发展就是短期的发展。海洋环境的减损会影响许多人的生活,尤其是靠海为生的穷人的生活,所以在海洋环境保护中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4.2以整体管理的方式管理海洋环境:生态系统方法
【关键词】海洋人类学;渔业社区;海权问题;话题转向和前沿趋势;海洋中国话语
【作者】赵婧D,厦门大学人文学院人类学与民族学系2014级博士研究生;张先清,厦门大学人文学院人类学与民族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361005
一、传统研究主题:渔业社区发展与人海关系
随着全球化与城市化的深入,渔业社区传统的生计方式、社会结构乃至人际关系注定无法挣脱“被变迁”的命运。渔业社区的发展与良性人海关系的建立历来都是海洋人类学应用性研究的核心话题。
王嵩兴对宜兰龟山岛汉人渔村社会进行的民族志书写,[3]49-91阿伦贝皮文化变迁的考察,[4]3-32《西太平洋的航海者》《安达曼岛人》等早期出自人类学科学研究“实验室”的海岛民族志都是人类学对渔业社区研究的经典。在延续这些传统讨论的同时,人类学对于这一话题的研究也有了新的发展动向。
Breton延续了人类学对于亲属制度的讨论,他注意到加拿大魁北克圣保罗河流域的渔业社区通过社会经济组织所展现出对特定地理和社会环境的适应性回应,以及双边亲属制度(bilateralkinship)如何为适应性策略给予了巨大的弹性。[5]他用参与观察的方法检视了两个渔业社区不同的社会组织形式和家庭结构,认为尽管这两个社区的工作组织与食物结构都类似,但一个社区与大型社会呈现出中间人式的联系,另一个则是直接与大型社会进行单线联系。[6]
如何平衡地方性知识、传统文化与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一直是海洋人类学应用性研究者们所面临的困境。Siri.u.Sreng尝试在保护资源与继承传统文化之间寻找兼顾两者的方式,在对挪威近海的渔村进行考察后,他认为维持渔业可持续性发展的方法在于建立体察当地捕鱼技术与文化差异的多元法律途径。[12]渔业社区的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生产技艺的传承问题也进入研究者的视野之内,Smith关于印第安人独桅艇制作技艺的研究就是其中之一。[13]
拉玛莱拉村所经历的遭遇是当传统生活方式遭遇现代化挑战的典型个案。这是个位于印度尼西亚南海岸的小型渔村,延续着在每年的5月-11月期间用鱼叉捕捉附近海域鲸群的传统。但是,随着邻村频繁采用炸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渔,近海生态的破坏以及抹香鲸种群数量的减少,拉玛莱拉村已经面临无鲸可捕的窘境。在全球化的压力下,以牺牲地方文化传统和改变社会结构与人际关系为代价,拥抱现代科技可能成为该村①剩下的唯一指望。[14]
拉玛莱拉村是全球范围内众多发生剧烈社会变迁的渔业社区的其中之一,对渔村进行新闻式的报道显然不是海洋人类学应用性研究的目标。在传统生活方式、传统文化与现实中寻找渔业社区的出路与建立良性互动人海关系才是海洋人类学应用性研究的宗旨。当然,设立海洋保护区(MPAs)的国际通行做法对渔业社区产生了深远影响,海洋保护区的建立为渔业社区带来了食品安全、资源权力、雇佣、社区组织结构和收入等方面的福利,并赋予当地社区争取政治经济诉求的力量,但是获益的渔业社区和渔民只是少数而已。[15]
对海洋社会和渔业社区而言,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以人类学的方法与关怀去帮助架构良性互动的人海关系;如何平衡渔业生产与海洋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如何在具有高度流动性的海岛社会中维持社区的稳定与和谐。因此,虽然海洋人类学的应用性研究肩负渔业社区发展与良性互动人海关系建设的责任,但未来的研究路途仍然任重道远。
二、话题转向下的新焦点:作为海权问题之核心的产权问题
当今,海洋已经成为各个国家的战略重点,基于海洋权益的一系列问题已成为各学科、各层面讨论的焦点。这些看似为围绕着争端、海上安全利益、捕捞权(fishingrights)、海洋资源开发等海事权益(maritimerights)等核心展开的各方博弈,实则根源于海陆(ocean/land)不同的资源属性以及产权(propertyrights)这一关键概念本身的扑朔迷离。海洋人类学的应用性研究对这些问题也进行了回应。
就通常意义而言财产(property)无所不在,而产权则处于法律、经济、国家、政治、文化的交叉地带,甚至涉及社会认可的经济权利(economicrights)。Carruthers和Ariovich根据其在经济学和法学框架下进行的研究提出了进行产权确认需要参照五个维度的新观点,即财产的客体与主体、财产的使用、强制权以及财产的流转。[17]人类学家主张,人们对资源的占有形制(tenure)受到从资源本身条件到技术水平、人口增长幅度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尽管大部分文化中陆地与海洋都隐含了作为公有财产的预设,但是随着人口增长,环境资源变得稀缺,调节资源占有形式,转换资源公私属性的社会机制(socialpropertyregime)便应运而生。当然,也存在人口增长后人均资源占有率下降,但是公共资源仍然保持其公有性质的案例。因此,简单而仓促地对海洋作出公私属性的判断无疑武断而粗暴地忽略了社会现实。[18]
Acheson长期致力于海洋人类学的研究,他早年坚持将海洋生物等海洋资源视为公共财产(commonproperty),但同时也承认陆地、海洋、江河等公共资源存在被过度开发或滥用的事实。Acheson认为私有资源由其所有者维护,因为他们必须通过对资源的投资来获益,故而不会出现过度开发或滥用的情况。于是,被贴上公共财产标签的开放资源就陷入了只有无限制开发才符合逻辑的悖论中,[19]因为个体缺乏集体责任(collectiveresponsibility)动机而造成的公地悲剧一样。[20]对美国缅因州龙虾产业和捕虾人进行了跨越近30年的定点研究后,Acheson发现人们将海洋作为公共财产的预设受到现实中各种划分地盘(territoriality)的非正式规矩的挑战,[21]逐渐意识到人们在海上的地盘之争是包含一系列冲突与策略的复杂博弈。[22]
Durrenberger与Pálsson在其联合研究中就捕捞领地与海洋资源的可进入性进行了探讨,尽管他们也同样质疑了海洋作为公共财产和集体资源的刻板印象,但是他们对于产权与海洋资源准入资格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难免显得有些简单。其实,Durrenberger与Pálsson也承认正是由于缺乏对产权、所有权(ownership)、可进入性(access)、海域控制(controlofseaterritories)等概念的系统区分才导致了争论的延续。[23]
随着研究的深入,Ostrom注意到了资源管理机构从政府到社区再到私人的三级分层对资源在公私属性的转换上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24]Quires等人为在对跨国金枪鱼渔场进行了多点民族志式的田野调查后,提出产权问题的症结在于没有分离产权和使用权(userights),也未能区分不同层次的公共产权设置受限的准入权。[25]25-59
在最近的研究中,Acheson企图调和众人的说法也力求对这个令人纠结又众说纷纭的问题做出一个“了断”。他通过分析民族志资料和比较海陆所有制形式的不同个案(casestudyofLandTenureandSeaTenure),系统阐述了产权的概念及其产生机制,提出资源存在从公有到私有财产转化的可能,人们对资源的占有形式取决于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和维护资源的代价(defensecost)。[26]言下之意在于强调海上生计方式的不稳定性以及在海上高昂的排他成本,使得海上资源的所有形式转化变得不那么简单。
