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经营管理办法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农产品经营管理办法,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1.蔬菜市场建设现状

近几年,市、县区按照把蔬菜产业做大做强的总体要求,对市场体系建设给予高度重视,采取依托项目、招商引资、政府贴息、自筹集资等多种途径,坚持多元化投资、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先后共建成多个大小蔬菜专业市场。基本形成了以城区定点批发市场为中心,乡镇集贸市场为基础,主产区产地市场相结合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市场建设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1市场的覆盖面逐步拓宽

市场建设已由过去的注重城区市场开始向农村延伸。一些农村集镇市场、产地市场纷纷兴起,既方便了农民交易,又促进了当地农产品的流通。

1.2从事农产品流通的经纪人、协会、中介组织发展迅猛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一大批从事农产品运销、加工的经纪人、协会、中介组织不断发展起来。

1.3市场的企业化运作机制初步形成

2.蔬菜市场建设模式及管理形式

蔬菜市场的建设及管理形式主要有5种:一是由市县区市场管理部门建市场。这主要是各县区的市场建设管理中心(处),利用财政扶持资金和自有滚动资金自己建设的市场,其管理形式主要是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我发展。二是招商引资建市场。各县区市场管理部门通过招商引资兴建市场,其管理形式主要由招商企业建成后自主经营或租赁,管理形式多为企业化管理。三是乡镇办市场。主要由各乡镇自筹资金,以当地区域特色产业建立的批发市场,其管理形式主要是由乡镇直接管理。四是村办产地市场。主要是由村委会依托本村蔬菜产业而建立的蔬菜产地批发市场,由村委会管理。五是合作组织、经纪人集资或联合建立的市场。主要是由合作组织、经纪人集体入股集资或发起人通过承包地兑换并由个人出资建立的蔬菜批发市场,其市场管理形式是根据合作组织的章程规定或经纪人合伙经营规定管理。

3.蔬菜市场的营销方式、外销品种及去向

4.蔬菜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4.1市场缺乏统一规划,管理水平较低

因缺乏整体规划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数量多、规模小、布局不合理,不少市场实际处于“大场小市”、“有场无市”的状态中,造成国有资产、集体投资的闲置。目前,绝大多数农产品交易市场仍处于摊位式交易的初级、简单、低档的市场形态,市场建设仍处在以外延扩大、数量扩张为特征的粗放型发展阶段。

4.2市场调控功能不够强,组织化程度较低

大部分蔬菜市场入市基本都是以贩销户和蔬菜种植户为主,大业主、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几乎很少,至今还没有建立起能够起到规范生产与流通的行业产销协会或经纪人协会,参与农产品流通的组织化程度较低,难以主控市场行情,难以形成农产品的规模效益,市场不能有效地为生产和经营者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农民的利益无法顺利或全部实现,因此市场在维系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上作用不高。

4.3市场管理法规制度不健全,有些法规存在滞后现象

5.对蔬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几点建议

5.1明确市场发展思路,加强市场建设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和对消费需求的提高,如何进一步拓展专业市场、提升市场功能水平、更好地促进生产,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农产品市场建设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发展专业市场要坚持满足消费与促进生产相并重,尤其在当前多数农产品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应把更多注意力集中在带动生产、引导产品结构调优上。

5.2建立和完善政府行政管理+行业协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经营者自律四位一体、相互衔接、相互融合的市场管理体系

市场管理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要管好市场必须建立多方互动体系。政府部门要发挥政府职能,指导市场宏观发展,规范市场行为,对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行业协会应接受政府的行政指导,发挥市场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市场行业管理;市场企业经营管理者要以提高自身竞争力为中心,提高市场管理水平;市场内的经营者要成立经营者自律组织,发挥经营者的主观能动性,加强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必须切实使四者有机结合,形成互动,逐步建立和完善四位一体的市场管理体系。

5.3推行市场电子结算管理,提升蔬菜批发市场档次

从全国蔬菜市场管理比较好的寿光、大连等城市看,在批发市场实行批发交易电子结算管理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手段,值得借鉴。荆门市的批发市场要逐步实行电子结算管理,这样既能从交易结算环节上卡住不合格蔬菜上市,又能实现上市蔬菜溯源,从而提高蔬菜上市质量。

5.4加强市场蔬菜检测管理,制定蔬菜市场准入和退市蔬菜销毁管理办法

当前,要以强化执法手段、理顺蔬菜经销渠道、引导蔬菜生产、规范蔬菜经营、提高监管效率为目的,尽快制定蔬菜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和退市蔬菜销毁管理办法,建立蔬菜溯源制度,坚决打击不合格蔬菜的生产经销行为,净化流通市场环境。

关键词:特色农业;科技园;发展管理

我国现代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至2003年底,全国拥有各类农业科技园区4000多个。宁夏现有枸杞科技园区、奶牛科技园区、肉羊科技园区、马铃薯科技园区、无公害淡水鱼科技园区、蔬菜科技园区、牧草科技示范园区、酿酒葡萄科技园区等多种农业科技园区。这些园区对积极转化农业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成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本文以中宁县枸杞GAP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区为研究对象,试图总结出特色农业科技园能够实现健康发展的管理对策。

一、研究区简介

中宁县枸杞GAP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区设在中宁县舟塔乡,是宁夏区一级的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总面积2.1万亩,全面推行以枸杞病虫害统防统治为主要内容的GAP标准化枸杞生产技术。中宁县枸杞GAP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既是枸杞生产高科技示范园区,又是中药材GAP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同时还是国家旅游局命名的农业生态观光旅游点。每年接待全国各地及港、澳、台旅游观光团60多批次,1000多人次,接待各县、市考察观摩团40多批次,3000多人次。园区枸杞产业总产值达1.2亿元,占全县的48.1%,占全乡农业总产值的70%以上。2004年枸杞总产量达8000余吨,占全县枸杞总产量的42.6%。农民人均纯收入3280元,其中68%来自枸杞产业。枸杞已成为当地农民增收致富和经济发展的优势主导产业。

