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谯城区梁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不合格肥料案
2023年1月29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亳州市谯城区梁某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肥料22袋及违法所得并罚款3.7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市瑶海区陈某某电动工具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农机配件案
2023年4月25日,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对陈某某电动工具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农机配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没收侵权农机配件85件并罚款4000元。
2023年3月1日,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合肥市明光路245号的陈某某电动工具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查获侵犯“STIHL”商标专有权农机具共计85件,遂立案调查。经查,“STIHL”注册商标是安德烈斯蒂尔股份公司在我国境内合法取得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在国际分类第7类商品上,商标注册证号码是:1445026,当事人无法证明上述商品是其合法取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瑶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农机配件,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给农业生产安全带来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的打击力度,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太和县于某某农资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3年3月28日,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太和县于某某农资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并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8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太和县于某某农资门市部经营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抽检批次复合肥料“总氮含量”项目不符合GB/T15063-
五、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宿州市埇桥区吴某某农资店涉嫌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3年2月10日,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吴某某农资店进行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40元并处罚款9560元的行政处罚。
六、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孙某土产日杂商店销售不合格农用地膜案
2023年1月6日,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孙某土产日杂商店销售不合格农用地膜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8日,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大通区九龙岗镇孙某土产日杂商店销售的地膜厚度偏差项目不符合GB13735-2017标准要求,该农用地膜系不合格产品,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案涉地膜10捆,除少量用于抽检做检验样品以外,其余均已销售给当地农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农用地膜具有提高土壤温度、保持土壤水分、防止害虫、部分微生物侵袭的作用,而不合格的地膜可能对土壤和农作物造成污染,威胁环境和人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农民在购买农资产品时要注意包装、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权。
七、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红庙镇张某某农业咨询服务部未明码标价销售化肥案
2023年3月1日,无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红庙镇张某某农业咨询服务部未明码标价销售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推进农资市场明码标价工作,是规范农资销售行为的重要举措。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农资市场未明码标价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八、淮北市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濉溪县诚信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掺混肥料的行为案
2023年4月24日,淮北市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濉溪县诚信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掺混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阳县蓉城镇丰源种子经营部销售伪造厂名厂址、未经3C认证的农机产品案
2023年5月22日,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阳县蓉城镇丰源种子经营部销售伪造厂名、厂址及未经3C认证的农机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7日,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管局在农资产品执法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农机产品“稻花香背负式电动喷雾器”无“CCC”标志,且未查询到该产品的认证信息,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青阳县蓉城镇某商行(另案处理)购进上述农机产品,产品包装标注“执行标准为GB10395.6,台州路桥稻花香电动喷雾器厂,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工业园”。经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核查,上述厂名、厂址信息均为虚假信息,系伪造厂名、厂址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将联合有关部门彻查制假源头和制假窝点。
农机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力度,深挖细查源头造假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利益和粮食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