然而,实际上包括Durrenberger与Acheson在内的人类学家发现其研究,不过是验证了海洋环境本身的复杂性造成了海洋属性与产权问题的似是而非与模棱两可。从他们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具体的社会文化场景下,资源的公私属性是可转换的而非一成不变的。他们找到了影响资源属性转化的因素,但并非完全揭示了判断资源性质和进行产权确认的普适性标准。
于是,在此之后的海洋人类学研究试图冲破过去研究思路的掣肘,不再挣扎于界定产权的概念。扩宽思路后的海洋人类研究着力于分析人们争夺海洋资源背后的动因和行为逻辑,而不同于经济学家为了寻求提高渔业生产效率的渔业管理政策,而对政府控制海洋准入资格的权力寻租行为进行无力指责。[27]
Levine相信人类学关于产权的讨论已经从对人类领地的适应与不适(adaptionandmaladaptation)转移到控制进入空间和资源的消极/积极因素上来,在涉及地盘(territoriality)争夺的诸多变量中,产权问题应该跻身更中心的位置。在对三个以捕捞鳌虾为主要生计方式的新西兰村庄进行的比较研究中,Levine归纳了准入控制(ControllingAccess)的三种类型并对这一行为作出了解释,他认为人们争夺海洋资源就像争夺地盘一样,准入控制代表正是渔民保护财产的方式。据此,他反对在渔业管理中对公共财产的无限制应用(unqualifiedapplication)。[28]
总的来说,海洋资源的属性难以一概而论,而实际上在具体的社会历史场景和文化脉络之下,资源的公私属性是可转化的(convertible)。在人类学家看来,产权问题的复杂与可变恰恰源于世界各地的海洋社会在社会结构、社会关系以及地方性知识乃至认知体系上的多元。因此,在社会历史情景和文化脉络下理解产权问题,并分析资源以及产权对于当地社会的意义,才有最终可能厘清该问题。
在加入新制度经济学和历史学维度的研究与反思后,不免发现静态地就产权而论产权的人类学研究可能是研究者自己天真的一厢情愿。产权的概念其实由来已久,在明清以来的中国乡族社会就不乏争夺水资源分配权利的个案,围绕水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的斗争往往以宗教仪式作为展演形式(performance),并由此促成了区域联盟的产生。[32]现代意义下的产权制度只是人类整个产权进程中随着资本主义发展所产生的一种产权形态。按照布迪厄的资本理论体系,资本可以分为客观资本和象征资本,其中客观资本包括源于经济资源的经济资本,实质为信息资本的文化资本,以及作为资源与政治权力连接形式的政治资本,还有叠加于实际与潜在人际关系网络之上的社会资本。此外,象征资本则是一种一般性的认知资本,各种客观资本都无法脱离隐含于自身的象征存在。用布迪厄的话说,“象征资本就是不同种类资本所取的形式。”[33]119作为产权依托形式的经济权属之外的社会意义和文化内涵的角度出发,[34]对具有再生产性的象征产权的重视而言,关于产权的人类学讨论还有重新检视的必要。
三、话题转向下的新焦点:海洋治污与管辖权问题(jurisdiction)
在全球化及城镇化的加速推进的压力下,海洋生态环境受困于生产-污染的吊诡对立,海洋污染不仅是全球范围内存在的普遍问题,而且是既牵涉政治、经济、技术、法律等多方面的问题,也是影响地区与国际利益的疑难杂症。
但是,在涉及经济活动和国际政治博弈的复杂海洋生态问题上,面对具有不同诉求的主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海洋污染的难度与壁垒可想而知。Diehl和Siqueira在巴西的观察就说明,尽管人们明确海上商品运输是海洋原油污染的首因,而且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心知肚明,但是海事水域司法监管职责的履行(marinewatersguardianship)却未能配合当地的司法命令(judicialordering)。[38]
人们已经意识到海洋污染对海洋生态、海岛社会、渔业社会乃至海洋文化遗产保护带来的影响和危机。[39]面对复杂的海洋污染问题,难以找到一蹴而就的解决方法或补救途径。“谁污染,谁清理,谁赔偿”的假定原则只能起到有限的效力,这在试图寻求海洋污染解决办法的研究者们中几乎成为一个默认的共识。Levy在对海洋原油污染的分析中认为,海洋污染之所以成为顽疾,是因为对污染责任方的简单责难起不到震慑作用,而彻底禁止海事活动又难免对合法权益者有投鼠忌器的担心。[40]
四、构筑“海洋中国“的话语体系:海洋人类学话题转向下的机遇
海洋因其承载着人们有关食物、资源、政治、经济等多方面的考量已经成为人类越来越重要的庇护所。[39]在从“海洋”出发又重返“海洋”的人类学研究大趋势下,[44]人类学的研究前景势必可期。
然而,伴随全球化浪潮席卷而来是急剧的社会变迁以及前所未有的海洋环境危机,海洋社会与人海关系均呈现出愈加复杂的趋向。这使得人类学家们体认到从传统、经典的研究主题,转向旨在以推动解决当下实际社会问题为目标的新话题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一带一路”战略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基石,也是中华强国梦想得以实现的前提。“海洋”作为“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维度,对于顺应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以及推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都至关重要。然而,相对于内陆农业社会来说,“流动”的海洋社会并非我国人类学界最为熟稔的研究对象。但是,只要系统梳理国际海洋人类学成果并及时把握学科发展的前沿动向,方兴未艾的中国海洋人类学研究将会为厘清当下海洋热点问题贡献出自己的智慧。更重要的是,将为理解我国传统海洋文明和传承海洋文化,构筑海洋中国的话语体系推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和海洋强国梦的实现产生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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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科研要为提高海洋环境管理和宏观决策、实现碧海行动计划目标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其任务是:进行基础理论研究,探索污染物在海洋环境中迁移转化的规律,为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控制海洋污染提供科学依据,为应用技术开发提出理论依据和方法;进行应用技术研究,在改善经济结构过程中,寻求对污染实行源头和全过程控制的最佳模式和高效、低耗污染防治方法;开展海洋环境综合性、预测性研究,从发展战略上,进行人口、资源、发展与环境的关系研究,为制定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海洋经济和海洋环境的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实施碧海行动计划的技术支持涉及的内容包括环境监控的软件建设、污染治理及生态恢复工程的实用技术和设备的筛选、重大环境问题的研究等。其核心是利用高新技术的力量使碧海行动计划顺利实施,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改善及恢复海域的生态环境。
第一节*-*年的技术支持行动计划
