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广水市跨区域联合执法有奖举报案
案例二:高新区某企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3年12月初,随州城区府河下游断面连续出现异常波动,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地开展了入河排污口排查。12月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服务中心执法人员根据上级部门交办的问题线索对高新区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厂区职工食堂及卫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本应排入厂内的收集池,再经水泵提升至厂内污水处理站与生产废水一并处理,但该公司水泵损坏未及时维修,也未向环保部门报备,造成生活污水漫过收集池流入雨水管,外排后最终汇入府河。现场经省生态环境厅随州监测中心采样监测,监测数据显示,该企业当日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均超过规定排放限值。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2023年12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号)之规定,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处以21万元罚款。
案例三:随县某公司露天喷涂案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2024年5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号)之规定,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
案例四:广水市中华山鸟类省级自然保护区非法养殖案
2024年3月8日,根据国家卫星遥感线索,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广水市中华山鸟类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内存在一非法养殖户。随州市环委会立即督办广水市人民政府,要求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限期整改到位。
在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域建设养殖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4月,广水市十里街道办事处将该养殖场房全部拆除,并在该区域进行植树实施生态修复。2024年6月,广水市人民政府成立验收组,对整改情况进行了验收。
案例五:曾都区某制造公司生产项目未验先投案
2023年12月,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曾都区某制造公司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项目自2015年10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以来,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一直未进行环保验收。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3月,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号)之规定,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制造公司生产项目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
案例六:曾都区某专汽公司超总量排污案
2024年1月,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湖北省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线索,对曾都区某专汽公司生产项目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公司2022年VOCs实际排放总量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载明的VOCs许可排放总量。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4月1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22〕1号)之规定,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以1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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