二、园区发展管理对策建议

(一)优化园区的政策环境

(二)健全宏观管理体系,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

园区的科学管理应立足于充分利用宁夏的农业自然资源享赋,突出区域特色与比较优势,并有明确的管理重点。宏观管理只有建立在科学、合理的论证基础之上,才能发挥巨大作用,切实带动当地农民致富、推进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才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农业发展新模式,起到示范基地和农业高新技术孵化器的作用。要尽快建立农业科技园区的管理信息网络,及时沟通与其他农业科技园区的信息交流,充分掌握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发展的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基地生产和产品销售情况,利用信息系统服务于宏观调控。

(三)政府适时、适度给予支持,形成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拓宽投融资渠道是特色种植业科技园区有效运行的保障。政府在初期的资金扶持(用以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是必要的。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积极吸引社会各界力量,特别是众多企业的广泛参与,逐步实现园区的自身积累和自我发展,从而摆脱对政府投入的过分依赖。政府应降低入园企业的门槛通过实行鼓励政策,成果权属界定,强化服务机制等有效措施,吸引企业与科研单位进行科技合作,可采取股份制、联营、合作等方式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加强引导广大农户以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及以承包、入股等形式参与园区建设。鼓励通过国际科技合作,吸引国外资金,引进先进适用的技术与生产设施、经营管理方法和经验,加快园区建设。

(四)引入企业化经营管理运行机制

完善的运行机制是增强园区发展活力的基础。无论园区的承建主体是谁,都积极引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高效运营机制。园区要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走“政府搭台,企业参与,承建主体多元化,工业、商业反哺农业”的路子,逐步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特色种植业科技园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园区管理办法及相应的规章制度,使园区建设有章可循。通过严格的园区科学管理,形成有利于园区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的机制,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氛围。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经理层的责权利关系,形成一定的激励一约束机制,调动园区管理者的积极性。在园区内部,运用工业经济的管理方法重组农业生产和经营,本身是一次产业管理创新。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运用岗位责任制,目标责任制,绩效挂钩及奖惩制度等多种灵活的企业管理手段,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五)重点培育龙头企业和园区科技服务组织

要进一步完善与农户的对接机制,通过“公司+基地+农户”、“专业协会+农户”、“合作社十农户”等运行模式,引导农户以土地、劳力、资金等生产要素通过承包、入股的形式参与园区经营。提倡以合同契约为联结方式,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长期保持产销衔接。以特色农业科技园区为载体,立足宁夏区域资源优势,以发展区域主导优势产业为目标,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以创造优质特色品牌为重点,办好龙头企业,逐步培育起区域优势农业产业群。园区发展还要打破产业界限,突破区域界限,实现农产品保鲜、贮藏、加工、销售产业化运作,一体化经营,提高设施农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通过农产品的保鲜、深加工及其配套技术能有效地缓解农产品上市集中带来的市场风险,提高其附加值,拉长产业链条,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当地农业劳动力的就业率和收入,从而增强园区的自身发展能力,为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提供支撑和示范。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以及农业部《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各项要求,加强农药市场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2012年开展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现将《2012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2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方案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2012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方案

为加强农药市场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把《农业部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中各项举措落实到位,我部决定2012年开展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农业部“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的目标,以农药管理条例修订为契机,建立健全农药管理法制体系、监管体系和残留标准体系,以规范农药生产经营主体为抓手,以禁限用高毒农药监管和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为重点,进一步净化农药市场,完善监管机制,提高农药产品质量水平,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围绕部中心工作,完善立法、强化执法、深入普法,加强农药产品质量监督,组织开展高毒农药和蔬菜用药专项整治,农药产品质量市场监测合格率提高1个百分点,农药标签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深入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在蔬菜优势区域重点县全覆盖的基础上,向水果、茶叶等经济作物优势区拓展;加快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进程,完成2000项农药残留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确保不发生因农药残留超标而引发的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确保不发生因农药使用事故引发的重大。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条例出台,完善配套规章。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工作。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抓紧组织起草《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等配套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确保条例规定的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推动指导地方做好农药管理配套立法工作,做好与新《农药管理条例》的有效衔接。

(二)加强源头管理,服务农业生产。开展蔬菜用药调查,了解用药需求,组织已登记产品扩大使用范围的联合试验,推动蔬菜用药登记,确保蔬菜用药安全。加强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出台《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农作物药害事故鉴定办法》,组建鉴定专家库,组织开展应急培训,指导地方做好农作物药害事故鉴定,妥善处理药害纠纷。进一步加强高毒高风险农药管理,加快出台百草枯限制性管理措施,减少或避免误服中毒致死的风险。

(三)强化市场监管,整顿经营秩序。组织各地对市场上流通的农药产品进行抽查,依法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结合近几年监管结果,开展部级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由我部直接派员到企业抽取样品,发现生产经营假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严肃查处。组织开展高毒农药和植物生长调节剂专项治理行动,深入高毒农药生产企业,检查1586号公告高毒农药禁限用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地方农业部门农药案件查处情况。组织开展农药经营单位调查,强化农药经营管理与农业生产用药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制度,积极探索高毒农药条码管理,实现产品可追溯。

(四)加强残留监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快农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进程,制定2000项残留限量标准,开展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清理工作。制定500项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包括赤霉酸等4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在6种作物上的合理使用,解决农药合理使用问题。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农药残留监测,抽检150个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的2000个样品。继续实施低毒生物农药补贴示范推广项目,在10个省(市)11个市(县)的蔬菜水果生产基地开展示范推广工作,完善补贴模式。