一、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计划
(一)监测站位方案
根据国家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1998)和《山东省近岸海域监测站位布设原则》的要求,山东省沿海7市地共设立101个监测点位,覆盖各个环境功能区,基本能够控制和反应山东近海环境质量状况。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将着眼于山东近海环境质量监测,结合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确定的污染治理重点区、生态保护区和敏感区,本着内密外疏的原则,合理布设和优化山东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
(二)监测能力建设
1.不断完善沿海市、县两级海域监测体系,全面开展全省近岸海域水质、沉积物和海洋生物等有关项目的监测分析工作。
2.随着海水水质监测工作的开展,有计划地培养海洋环境监测专业人员,及具备相应技术指导和技术监督能力的人员。
二、建立山东近岸海域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为了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质量,提高海岸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和工作效率,山东省环保局于1997年1月下达了《山东近岸海域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课题,由山东省环保局和青岛海洋大学共同承担,建立了《山东省近岸海域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作为一种现代化手段,将使环境管理部门及时了解山东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趋势、现存和潜在的环境问题等,有助于科学管理和正确决策。“山东近岸海域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包括环境基础信息数据库系统、环境基础信息空间数据库系统和数值模型库系统,有助于山东海洋环保工作总体工作水平的提高。应进一步完善改进“信息系统”,使其更便于操作,更具实用性。
三、筛选支持示范工程的实用技术和设备
以推广啤酒废水处理技术为重点,筛选并推广化工、制药、染料等行业废水处理技术和设备。
由于海洋污染主要是T-N、T-P污染,山东省拟推广以下实用技术和设备。
(一)氮肥企业的稀氨水回收
1、生产尿素但无碳氨生产装置的企业
采用深度水解技术,将尿素解吸残液水解为NH3和CO2,与稀氨水一起经解吸塔解吸出NH3和CO2,用于尿素生产。
2、具有碳氨生产装置的企业
将各车间、工段产生的稀氨水(含氨2-3%),集中于氨回收罐,经处理,塔顶气冷凝后得到含氨>20%的浓氨水,用于生产碳酸氢铵。
3、硝酸铵及硫酸铵生产企业
采用膜分离技术,将NH3从稀氨水中分离出来,用稀硝酸或稀硫酸吸收后,用于生产。NH3脱出率可达99%。
(二)推广磷肥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废水不外排
(三)城市污水处理厂采用高效脱氮、脱磷工艺技术
四、建设海洋环境自动监测系统与赤潮灾害监测系统
充分利用“十五”期间的海洋环境保护科研成果,以环保和海洋部门为主,基本建成海上溢油与赤潮灾害监测系统。
五、建立包含氮、磷等非保守物质的水质预测模型,开展水质预测(氮、磷)和估算容量总量
建立海域水质模型是一项研究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和进行污染物控制以及保护海域水质的重要手段。通过水质模型,定量计算水体的负荷量与水质的关系,可以对污染源进行有效的控制。“十五”期间,水质模型的研究要在保守物质的输运扩散模型研究的基础上,以氮、磷等非保守物质为研究对象,在胶州湾、莱州湾等重点海域开展生态动力学模型(富营养化模型)研究;开展非点源污染物通量研究,建立入海污染物与海域水质的输入响应模型,为实现氮、磷的容量总量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六、面源(地表、地下径流)和河口污染控制技术研究
面源污染控制由农业部门和环保科研部门共同承担,主要研究农业中使用的化肥、农药等未利用部分在地表水、地下水中的迁移转化规律及最终入海量,为海域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入海河口污染控制技术由水利部门和环境科研、设计部门共同承担,主要研究在保证河口的水利作用条件下,河水及底泥的入海污染控制技术。
七、养殖自身污染控制技术研究
建立完善养殖系统自身污染的监测体系。重点开展自养(贝藻)与异养(鱼虾)复合养殖系统的研究,水产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研究(包括水产废弃物在养殖动物饲料中的应用及水产废弃物中生物活性物质的提取等),养殖饵料改良、提高饵料利用率研究,养殖废水处理、养殖场底泥消化处理研究等。
第二节*-2015年的技术支持行动计划
一、海域受损生态系统恢复工程研究
建立近海海域环境污染损失估算与分配模型,进行地区环境污染、生态系统恢复研究。在已有研究成果及其应用效果总结的基础上,通过实验室内模拟试验和海域小规模试验研究,提出并研究设计受损生态系统恢复工程建设体系,工程建设内容,工程投资及工程建成后效益评估预测方法。
二、大气沉降控制工程研究
三、面源和河口污染控制工程研究
在山东省近岸海域几条主要入海河流的入海口之前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并进行提高氮、磷去除效果的工艺和管理技术的研究,有效削减市政污水中氮和磷对海域的污染影响,对近岸海域水质的改善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区域性立法与执法联动的可行性
二、对海洋经济立法与执法联动的具体构想
作者:胡轶木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一、2013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各项工作
(一)加强对重点地区发展的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
一是狠抓已出台规划和政策性文件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区域规划和区域性政策文件实施的督促检查,重点开展《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试点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继续推进中部地区“三基地、一枢纽”建设。落实承接产业转移政策措施,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和产业园区建设。二是进一步实化细化区域政策。编制了《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规划》、《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规划》、《黑龙江和内蒙古东北部地区沿边开发开放规划》,印发了《浙江嘉善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建设方案》,按照国务院要求起草了《新区设立审核办法》。有序推进首都经济圈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启动环渤海地区发展规划纲要前期研究,编制完成珠江—西江经济带、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等区域规划并报国务院。
