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等坑农、害农刑事案件的调查报告
????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等坑农、害农刑事案件实证研究是省法院确立的2013年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信阳中院是该项重点调研课题的承担单位。“三农”问题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中院党组对此非常重视。为顺利完成全省重点调研课题,我院成立专门的课题组,进行了为期半年的实证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等坑农、害农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经济以农为本,农业以粮为重,百姓以食为天。粮食问题,不仅是事关广大农民的重大民生问题,更直接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自立的全局性战略问题。河南是全国第一农业大省,第一粮食生产大省,每年生产粮食超过1000亿斤,占全国的10%以上,承担着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责任。依托占全国6%的耕地,我们不仅要解决好全国第一人口大省的吃饭问题,每年还向省外调出粮食300多亿公斤,被誉为天下粮仓、国人厨房、世界餐桌。
????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打击惩处犯罪、调节社会关系,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同样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承担者重要历史使命。近年来我省法院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力度,依法制裁违法侵占耕地、毁坏农田水利、破坏乡村基础设施的行为,依法制裁哄抬农资价格、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为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经济发展、保障河南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审判中,我们发现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唯利是图,铤而走险,大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兽药,导致粮食减产,甚至颗粒无收,严重破坏农业生产,严重损害农民兄弟合法权益。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从2013年7月份开始,全省法院开展了为期半年的集中打击坑农害农犯罪专项工作。活动开展以来,全省法院集中力量,快审快结,依法从严惩处了一些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分子,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截止到2013年11月12日,全省法院依法审结坑农害农犯罪案件426件,其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64件(刑法第342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案件87件(刑法第228条)、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案件263件(刑法第118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案件11件(刑法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1件。
????信阳市法院在打击坑农害农犯罪活动方面的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确保专项工作有序开展。信阳中院成立了集中打击坑农害农犯罪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发了《关于集中打击坑农害农犯罪专项工作的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打击对象、工作原则;各县区法院也成立了院领导牵头的组织机构,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为全市法院集中打击坑农害农专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二)依法审判,确保案件审判取得良好效果。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法准确量刑。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领导者、多次参与者,具有累犯、惯犯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以及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分子,坚持重点打击,依法严惩。特别注意严格控制非监禁刑的适用。与此同时,用好、用活财产刑,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依法加大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力度,斩断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的黑色经济链条,铲除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的经济基础。
????(四)强化督导,确保专项工作整体推进。对于起诉到法院的坑农害农犯罪案件,要求两级法院“优先立案、优先开庭、优先研究”,并及时将判决情况逐级报告市法院。市法院定期通报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工作要求,确保每一起案件审判工作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3年,全市法院把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和重大政治责任。按照“四个明白”工作要求,首先在学,关键在做,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八大精神和市委四届四次全会、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上,为我市勇当中原经济区建设前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等坑农、害农刑事案件的基本特点
????坑农、害农案件的频繁发生,不仅给农民造成了巨大损失,也破坏了农村的经济发展环境。此类案件的基本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案数量大
????集中打击坑农害农犯罪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全省法院依法审结坑农害农犯罪案件426件,其中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案件11件,而2008年全省法院5件,数量大幅增加。市场竞争的加剧,人们在正常经营中难以获得暴利,有一些不法分子转而寻求捷径,企图通过伪劣商品打开赚钱之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呈现着增多的趋势,大要案时有出现。今年11月12日,省法院召开集中打击坑农害农犯罪专项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侯海青销售伪劣化肥案、张剡、杨克奇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张利明、崔桂安破坏电力设备案等三起典型案件,依法集中打击坑农害农犯罪专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是,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只要有利益驱动,新的坑农害农犯罪案件还会发生,粮食生产安全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二)危害范围广