(五)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法治水平。举办省级农药管理人员培训班,培训师资力量;组织地方对基层农药执法、生产和经营人员开展分类培训。开展科普宣传,大力开展送科技下乡服务,宣传普及农药禁限用规定、识假辨劣、科学选购、合理使用、依法维权等知识,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和绿色防控,提高病虫害防治效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重点活动安排

(一)配合做好新修订《条例》的宣传和实施工作。抓紧起草《条例》配套规章,及时完成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工作,确保与《条例》同步实施。《条例》公布后,以农业部文件印发通知,部署学习宣贯工作。

(二)组织开展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培训。3月份出台《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6月份农业部和各省(区、市)完成鉴定专家库的组建,8月份农业部组织开展一期应急培训,各省(区、市)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培训,年底前完成《农作物药害事故鉴定办法》的起草。

(三)组织开展农药监督抽查。3月份,印发《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部署各地开展农药质量和标签抽查。4-8月组织开展部级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

(四)开展高毒农药和植物生长调节剂专项整治。3月份各地农业部门组织开展高毒农药生产企业“履行法定义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活动;生产企业公开向社会承诺合法经营、报告产品主要流向等。4月份组织交叉检查,核查已撤销登记的高毒农药企业停产情况;组织开展高毒农药和植物生长调节剂市场检查活动,抽查农药批发市场,乡村农药零售店检查率达到100%。7-8月份开展高毒农药产品标签条形码管理研讨会。适时开展涉嫌非法添加高毒农药产品的监督抽查。

(五)查处大案要案及公布监管结果。根据各地举报和有关方面掌握的线索,组织联合执法,开展大要案督办、查处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进展,适时将监督抽查、专项检查和执法交叉检查的结果向社会通报;对生产假劣农药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农药登记证。

(六)蔬菜用药调查及登记使用衔接。3月份完成蔬菜用药现状调查,4月研究制定《蔬菜用药登记工作方案》。组织11个省开展联合试验试点。

(七)园艺作物标准园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3月份,印发《2012年园艺作物标准园农药残留监测方案》,对150个蔬菜、水果和茶叶标准园进行产品抽查,根据监测结果,制定相应的综合治理措施。

(八)安全用药指导培训。2-3月份,编印、发送《农药识假辩劣与维权手册》、《农药安全使用知识》和《农药经营读本》等手册和挂图。5-10月份,组织对农药经销商、农民进行培训,提高农药使用者识别假劣农药的能力和用药水平,向农民推荐放心农药。我部负责对省级农业部门培训,省级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对地、市、县农业部门及农药生产企业培训,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对农民、经营者培训。

(九)总结。12月,全面总结“2012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的经验及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的牵头单位、具体办事机构并固定专人负责,保证工作连续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市、地、县,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辖区内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详细的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要加强与工商、质检、公安、新闻媒体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请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4月15日前将本省(区、市)实施方案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三)保障监管经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多方争取支持,加大对农药市场监管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农药质量抽查、农药执法监督、培训等经费支出,确保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1.合作社规模偏小,带动能力较弱。虽然至2012年底,全国已有68.9万农民合作社,但从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情况来看,每个合作社的平均成员仅为十几个农民,即使按照农业部统计的入社人数来计算,每个合作社也就是七八十户。由于合作社大多规模偏小,又缺乏必要的再联合,很难形成产业规模,不能开展深层次产业化经营,参与市场竞争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许多农民合作社并没有为成员提供购买、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技术信息等服务,而是收购成员产品以购销差价获取赢利,入社农民利益不能增加反而可能受损,导致合作社凝聚力不强,带动作用小,挫伤了农民入社积极性。

2.产业化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力不强。多数农民合作社主要提供种养殖等初级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服务,缺乏再加工、精包装、创品牌、抢市场的经营理念,难以将特色农产品资源优势和传统文化资源优势融合转化为产业优势。农民自发组成的合作社面临的压力更大,这类合作社往往是以村组为单位,在信息搜集、技术引进、质量检测与标准化生产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服务能力低,产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

3.制度机制不完善,财务运作不规范。一是产权制度不明晰。某些合作社假借《合作社法》没有规定出资额度,股权结构呈现管理层集中持有趋势,合作社成立之初成员股权持有相对均衡,随着合作社规模扩大、增资扩股,平衡格局被打破,管理层持股比例大幅提高。二是部分合作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等合作机制并未真正落实。部分合作社不遵守《合作社法》和《章程》,不召开或很少召开社员大会、理事会,重大决策往往由合作社发起人自行决定,普通社员基本被排斥于合作社管理之外。三是利益联结机制和公平分配机制不完善。某些合作社不对社员进行盈余返还,或虽进行了盈余返还,但返还比例没有达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低于可分配盈余60%的要求,更多的是采取“售前买断”或“售前结算”的方式。某些合作社不将盈利返还后的剩余部分及国家财政补助等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四是某些合作社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某些合作社存在不记账或只记“流水账”,不编制会计报表、不设置成员账户等问题。甚至个别合作社还存在无专人核算、无会计账簿、无合法原始凭证的“三无”现象。

5.成员素质不高,人才结构不合理。由于大量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留守农村的大多是妇孺老幼,合作社成员文化素质和农技水平普遍偏低。合作社多数经营管理者缺乏信息处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懂技术、会管理、善营销、有创意的复合型人才更是严重缺乏。目前,合作社的人才年龄结构呈现老龄化,中青年人才偏少且队伍青黄不接。人才层级结构则反映在初级人才多,中高级人才少;从事种养殖的人才多,从事加工、流通、营销、品牌运营的人才少。由于农村工作生活环境及经济待遇与城镇相比差距较大,加之人事制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合作社引进人才难和留不住人才的问题。