(二)深化国际国内区域合作
一是推进国内区域合作。指导长三角、珠三角、长江中游城市群等重点地区一体化发展。推动建立统筹推进前海、南沙、横琴建设的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建立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召开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继续指导连云港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二是推动国际区域合作务实开展。深化中欧区域政策对话机制,与欧盟委员会共同举办第八次中欧区域政策对话会,组织召开加快建设我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等部际联席会议及中国图们江地区开发项目协调小组会议。组织开展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战略研究。积极推进可持续发展国际合作事务。
(三)推进陆海统筹发展
一是推进海洋经济科学发展。深入实施《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推动建立全国海洋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山东、浙江、广东、福建、天津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编制了《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规划》和《天津海洋经济科学发展试验区规划》,推动建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部省际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强化围填海管理力度。编制下达了2013年全国围填海计划,合理控制围填海规模。三是加强海洋污染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提出了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环境保护措施。
(四)推动国土开发整治工作
一是加强国土开发利用基础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全国国土规划纲要》编报工作。编制下达了2013年全国土地计划和基础测绘计划。二是加强对重点流域综合治理的规划引导和项目管理。编制了千岛湖及新安江上游流域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兴凯湖综合保护规划,推进实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开展重点流域“十二五”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考核工作。研究制定《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下放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的审批权限。
(五)加大对特殊困难地区的扶持和对口支援力度
一是继续加大扶贫开发投入力度。推进实施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加大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投入。二是协调做好新疆、和青海等省藏区工作。召开第四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编制实施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做好对口支援工作,部署开展援疆、“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起草、援青项目管理办法,研究完善对口支援川、甘、滇三省藏区工作机制。三是落实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政策。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实施方案,召开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编制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方案》,推进建立对口协作工作协调小组并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2014年区域协调发展重点工作
2014年,我们将紧紧围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这一主线,继续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完善并创新区域政策,缩小政策单元,重视跨区域、次区域规划,提高区域政策精准性,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深化区域合作,推动重点地区一体化发展,着力优化区域发展格局,增强区域发展协调性。
(一)落实完善区域规划和区域性政策文件
一是着眼于区域政策的落地实施。突出构建长效机制,继续开展区域规划和区域性政策文件实施的跟踪评估与监督检查,在中期评估试点基础上研究制定《区域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暂行办法》。二是组织编制若干重大区域规划。研究制定2014年区域规划审批计划,重点做好首都经济圈发展规划、环渤海地区发展规划纲要、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长江中游城市群一体化发展规划等编制工作。推动实施《新区设立审核办法》。指导天津滨海新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广州南沙新区等功能区加快建设。三是做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推动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环鄱阳湖城市群、皖江城市带开展战略合作。支持中原经济区加快发展,指导建立高层协商机制。
(二)进一步扩大区域开放合作
(三)加大促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支持力度
一是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等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推进实施以工代赈和易地扶贫搬迁“十二五”规划,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编制下达2014年度以工代赈和易地扶贫搬迁投资计划。落实好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的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赣闽粤原中央苏区、大别山革命老区等区域振兴发展规划。二是加大对口支援力度。全面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做好对口支援新疆、、青海、贵州、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及南水北调对口协作规划计划实施,全面启动实施对口支援川、甘、滇三省藏区工作,积极开展“十三五”对口支援规划前期研究。