????农资作为国家监督经营的物资,由于销售单位与生产单位相对集中,因此,在一定的范围内的农民往往购进的是同一家经营的同种农资。如果某一单位销售伪劣农资,往往危害一方,造成损害范围极广。同时某一单位生产伪劣农资,其销售的范围是全国性的,造成危害范围也是全国性的。例如范泽林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何其勇、肖承勇销售伪劣产品罪案、肖仁康销售伪劣产品罪案等,在范某案件中,被告人范某所经营的单位在四川,其生产的伪劣种子却销往全国,对信阳农民造成的损失就是其所销售的假种子导致的,可见伪劣农资危害之广。
????(三)犯罪手段多样
????(四)犯罪后果严重
????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假冒伪劣农资不仅会造成减产和绝收,而且极易造成环境污染,直接威胁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农业生产的特性同时决定了伪劣农资造成的损害无法补救。在损害真正发生后,往往已经无力回天。如我院审理的被告人范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因农民发现晚,在后期造成损失多达174万,给农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农业是我国的基础,我国存在广大的农业人口,农民的权益受到损害将大大降低农民生产与创造的积极性。如这类案件发生过多且处理不当,必然影响我国的农业生产与社会安定
????三、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等坑农、害农刑事案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等坑农、害农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对重点案件的加强研判,可以发现,此类型案件之所以易发,甚或频发,且危害严重,主要包括法律制度、体制机制以及社会现实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法律存在漏洞
????(二)部门管理混乱
????(三)侵害对象防范意识差
????例如,由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具有隐蔽性和规模化的特点,在现场能收集到的物证并不多。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在法律知识、商品信息方面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等。造假售劣者正是利用这一点,向不知情的消费者兜售伪劣商品。在农村,大部分农民购买农资未要求经营者开具发票,即使开了发票内容写得也不详细。发票是证明购买行为的有力证据。我院审理范某案件中,实际购买冈尤多系1号假种子种植户不仅仅是起诉书指控的30多家。更多的种植户由于没有开具收据,难以证实购买假种子的事实而无法得到赔偿,只能在本案审结后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经营门槛过低
????因为经营农资的经营者不需要专门的农业技能,且加之工商部门管理不严,所以市场上大量种子经营商户。随着我国农业科技的发展和农业结构的调整农资产品的应用十分广泛,市场需求巨大,而制售伪劣农资产品又有高额的利润空间。这其中有很多无良商户受假种子、农药等农资犯罪收益大,农民防范意识差等诸多因素影响,生产、销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农资。例如被告人何其勇、肖承勇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一案,被告人何某、肖某伙同他人来淮滨推销饲料,其用于宣传、试喂的饲料使用性能呈现明显差异,二被告在骗取用户信任后,以假充真销售劣质饲料,给各用户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何某、肖某犯罪的手段之一是持从事兽药、添加剂预混饲料的四川康尔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资料复印件及泸州彼得尔饲料销售部委托书来到淮滨办理饲料经营企业登记,然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四、完善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等坑农、害农刑事案件的建议与对策。
????针对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等坑农、害农刑事案件呈现的特点,鉴于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信阳两级法院将认真贯彻全国第六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的“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总要求,充分认识维护粮食生产安全的重要性,继续把此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后续跟进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立法,完善市场规范标准。惩处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等坑农、害农刑事犯罪的法律依据,既有国家的法律法规,也有地方性法律规章。这些法律法规是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重要依据。但这些法律法规并不能涵盖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留下了惩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一些法律真空。另一方面,目前市面上许多商品仍然处于无标准监管状态,这种任意性和自由性将会导致许多商品的属性、质量界定处于灰色地带一方面会让某些投机分子利用该空白,制销一些无标准的产品,躲避执法部门的监管;另一方面使得生产者和销售者不知应如何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构成犯罪亦不自知。因此,健全完善市场上流通商品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也事在必行。
????(二)严格执法,加强监督管理。要紧紧围绕种子、农药、肥料、农机及零配件等重点品种,突出加强对农村农资市场特别是零售商户的整治,严厉打击在产品标签、保持期、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彻底捣毁制假售假窝点,防止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进入市场和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加大对坑农害农犯罪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领导者、多次参与者,具有累犯、惯犯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以及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分子,将重点打击,依法严惩。
????(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维权观念。下一步进一步将加大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力度,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庭审直播、案例发布,加强法制宣传,震慑犯罪分子,争取全社会对打击坑农害农犯罪工作的支持,提高农民群众识别假农资的能力和维权意识。
????(四)建立信息网,提高跨部门合作意识。在查处一些带有普遍性犯罪的时候.可以协商组织一些统一行动或者联合行动,使各地防范和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动能更加有效地展开。人民法院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与各其他政法部门的协调配合,统一思想认识,凝聚工作合力。对认识不一致的案件,要充分协商、妥善解决,确保按期审结,并取得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