二、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政策选择

1.构建法律法规体系。抓紧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总结2007年以来合作社发展和法律实践的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实践中出现的诸如农民综合合作社、合作联社等新生事物涵盖进去。一是组织和协调《合作社法》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在组织制度建设、财政金融支持、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制定配套法规和管理办法,从而在横向上形成完善的合作社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各级地方政府要在《合作社法》的指导下,根据地方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的配套法规或实施细则,在纵向上不断完善合作社法律法规体系。三是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为法律法规的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引导农民正确地认识、理解和参加合作社。四是规范现有农民合作社的组织章程,帮助合作社建立一整套企业化管理制度和规模化管理模式。鼓励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再合作、再联合,积极探索合作联社登记管理办法。

3.改善对农民合作社的财政扶持。采取减税、低税、免税和补贴等方式支持农业合作社发展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就我国而言,政府对农民合作社的财政支持应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增加各类补贴资金规模,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新增补贴适度向农民合作社倾斜。二是明确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对合作社的税收减免范围,把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三是提供资金支持。政府以低息、减息甚至无息、贴息的方式向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也可设专门机构负责向合作社提供担保,为其获得银行贷款提供便利。逐步扩大诸如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引导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指导其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设立农民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合作社开展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品牌创建等。

农药作为重要而特殊的农业生产资料,直接关系到有害生物的防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进一步规范农药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市政府研究确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药市场治理整顿活动,现就做好治理整顿农药市场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治理整顿农药市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明确治理整顿的重点

(二)建立规范有序的农药经营市场。

1.规范农药经营单位。农药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经营。各农药经营单位要建立农药经营档案,实现农药可追溯制度。农业、工商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药经营单位的监管。结合农药经营备案、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对辖区内农药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清查,对无照经营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9号)的要求,由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对符合条件的农药经营单位,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定期予以公布。

(三)强化对农药生产企业监督管理。为从源头上规范农药市场秩序,防止假冒伪劣和国家禁用农药进入我市,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进入我市农药产品实行登记记录制度。农药经销户或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是否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情况进行审核。各地要集中力量查处制售假劣农药的重大恶性案件,特别要加大对农药生产“黑窝点”的打击力度,及时曝光查处典型案例,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对于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加大对制售假劣和禁用农药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重大恶性案件,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四)加强对农药安全使用指导。农业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指导,特别是进一步督促其健全和完善农产品生产记录,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自检或委托检验,防止不合格农产品上市。要充分利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和科技入户工程,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禁限用农药危害,加大对农民合理使用农药的培训力度,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要综合运用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态控制和化学防治等防控措施,大力推广绿色防控和高效、安全施药技术,推进农药“统购、统供、统配和统施”服务,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农药,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制度。同时,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药经营人员技术素质和业务能力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并实行动态管理。

一、执法主体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执法权,农业局作为市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机构,局长是行政机关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局属各科室和有关单位作出的农业具体行政行为,必需以农业局的名义实施。执法人员必需是在册并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的公务员,聘用临时工、合同工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对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我局实施配合、协助行政执法主要责任机关的,以及全市性的联合执法行动,这种配合和协助是一种法定责任,有关职能科室不得借故推诿。

二、执法职权

2、明确执法人员身份。执法人员必需在局的统一领导下,代表农业局集体(二人以上)参与具体的行政公务执法行动,有关职能科室要大力配合,局承担因执法而引起的有关法律责任。执法人员参与其它社会非公务活动的,必需以个人(公民)名义出现,不得以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身份出现,并由个人承担一切责任,局不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3、执法人员执法守则。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中应当遵循下列守则:(1)、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2)、清正廉洁,不得;(3)、仪表整洁,文明执法;(4)、自觉接受批评和投诉监督。

三、执法职责

1、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局长为本局第一责任人,对本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负总责;局分管有关科室和主管某项行政执法工作的副局长(或正副书记)负分管责任;专项执法科室的负责人(科长或主任)为主管责任人,承担专项行政执法主管责任;直接行驶行政执法权的执法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本人和行政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2、建立健全各科室执法责任制。根据“三定”方案,下列有关科室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我局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权:

(1)计划与政策法规科负责《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行政执法;

(2)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广东省农业龙头企业项目货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3)市场与经济信息科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广东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行政执法;

(4)科技教育与外经科负责《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暂行规定》、《“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广东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实施办法》、《农业科技开发工作管理办法》、《农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暂行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5)种植业管理科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广东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确定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行政执法;

(6)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综合开发招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和资金公示制暂行规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7)畜牧兽医办公室(市饲料工作办公室)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口兽药管理办法》、《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兽用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广东省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行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广东省饲料管理试行办法》、《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8)渔业管理办公室、市渔政支队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广东省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法》、《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的行政执法;

(9)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农机监理员管理办法》、《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农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广东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农机行业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农机服务户技术检验合格证、广东省农机服务人员技术合格证、广东省农业机械准用证使用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10)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老区建设办公室)负责《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扶持老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11)市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广东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关于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意见》的行政执法。

(12)根据“三定”方案,对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有关职能科室共同配合、协助行政执法主要责任科室及全局的综合行政执法行动的,这是一种法定的职责和责任,有关职能科室不得借故推诿。各有关行政执法科室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执法工作职权,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和健全本科室行政执法工作岗位责任制。

3、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涉及行政审批、登记、许可等的,应将办理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程序、要求、标准、期限和日期,在局机关公共场所或在本科室显眼的地方上墙公开,并在*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同时编印手册分发给申请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按办文程序作不予批准的答复。

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标准和依据,并实行收支两条线。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要落实责任,加强行政许可审核的监督和管理。

4、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于必需以局的名义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执法职能科室要及时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报计划与政策法规科,计划与政策法规科要在局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厅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重大行政处罚:(1)、行政拘留;(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责令停产停业;(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较大数额的罚款。

6、建立定期汇报制度。行政执法职能科室要在当年的12月底前把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书面报计划与政策法规科,由计划与政策法规科综合本局的执法责任制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考评情况报局领导及*市人民政府。