(四)统筹推进国土开发整治工作
(五)加快构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长效机制
关键词:海洋环境法律措施
一、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的建立和发展过程
1.产生背景及现状
随着人类社会进步,海洋资源的开采,海洋环境的压力日益增大,海洋污染加重,为了使海洋环境免受污染,这些已是国际社会达成的共识,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仅仅靠个别国家的整治远远不够,这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合作,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近数十年来,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以国际与区域协定为主,辅以国际惯例与一般法律原则,最终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整合下,构建了比较完整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框架。
九十年代以来,在我国海洋环境方面污染十分严重,在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个海域中,渤海和东海污染程度较重,在我国受污染海域,主要集中在入海口污染程度相对严重,近几年的海洋沉淀物污染的潜在风险较低,但部分近岸海域沉淀物受到比较严重的污染,尤其是一些河口、海湾的污染较重,我国海洋生态所能承受的范围已经达到极限,因此需要我国进行大力整治,以实现我国海洋经济的持续发展。
2.发展过程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在海洋事业方面制定了一些法规,只是为了加强海事行政管理,却没有颁布一些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总的来说,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海洋环境的作用,为以后制订海洋环保法律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七十年代,我国为防止沿海岸海水受石油污染,1974年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暂行规定》,在对沿海水域环境保护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成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史上的重要转折。八十年代,我国国家议事,议程层面已经将海洋环境保护的问题,正式提到议面上来,自1982年4月国务院颁布《海水水质标准》标志着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有了更加迅速的发展,也进一步完善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九十年代以后,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更加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更加推动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目前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体系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有关海洋保护的规定为依据,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专门的法律法规为主体,以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为补充,同时与国际公约相协调的海洋环保法律体系。
二、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立法滞后
2.立法空白
我国早在1979年提出要对海岸带进行管理立法,在实施建立海洋环境保护体系开端之时就被提出反对意见,结果导致海洋环境保护仍未制定,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体系是随着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在初步建立阶段总会有很多不足和立法空白,相比发达国家,如美国、法国等均制定符合本国实际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对海洋环境进行治理。
另外,还有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没有确立,如海洋生态健康标准,生物多样化的标准等等,这些也需要我们进行重视,同时还有法律与法律之间还有很多矛盾和冲突,也需要进一步解决。
3.执法不严
海洋环境保护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规范化管理,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光仅仅靠一个部门进行处理是不够的,但是问题就来了,尽管我国规定了各海事部门的职权范围,明确分工职责,但仍然存在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交叉问题。“五龙治海”的局面就形成了,环保部门,海洋部门,海事部门,渔政部门和军队环保部门共同参与海洋环境治理,这样一来,产生办事效率低下的现象,整体影响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效果。
三、针对我国海洋环境问题的应对措施
1.加强立法、有法可依,完善法律存在的不足
针对立法空白的现象,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立法的完善和填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完善与《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与时俱进的方针,使之能真正反映出中国现阶段海洋环境保护状况。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特殊对待,总结过去一些法律经验,进行整合完善,切实加强对我国海洋环境的治理。
