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第28号国务院公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三章使用操作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五章服务与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农业机械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和维修技术合格证,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式样,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制。第五十九条拖拉机操作证件考试收费、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和牌证的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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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机具管理制度农机具管理制度1、 农机具在使用前,必须检修、校准,作好相关记录;农机具的领用严格遵守领用程序。2、 农机具不得在田地中维修,以防任何燃料或其它药液等对土壤污染,维修时填写维修记录。3、 农药机具清洗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保证清洗后的废水,通入地下渗水池内,以免造成连带污染,并作清洗记录。4、 农机具使用完毕后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1465082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