四、执法程序

1、执法程序要合法。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的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明确规定其执法程序的,按照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要求执行。对不遵守法定执法程序的行政执法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2、行政执法回避。在行政执法中,案件调查人员遇到本案与自己或者自己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者按照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回避。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局机关负责人决定,局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过错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况的,追究过错人员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追究该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2)因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的,追究案件承办人的责任。(3)因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工作失误,作出批准错误行政行为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4)因批准人的过错,作出审核、批准错误行政行为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2、共同责任的追究。(1)经审核、批准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的案件,案件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应共同承担责任。(2)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或主张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的案件,由提出错误意见的人员共同承担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3、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追究。(1)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错案责任的,承办人不按照批准人的意见执行,擅自决定,导致损害后果加重的,承办人负主要责任,审核人和批准人负次要责任。(2)审核人在审核过程中追加错误意见,批准人同意审核人追加的错误意见,致使损害后果加重的,审核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和批准人负次要责任。(3)审核人同意承办人意见,批准人追加错误意见,致使损害后果加重的,批准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和审核人负次要责任。(4)领导班子集体共同承担责任的,作出决定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六、行政执法奖惩

局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评议,考评的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任用和奖惩的依据。对考核成绩优异的,以及对恪尽职守、严格执法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评先进、提拔和优先晋级和调资等奖励。行政执法人员有、越权、失职、失察、、行政不当、、违法乱纪违纪行为的,依照程节轻重责成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收回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接受辞退,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当引发行政赔偿的,要依法对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的总体目标,以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契机,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强“三品”认定认证和品牌建设,狠抓市场监管,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多年来全市未发生一起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业产业安全的基础,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事关农民增收和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事关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责任,明确目标任务,狠抓措施落实,推动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突出重点,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突出抓好农业投入品监管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农药、兽药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监管为重点,积极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坚决打击和取缔无证销售农业投入品行为。大力推进植保社会化服务,年底全市植保专业防治队覆盖80%的行政村,专业化服务面积达60%以上。加强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做好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全面推进农资连锁经营,为优质农业投入品销售创造良好环境。

(三)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和优质安全农产品基地建设。加快农业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制定步伐,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加大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力度,支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不断提高农业标准化实施水平。全面推行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必须建立生产记录制度,鼓励引导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实行生产记录。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加大对产地农产品的检测力度,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产品,坚决不允许上市销售。

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加快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强化农产品品牌意识,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在抓好已认定生产基地与认证农产品复查换证工作的同时,今年全市新增“三品”120个以上。鼓励市场占有率高、质量安全水平过硬、竞争能力强的农产品申报中国和省名牌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加强农产品标识管理,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能力。

(四)全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全市实行索证索票、入市登记和分类查验检验制度。凡进入我市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必须具备有效的产地(检疫)证明、检测报告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证书复印件(需加盖获证单位公章)。对票证齐全的实行抽检制度;对票证不全的,实行入市检测制度。现场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禁止销售,并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对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农产品六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同时,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要对进场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信息进行挂牌公示,尊重和保障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知情权,引导消费者树立健康的消费观念,引导生产者按标准化组织生产。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广陵区政府要以联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整顿为突破口,督促市场主办单位改进交易方式,添置必要设备,增加检测人员,全面落实市场准入制度,年底要见成效。

(五)规范市场交易管理。市场经营管理者应依法审查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督促其依法亮照经营;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制度;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制止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并及时向工商、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各级工商、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各类经营农产品的市场主体落实市场准入制度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不规范、不按要求进行自检、委托检测和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的市场主体要责令其整改,甚至停业整顿。要加强对市场的日常巡查,依法加大对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经营者的处罚力度,确保市场准入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六)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整合检测资源,完善检测手段,加强检测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市农产品检测机构要加大投入,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增加技术力量,拓展检测项目,做到主要农药残留、重金属等定量检测基本自检。各县(市、区)要积极向上争取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项目,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检测网点,购置监测仪器设备,重点乡镇、农业企业或园区等都要建立产地准出检测点(室),做到一般性检测不出县(市)。要扶持流通市场建立检测站,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市区和县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农贸市场,要在年上半年完成对检测室升级改造,增加检测批次,切实做到进货必检。食用农产品专卖店和乡镇农贸市场要在年底前设立检测室(点),并做到检测正常化。水产品、畜禽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工作要在年底前全面启动。要大力缩减生猪屠宰点,年底,各县(市、区)要全部实施“瘦肉精”检测。形成市、县(市、区)监测机构监督抽查与产地和销售市场日常检验检测相互交叉、互为补充的质量检测机制,为依法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强化领导,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增加财政投入,强化督查考核,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认真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工作的落实,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严格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督促其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加大财政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的投入力度,尤其要加大检测经费投入,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正常年度预算,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我乡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乡专门调整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有党政办、综治办、经济发展、农办、文体站、卫生院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我乡经常召开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对全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研究分析,并做出部署,并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既分工,又合作,各司其职,深入到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进行食品安全大检查,从生产、销售、消费等渠道堵塞食品安全漏洞,确保我乡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良好,食品经济健康发展,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有较大提高,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广泛宣传,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

我乡通过墙报、标语、宣传车、分发传单资料等手段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科学引导正确的消费观,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能力。一年来共出动宣传车5次,张贴标语200多张,分发宣传资料500多份,形成了全社会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扎实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半年来,我乡定期不定期组织防保所、文体站、农办、卫生院等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加工企业、销售摊点、商店、学校等重点区域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

1、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和制售假冒食品的违法行为。防保所等部门针对全乡粮肉蔬菜、豆制品、酒等食品开展“八查”,要求生产作坊建立质量档案,从严审查生产条件,强化日常监督。

2、把好农产品生产安全关。按照农药管理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乡涉农的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农药经营点进行整治。此外还经常对蔬菜种植情况进行农药残流检测,杜绝农药残留超标现象。我们还加强对菜农进行农药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保证了蔬菜安全。