除此之外,针对某些条目存在立法空白进行适当补充修改,真正做到依法治海,有法治海,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要发挥地方制订法律法规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制订和颁布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同时将地方法律法规同宪法的法律相结合,进一步实现发生纠纷矛盾,通过法律进行制约,减少法律法规的立法不足所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从而提高我国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治理和监管工作。
2.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及时查漏补缺避免法律之间冲突
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还有不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的地方,因此我们在制定法律时要向国际法律看齐,取长补短,建立本国健全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体系的法律法规,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时要防止出现个别法律法规之间步调不一致的现象,以避免出现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另外,还应学习借鉴国外其他国家在海洋环境方面的经验,同时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真正实现海洋强国的道路。
3.进一步明确职责,执法必严,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
各部门分工明确,有序执法,针对出现“多龙治海”的现象,各海事部门应加强部门之间的分工,确定海域管理,确保规范化管理,有序执法,强大执法队伍,加强监督任用专业海事人才,引进专业海事装备,组建强有力的执法队伍,做到执法必严,执法及时,提高我国海事执法能力,壮大执法队伍。
我国目前在海洋方面依然有很多不足,需要我们进行及时改进,如果不及时处理,很多关于海洋法律法规将不会强有力地执行下去。通过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做到分工明确,细致合理,执法严格有序,处理海洋问题合理,从而得到人民认可。不断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实现我国发展海洋强国的目标。
四、海洋环境展望
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也带动了海运业的繁荣,我国海洋资源丰富,在海洋环境事业方面的纠纷法律案件日益见多,海洋环境法律法规的完善属于国家海洋事业的组成部分对国家治理海洋,管理海洋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国必然会建立一套完整的海洋环境法律体系来维护国家海洋环境,从而更大程度上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也会针对现在海洋环境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去改进,多方面入手,更好地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提高法律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和海运经济的发展,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在不久的将来一定能呈现出一片洁净、健康、生机勃勃的蔚蓝海洋。
参考文献
[l]《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杨紫煊.《经济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3]谭永烈.《浅议海事立法与执法》《中国水运》.2002年4期。
[4]鹿守本.《海洋管理通论》
[5]实建刚.《海洋环境保护概论》
[6]《海事法规汇编》.(上下卷)人民交通出版社.
[7]张海光.《试述我国立法中的部门倾向及其克服》.摘自中国法院网.
关键词税收竞争;环境污染;影响机理;空间面板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
通过以上文献的梳理,国内外学者针对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与环境污染之间关系进行了有益的研究。但是,国外文献是基于财政联邦体制下地方政府具有充分的税率决定权的背景下展开的,并不适合于中国国情。国内学者的研究虽考虑到中国的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不具有税率决定权这一客观现实,却忽略了地方政府采取的包括隐形税收竞争、制度外税收竞争等对辖区实际税负水平的影响,进而直接作用于环境质量。此外,在研究方法上,部分学者没有考虑到环境污染特殊的负外部性而具有空间效应。因此,本文将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环境污染与税收竞争之间的关系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分别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进行更深入的剖析。主要包括:①从理论角度基于税负和环境政策两个维度来探索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对环境污染的影响机理;②通过设定空间面板模型,检验地方政府在进行税收竞争的过程中的行为对环境污染的具体影响;③根据理论和模型结果得出结论,并给出相应的借鉴和政策建议,为政府制定进一步的环境政策策略提供行之有效的借鉴。
1税收竞争对环境污染的影响机理分析
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地方政府作为经济发展和稳定社会秩序最基本的职能部门,其环境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在整体环境规划中历来有着重要的影响力。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我国经济领域的分权改革,尤其是财政分权,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剩余索取权,逐渐形成了独立的经济主体,使地方政府具有更大的占有和支配经济资源的权利。越来越多学者的研究发现,在现有体制下地方政府具有控制和分配社会资源的能力,对公共资源产权安排和市场机制运行的影响巨大[9],在环境问题方面亦是如此。
关键词:海洋经济;澳大利亚;美国;韩国;日本
基金项目: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资助项目《海洋经济在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中的作用、贡献与拉动效应研究》(项目编号:L13BJL011)部分内容
中图分类号:F307.4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2月28日
一、引言
二、国外海洋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
