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八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计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近期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有所回落,但成品油价格依然上涨。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汽、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70元和160元,汽油每吨由3135元调整为3405元,柴油每吨由2610元调整为277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每吨由2770元调整为3010元;海军燃料油每吨由1810元调整为1960元。石油集团公司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油出厂价每吨由2895元调整为3165元,柴油出厂价每吨由2400元调整为2560元。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浮动5%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其中供渔业、林业和农垦三个专项部门的汽、柴油价格浮动幅度本次暂按不超过3%安排。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与出厂价等额提高,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一。全国各中心城市平均汽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3710元调整为3980元,柴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3104元提高为3264元。由于汽、柴油供求情况不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制定具体零售价格时,要在规定的上下5%幅度内,区别安排汽、柴油的浮动幅度。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化肥用重油出厂价由每吨1000元调整为1110元。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700元调整为2950元,调整后的具体水平见附表二。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3225元调整为350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五、液化气、灯用煤油、化工轻油、非化肥用重油价格,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以调后供军队汽油价格为基础,按照现行比价系数制定。计划内民用液化气价格按照计电[2000]40号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两个集团公司要审慎对待液化气价格调整,调价前要充分听取地方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六、鉴于渔业船用柴油批量较大,供应方式和交货地点不同于一般陆上车用加油站,各加油站(供油点)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应实行批量折让,暂定在零售价基础上折让5%。
七、各省在安排省内汽、柴油地区差价时,要从紧掌握地区间价差水平,逐步缩小地区差价,为今后实现全省一价创造条件。
八、以上价格原则上自2000年8月17日起执行。因此次调价通知下达较晚,个别地方因安排地区差价等原因难以按期实行的,由各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可适当推迟,但最晚不得超过8月19日。
九、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要用好企业定价权,合理安排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以及零售价格的浮动幅度,要保持出厂环节到零售环节的合理价差,将原已挤占流通环节差价退回到合理水平。各级石油公司对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发价供货;各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零售价,不得擅自突破规定水平。
十、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时,要抄送有关省级物价部门,销价出台时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
十一、两个集团公司要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根据市场需求组织成品油的生产,千方百计增产柴油,缓解国内柴油供应紧张的局面。石油经营企业要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利用调价之机牟利。
十二、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计电[2000]47号的有关要求,继续做好对出租车、城市公交等行业价格矛盾的疏导工作。
十三、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超价和变相加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据《价格法》从严查处。同时,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油价的监测,密切注意社会动向。省(市、区)物价部门8月17日至22日期间逐日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如遇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我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