3、开展包装食品重要农产品加工品等安全检查。乡生猪定点屠宰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的检查力度。在检查市场的肉类和禽类产品时,要求出售的猪肉全部经过检疫,家禽类经免疫,凭证上市。在“五一”等节日前夕,我乡还加大对肉类等食品的安全检查力度,对食品加工点经营点进行彻底清查,有效净化了节日食品市场。

4、加强对农村小食店杂货店的整治。经常到各村小食店、杂货店的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群众的身体健康。

5、加强监管学校、企业食堂食品安全。我乡组织防保所等部门,经常性对各中小学、企业的食堂以及学校周边的杂货店进行安全检查,要求食堂保持整洁卫生,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建立食品购销渠道登记,使用前对食品进行检测,确保学生健康。大力整治学校周边小食店环境,取缔一批“三无”产品,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存在问题

通过一年来的工作,我乡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网点和消费的总体情况较好,生产经营比较规范,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但也存在如下问题:

1、存在证照不齐全现象。个别经营户未及时更换卫生许可证,部分加工企业和销售点未办理营业执照,存在超范围经营现象。

3、在乡一级的食品安全机构职责较为分散,难以组织协调;

4、乡一级的处罚权力有限,只能是对违规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而不能对其进行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工作难度。

三、下半年年工作思路

为切实加强乡食品安全监管,彻底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在下半年年的工作中,我乡将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教育,通过广播、宣传标语等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科学引导正确的消费观,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能力,形成全社会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2、加强监管,对生产、加工、销售、消费等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尤其是加大力度,把工作重点放在监管肉类、农产品、蔬菜等群众日常必需品上来,加强对学校食堂、超市、农村杂货店等销售网点的检查,堵塞漏洞。

为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围绕培大做强优质粮油、特色蔬菜和淡水产品三大优势产业,以提高农民素质和农业技能为核心,以资格认定管理为手段,以政策扶持为动力,以长效机制为保障,培育一批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推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建立一套与市情、与产业相匹配,有利于各类职业农民发展,相对完善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与扶持制度,为新型职业农民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目标任务

2012年-2014年,实现三项目标:

1.重点打造“1234”工程,即培养100名具有较高专业技能、较大生产规模和较强创业能力的管理型职业农民;200名懂政策、晓法规、思想活、能力强的经营型职业农民;300名专业水平高、服务能力与责任意识强的服务型职业农民;400名懂技术、会管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生产型职业农民。

2.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简便易行、操作性强的四种类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

3.建立与市情、与产业相匹配的四类职业农民政策扶持体系,从环境、政策、制度上保障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健康发展。

三、实施步骤

2012年,制定管理型、经营型、服务型和生产型四类职业农民培育方案,启动试点工作。

2013年,全面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研究与制定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养模式、认定管理办法和扶持政策,建立信息服务平台。

四、培育方法

(一)教育培养

1.分类遴选培训人员。管理型职业农民面向农业企业、农业园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经营型职业农民面向农产品经纪人、有一定规模的种养大户等;服务型职业农民面向村组干部、农业企业和农业园区的技术骨干等,重点培育乡、村农技服务人员;生产型职业农民面向农业企业、农业园区、特色产业专业村负责人和有志从事一产创业的农民等。

培养对象条件: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农作物植保员培养对象的学历要求在高中以上学历,且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从事农业技术服务工作经历。

3.分类开展技能培训。按照制定的培养计划,立足提升培训效果,对四类职业农民分类开展技能培训。其中,管理型与经营型职业农民采用“走出去、请进来”办班模式,每年的3月份组织学员集中培训,11月份按照学员产业类型,分类组织学员到与其产业相匹配的企业观摩学习,开拓学员的视野,增长学员的见识,更新学员的理念,提升学员的经营管理水平;服务型职业农民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办班模式,在农作物病虫高发期的4月、8月份分段组织培训,组织学员到病虫测报基地实训,巩固学习的效果,做到现学现用;生产型职业农民按照产业类型,在农时关键季节到产业基地就地办班、就地实训,做到学有样板、看有现场、训有基地。培训结束后,安排师资与学员结对,组织师资定期回访,了解学员的生产状况和需求,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对有进一步提升需求的农民,系统开展中等涉农专业教育。

(二)认定管理

对取得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分类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统一发放由兴化市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评审委员会验印的兴化市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1.制定认定标准。根据申请人从业类型,分类开展管理型职业农民、经营型职业农民、服务型职业农民和生产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

管理型职业农民:企业有农产品注册商标、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农业园区、专业合作社的土地流转或水面承包面积,种植业300亩以上、水面养殖100亩以上。

经营型职业农民:年销售各类农产品规模在50万公斤以上,利润10万元以上。

服务型职业农民:申请人有两年以上(含两年)在村委会、农业园区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单位从事农业技术服务工作经历。

生产型职业农民:申请人的种养面积在50亩以上,单位面积产量或效益同比周边农户增幅5%以上。在农业企业、农业园区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业的产业工人须有两年以上的从业经历。

(三)政策扶持

分类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政策扶持体系,通过政策引导、项目

倾斜和资金扶持,从环境、政策、制度上保障我市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健康发展。

1.服务扶持。建立专家组,推行专家与新型职业农民结对挂钩服务机制,为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面向新型职业农民开放基于3g的基层农技推广信息化平台,为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贴切即时的资料查询、田间诊断、农事决策等快捷信息化服务。

2.政策扶持。①从持农作物植保员资格证书的服务型职业农民中选拔一批德才兼备的人担任村级农技员,按照服务面积给予奖励;②农机补贴、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专业合作社、设施农业、农业保险等各项涉农奖励性政策优先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其中,发展粮食生产的农业保险费用由财政补助,发展设施农业的农业保险费用个人只需负担15%;③新型职业农民领办、创办农业企业、农业园区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除享受各项涉农奖励性政策外,优先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执行农用电价格,推荐优先参与银行贷款授信,根据评估情况给予200万元之内的信贷担保;④对新型职业农民规模流转土地从事种植每亩给予100元的一次性土地流转租金补助。