综观世界海洋经济的发展,目前全世界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已经制定了详尽的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澳、美、韩、日等主要海洋国家均从国家战略高度认识并推动海洋经济的发展,且取得了诸多成效,他们在统筹海洋产业协调发展,发挥海洋产业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等方面,均值得中国借鉴。
(三)韩国。韩国的海洋经济发展始于20世纪60年代,80年代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经过多年发展,韩国已经形成了以海运、造船、水产和港口工程为支柱产业的海洋经济体系,是亚洲海洋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韩国的海洋水产业极为发达,其海洋水产量年约350万吨,是世界第七大水产国。据调研,韩国海洋水产业的高度发达主要得益于其远洋捕捞能力的增强,韩国建立了一支拥有近800艘船只的庞大远洋渔业队伍。同时,韩国十分重视海洋产品的深加工,其深加工水产品量占水产品总量的比重高达50%以上。韩国政府也十分重视港口及临港工业园区的发展建设。韩国有大小港口近1,500个,以港口为中心,韩国政府建立了多个临港工业园区,涉及钢铁、石化、建材、电子、机械制造等多个产业。这些产业园区在带动海洋产业和陆地产业协同发展,带动地区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如蔚山的汽车工业及仁川的石化工业等。
(四)日本。日本既是一个岛国,又是一个陆地资源极度匮乏的国家,为此,日本一直十分重视对海洋的开发和利用,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就将经济发展的重心逐步转向开发海洋,提出“海洋立国”战略,并陆续采取了多项政策措施。首先,重视制定合理的海洋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并出善的海洋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2007年4月,日本通过《海洋基本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日本海洋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加以规范;其次,日本在对海洋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同时,十分注重海洋经济与腹地经济产业的互动和相互促进。日本政府结合腹地原有产业的发展状况,建立临港产业集聚区,形成“以大型港口城市为依托,以海洋产业为先导,腹地与海洋共同发展”的双赢局面;最后,日本政府十分注重鼓励私营资本对海洋经济的投入。例如,日本的关西空港产业园在建筑过程中吸收了大量民营资本,成立了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民营资本共同参股的股份公司。通过吸引民间资本投资海洋经济,不仅使得海洋产业快速发展,还减轻了政府财政的负担、提高了财政资金的效益,也为民间资本找到了好的投资渠道,实现了多盈的局面。
三、国外海洋经济发展的先进经验对中国的启示和借鉴
(四)改革分散式的管理,构建统一综合的海洋管理体制。中国现行的海洋管理体制是以分部门、分行业为典型特点的分散式管理模式。各部门和各行业无序竞争和重复投资问题十分突出,区域分工体系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协作和配合,造成大量的浪费和内耗。例如,北方的青岛、大连和天津均试图将自身定位为北方国际航运中心,纷纷上马大型集装箱和原油码头,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不断升级。为此,国务院应从中央层面成立专门的国家级海洋综合协调决策机构,统一负责“发展规划、海洋研究、开发开放、环境保护”等重大战略和方针的制定,而地方则建立相应分支机构,负责配合中央和协调地方的海洋管理具体工作,如开发海洋资源、发展海洋产业、保护海洋环境等。
(五)加强海洋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对海洋开发利用程度的加大,由于过度捕捞、海洋油气污染、陆地废水排放、海水养殖污染及其他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海洋环境污染和海洋生态破坏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制约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为此,我们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重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海洋资源的涵养,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应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测系统,严格控制陆域污染物向海洋的排放,在进行排污总量控制的同时,加大企业的排污成本和违法惩治力度,提升企业自觉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和责任,并对重大涉海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等;其次,建立健全海洋灾害预警机制和防灾减灾体系,加强海域防御工程建设,建立海岸生态防护网,加强沿岸滩涂保护和防潮堤坝建设;最后,严格审批标准和制度,按照海洋功能区的划分进行科学用海,加强监督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主要参考文献:
[1]储永萍.发达国家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及对中国的启示[J].湖南农业科学,2009.8.
[2]国务院.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9.16.
关键字:物联网水质环境检测系统水质模型
1、绪言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在实现“武汉市大东湖生态水网”的构建的过程中,建立水质监测成为举足轻重的环节。为了在完成湖湖连通之后,预防污染现象的再次恶化,需要实时对水质状况进行监测、预警和管理,从根本上改善大东湖水体的水质。我们将使用已有的项目研究成果,对湖泊、河流的水体进行管理。并利用已有的项目,针对大东湖水系现状和水质特点,建立基于GIS的动态数据库和大东湖智慧管理系统。而要实现这样一个“大东湖水系智慧监测管理系统”,使用物联网技术,无疑为我们系统的搭建和水质监测提供了便利。
1.2、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趋势
1.2.1国外研究现状
在水环境监测方面,20世纪80年代初,发达国家相继建立了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和宏观生态监测系统,并借助地理信息系统技术(GIS)、遥感技术(RS)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技术(GPS),连续观察水体污染状况变化及生态环境变化,预测预报未来环境质量,有力扩大了环境监测范围以及监测数据的获取、处理、传输、应用的能力,为水环境监测动态监控区域环境质量乃至全球水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极大促进了水环境监测的现代化发展,实现了监测的实时性、连续性和完整性。为了更好的监测水环境,各国已经开始着手将物联网技术应用到水环境检测中,各国早已开始使用的GIS技术就是物联网的前身。目前,物联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美,欧,日,韩少数等国家,最初的研发方向是条形码、RFID等技术在商业零售、物流领域应用,而随着RIFD、传感器技术、近程通讯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近年来其研发、应用开始拓展到环境监测、生物医疗、智能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如韩国环境部为全面推进RFID政策,启动了水资源污染管理系统等等。
1.2.2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水环境监测起步较晚,但经过30年的发展,水环境监测已从单一的环境分析发展到物理监测、生物监测、生态监测、遥感、卫星监测,从间断性监测逐步过渡到自动连续监测。监测范围从一个断面发展到一个城市、一个区域乃至全国。一个以环境分析为基础,以物理测定主导,以生物监测、生态监测为补充的水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已初步形成。同时,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水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水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和水环境质量报告制度,并逐步迈向标准化轨道。水环境监测实现了监测信息公开,环境管理政务公开,同时监测系统紧扣环境管理和社会公众的需要,且能够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提升水环境监测的地位和形象。
1.2.3研究趋势
二、基于物联网的东湖水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平台设计
2.1、东湖水环境信息系统总体设计
基于物联网是由感知层,连接层和只能层组成,本系统构建也由此分为三部分。感知层由各个带有3G模块水质监测传感器组成,主要监测水中PH值、浊度、水温、电导、COD等的基本参数。连接层通过已借助布点模型安排好的传感器上的3G模块将探测到的数据发到各对应分站点,分站点汇总数据再通过VPN组成的局域网传输到水质监控总站。智能层有安装有水环境综合管理系统的PC机,记录水质数据的服务器等组成,在监控总站可以汇总各湖水环境信息,根据不同的水质情况运用不同的水质模型进行分析,最终上传到高级管理部门的PC端。水质监测总站通过互联网与现有的武汉地理信息平台连接。
2.1.1系统感知层
图2.1感知层模块设计图
2.1.2系统连接层
基于物联网技术,我们的传感器将备有RFID电子标签,输到水质检测中心。结合该传感器传回的此区域的水质信息,可以实现相邻传感器的数据比较,从而对传感器的检测效果进行判断,若发现两个临近的传感器的水质数据一直处于相近状态即前文所述的动态贴近法优化布点,可以考虑减掉一个传感器。若发现两个临近的传感器的水质数据相差较大,可以考虑增加。这样的设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时调整传感器的位置,达到检测的最佳效果。因此,传感器布局将在大东湖水系现有的布局之上运用物联网的技术对传感器的位置和合理性进行判断、调整。
图2.2系统整体架构图
2.1.3智能管理层
系统智能层分为基本智能处理功能,现场监测智能功能,拓展功能三部分。
基本智能处理功能:水质信息系统(包含水质信息查询和水质情况分析),现场数据实时反馈(也就是通过传感器实现实时监控),水质监测管理,权限管理功能。
现场智能监测功能:水环境基本情况监测,重点监测对象监测(包含各湖连通处监测,重点污染企业排污口监测,危险源监测,重点保护区域监测,如景区等)。
拓展功能:湖泊水环境评价系统,湖泊水环境影响评价系统,水环境信息网上系统,灾害反映预警数据库,智能环境决策支持。
水质监测中心应具备以下功能:在监测总站配置3G无线网络接收器,其串口与PC机连接,建立完成对网络中传输的数据监听、接收以及与数据库的连接,数据自动保存至数据库以及对数据库的管理。高层管理者的PC机可以获取最新水环境的分析数据,现场监测的人员可以通过接收彩信的方式获取信息。为各级部门及时掌握水质情况,预警灾害等提供了保障。
图2.3系统功能图
2.1.4系统特点
传统的水质监测方法要靠人工取回水样、实验室化验的老办法,对于水环境不断恶化的当今,这种方法不利于及时处理水污染。物联网作为新兴产业,其应用领域还有待开发。我们选择物联网作为研究水环境检测的媒介,正是基于物联网“感知—连接—智能”的结构特点,以此来实现智能化的水质监测。为了实现对“大东湖”水系的有效监测和快速反应,构建基于物联网的信息系统变得十分必要,由于它能智能化的搜集、处理数据,所以不仅在人力开销上能节省大笔费用,而且在也便于管理。同时,为了实现信息资源更有效地利用,合理的构建数学模型,从而进行数据挖掘,这也是其生命力所在。此外,物联网与现有的GIS相比,在空间定位上有了新的突破。相对于传统的GPS定位,RFID定位,WIFI定位等新的定位方式使得定位精确度更高,在GIS的监控体系下加入更多的主动的复杂设备动作,可使监测水环境更加智能化。
3、东湖水环境信息系统模型库
3.1水质模型
这里我们只对水温这一指标作为参考。我们暂且假设只需计算日平均水温,所以借助平均气温、湿度、风速、水汽压等气象参数计算平均热通量,假设实现了六湖连通,则连通后的六湖与长江看成一个河流系统,则可以应用线性化的河流温度模型来简化计算。
假设在大东湖水域里,起始水温为,分河段末的水温为T,使差值足够小。如果较大,则分为更多的分河段,使分河段首末的温差足够小。这样在附近展开:
(1)
利用关系式和可以得到
(2)
将(1)代入(2)可得(3)
其中和都是常数。
令,并应用关系式,
代入(3)式可以得到(4)
(4)式为一阶微分方程,可知解为:
使用初始条件,则可以得到:
(5)
因此可知第一小段末端的温度为(6)
将上述过程得到的作为第二个小河段的初始值,再重复第一个步骤,则可以得到第二个小河段末端的温度。以此循环下去,则可以得到整个河段的水温分布,做出曲线图,现实变化规律,展示在监控端的显示器上,即可以直观的看到大东湖连通后的河段水温变化图。
4、总结与展望
该系统的构建将会实现对东湖水质的实时监测,并传给信息中心进行记录,以便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污染的扩大和加深。对东湖水质的感知对污染的监控及时有效,将取代传统的人工取水、实验室化验的模式,让对污染的治理与对污染的监控情况连成一个网络,实现对污染治理的智能感知、调度和管理。系统的运用将会大大节约以往的人力、物力,从长期的发展来看,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各个污染点的实时监控也可以防止有些企业白天治污,晚上排污,可以迅速地确定排污点的位置,治标亦治本。物联网技术的应用也便于东湖的区域划分,对污染源的准确定位可以明确区域责任,将制度与科学相结合,打造一个美丽的东湖。我们可以展望未来,在大东湖的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后,房地产与旅游业等产业的开发将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美丽的大东湖水系也将成为一颗点缀在武汉的美丽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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