3.项目扶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同等条件下,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农村道路与农网改造等各项涉农项目对新型职业农民优先申报、优先立项。

五、工作制度

1.资格认定制度。实行统一认定、统一编号、统一发证,凡符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标准的农民均可申请认定。

2.证书年检制度。对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每两年年检一次,年检合格加盖兴化市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委会员年检印章,年检不合格取消资格证书。

3.继续教育制度。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农民每年须参加30学时以上的知识更新培训,培训结果作为资格证书年检、农民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4.优先扶持制度。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同等条件下农业生产人、财、物资源优先向新型职业农民集聚。

5.资格准入制度。村级农技员实行资格准入制,从持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和农作物植保员资格证书的“双证”农民中选拔。

六、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体系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农业局、财政局和人社局负责人为副组长,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局、林牧业局、水产局、农机局等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农业局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和政策研制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信息服务工作室和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委员会,分别负责信息、技术服务和动态监管等工作;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委员会设在市人社局,具体负责标准制定、资格认定和证书管理等工作。

2.落实政策,加大行政推动力度

围绕培育四类职业农民,不断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五项工作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分类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在土地流转、生产补贴、技术服务、金融信贷、农业保险等方面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强化行政推动作用,引导社会重视、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逐步扭转当前职业技能“被培训”现象,创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良好的政策环境。

关键词:新鲜的农产品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市场

Abstract:Onthebasisoffreshagriculturalmarketdevelopmenttendency,thetwomarketpatternsofagriculturalwholesalemarketsandfarmersmarketshasbeendeterminedinthearticle.Theproblemsofstatusmarkethavebeenfoundandonwhichthemarketplanninglayoutshouldbecoordinated,scientific,feasibleandflexible.Takingfullaccountoftheprinciples,thearticledeterminesthestandardsandrequirementsofwholesalemarketsandfarmersmarketsseparately.Finally,policyrecommendationsareproposedfromtheviewofplanningimplementation.

Keywords:freshagriculturalmarket;agriculturalwholesalemarkets;farmersmarkets

鲜活农产品市场,是指从事蔬菜、水果、食用油、禽蛋、肉类、水产等农副产品批发或零售的固定场所。鲜活农产品市场是与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关系非常密切的商业设施,但长期以来不被重视,自发形成的市场缺乏规划指导,出现了诸多问题。随着消费者对购物环境和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从国家到地方纷纷出台了关于鲜活农产品市场的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的鲜活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来满足市场需求。

1鲜活农产品市场发展趋势

1.1农产品批发市场变化趋势

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农产品流通中具有重要地位。中国经由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农产品比重高达70%以上,并且这一比例仍在继续升高;在中国大中城市中,经由批发市场提供的农产品比例约占80%。据农业部2009年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农产品批发市场3600多个,年交易总额14488.9亿元。这些农产品批发市场以综合类为主,占批发市场总数的35%。

目前国内农产品市场生产规模小,经营散乱,且缺乏统一组织的行业协会,因此,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作用日益突出,在规划中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在信息化和市场化的经济条件下,农产品批发市场有大型化和集中化的发展趋势。

1.2农产品零售市场形态演变

中国农产品零售市场最初以“街市”形式出现,都是位于街道上的露天市场,这种形式至今在乡镇和部分小城市依然定期存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20世纪末,中国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发生了3次深刻的变化,分别经过了国营菜市场时期(1980~1984年)、农贸市场时期(1985~1995年)和超市时期(1996年至今)[[1]董晓霞,毕翔,胡定寰.中国城市农产品零售市场变迁及其对农户的影响[J].农村经济,2006,(2):87-90.][1]。新世纪随着电子商务及其相应设备的完善,出现了网络菜市场,目前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的经济发达地区[[2]罗艳,王青.基于供应链的网络菜市场形成机理研究[J].广州农业科学,2011,(18):165-167.][2]。

国家有关政策的推动是超市迅速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2000年开始,北京、上海、深圳、南京、福州、杭州等大城市先后制定政策,推进农贸市场超市化改革的进程。然而这些改造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除了福州和深圳,大部分城市的“农改超”陷入了倒闭或者亏损的状况中[[3]何瑞彪.长沙市农贸市场规划布局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6.][3]。2011年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增加财政投入,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市场[[4]新华网.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EB/OL]..cn/g/20111008/185810584330.shtml,2011-11-08.][4]。农贸市场回归鲜活农产品零售市场建设与发展的主体。总结发达国家农产品零售市场发展的经验发现,在超市业态已存在近百年,成为生鲜农产品零售主导业态的情况下,农贸市场依然存在并占有相当部分的市场份额。因此,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农贸市场都将是鲜活农产品零售市场的主体形式。

2现状市场存在问题分析

现状城市鲜活农产品市场整体较弱。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一些大中城市农产品市场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从珠海、长沙、保定、余姚、晋城等不同规模城市的情况来看,现状城市鲜活农产品市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5]冉磊,张旭.浅谈农贸市场规划的原则——以保定市农贸市场规划为例[J].小城镇建设,2007,(8):37-40.

段晶晶,硕士,晋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师。

王悦,高级工程师,晋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任工程师。

齐小峰,晋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师。

][5]:

(1)市场布局不合理

由于缺乏规划指导,现状市场自发性特征明显。许多市场选址没有考虑周边交通、用地等实际情况,影响市场长期效益。如晋城市蔬菜批发市场、水果批发市场和肉类批发市场集中分布在市区北部的书院街上,周边人流集中,影响城市交通,也限制市场自身的长远发展。

市场布局不合理还表现在新城区和老城区市场分布不均,新区市场建设未跟上城市建设的步伐,市场普遍缺乏。

(2)市场建设标准低

多数市场内部设施简陋,排水、卫生、冷藏等设施条件不足,尤其是水产类产品,在简单分区条件下,市场内脏乱现象严重。露天市场则给环卫工作增加了负担,也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

(3)马路市场大量存在

在市场摊位费较高及数量不足的情况下,马路市场大量存在,与农贸市场形成不良竞争,导致市场空置率高,甚至倒闭。以晋城市凤台小区为例,小区农贸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多个路边固定摊位形成马路市场,经营成本远远低于农贸市场,使农贸市场内多半摊位闲置,浪费资源。

马路市场一般在居住人口密集又缺乏正规市场的地段自发形成,其规模虽然不大,但由于缺乏监督管理,对道路交通也会造成负面影响。

3市场规划布局原则

(1)协调性原则

与城市规划相协调。鲜活农产品市场布局应与人口分布相适应,规划应充分与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结合,根据居住区的分布合理布局。

与城市环境相协调原则。随着现代城市建筑、城市环境质量的不断提升,鲜活农产品市场作为城市构成元素之一,在建筑形式及建筑色彩等方面应该充分与城市建设状况、市场周边环境相协调。

(2)科学性原则

农产品批发和零售两级市场的特点不同,对市场位置的要求也截然不同。批发市场对交通便捷度要求较高,农贸市场被称为“街市”,“街”一字充分体现出农贸市场的最基本特征和要求,就是最大的可达性和便民性。根据市场所处的位置及区域未来的发展状况,合理确定其建设模式、市场类别、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指标。

(3)可行性原则

农贸市场投资成本回收周期较长,选址时需充分考虑这一特点,在兼顾其他条件的同时,应选择投资相对较低的地块,以降低建设与运营成本,提高可实施性。

(4)弹性原则

鲜活农产品市场的布局规划应该具备一定弹性。在保证用地的条件下,对不同地段、不同服务人口的市场建设形式可依据规划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4鲜活农产品市场规划布局标准与要求

4.1批发市场规划布局

(1)市场规划标准

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服务范围一般指城市,并辐射周边区域。根据《晋城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期末批发市场服务人口约105万。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模没有严格和统一的标准,但近年来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有集中化和大型化的发展趋势。对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规模和年交易量发现,占地面积与年交易量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系。

部分国家和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规模

按照每人每天1斤蔬菜的消费标准计算,105万人每年的蔬菜消费量约20万吨。计入水果、肉类等其他鲜活农产品的消费,规划批发市场的年交易总量在60万吨以内。按照市区每个批发市场占地10公顷的建设标准,一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满足晋城市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规划期末人口的消费需求,但为了避免垄断,形成市场竞争,可以规划两个批发市场。

(2)市场选址

农产品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对周边的交通条件要求比较高。首先农产品批发市场应靠近中心城区,因为中心城内超市、菜场等商业网点集中,是配送中心的主要供、配货对象,靠近中心城能缩短运距、降低运费、迅速供货。其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靠近交通主干道出入口。目前公路仍是农产品批发市场供、配货的主要货运方式,尽可能临近高等级公路出入口,满足快速物流的需要。

4.2农贸市场规划布局

(1)市场服务半径及服务人口

(2)市场规模

市场规模的确实需要具体的指标。根据以上要求,确定晋城市中心城区新建农贸市场的规模按照建筑面积60㎡/千人,占地面积100㎡/千人的指标进行确定。

(3)市场建设形式

农贸市场一般独立占地,但在已建成住宅区内,用地往往难以满足需要,因此可采用独立式室内市场(在独立用地内建设的室内市场)和连体式室内市场(与其他建筑结合而建的室内市场)两种类型。

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地块及周边的具体情况确定市场的建设形式,但在层数、高度、造型、色彩以及与其他用地、建筑的关系上,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5农产品市场建设引导与政策建议

(1)强化批发市场监督管理

农产品批发市场在流通中保持稳定是农产品市场正常运行的保障。通过信息平台实时掌握市场的供需状况和价格水平,针对各种突发危机,建立预警和应急机制。严格农产品批发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从源头保障农产品的安全性。规范市场收费行为,非常时期通过财政补贴等形式对农产品价格进行有效调控,稳定市场运行。

(2)保证农贸市场用地

农贸市场属于商业用地,不具备竞争优势,很容易被其他商业形态所替代。需要明确规定,新建及改建居民区必须配建农贸市场,规划部门在项目审批时明确市场位置和面积。

(3)保障市场功能不变

目前政府财政不能作为市场建设主体的全额负担,但可以按照政府主导的原则规划建设,以确保市场功能不变。按照市场运作的原则经营管理,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

(4)制定市场建设规范

现状市场建设标准低,需要制定详细规范,对环境卫生以及各种设施条件提出要求,也便于统一管理。

每个农贸市场按照经营摊位一定的比例,提供给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的经营者。调查发现,多数市民对本地蔬菜情有独钟,即使价格略高于市场同样产品。提供本地蔬菜销售的平台,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也提高了本地蔬菜的市场比重,对晋城市这样以外调蔬菜为主的销售市场尤为重要。

鲜活农产品从生产到流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相对于其他项目,这项规划的编制还不成熟,项目组在规划过程中遇到过多次难题,比如市场布局标准的制定,看似简单的结果经历了反复的讨论与沟通。本文结合晋城市的规划,对城市鲜活农产品市场的规划方法进行梳理,希望能够为此类规划提供借鉴。

[1]董晓霞,毕翔,胡定寰.中国城市农产品零售市场变迁及其对农户的影响[J].农村经济,2006,(2):87-90.

[2]罗艳,王青.基于供应链的网络菜市场形成机理研究[J].广州农业科学,2011,(18):165-167.

[3]何瑞彪.长沙市农贸市场规划布局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6.

[4]新华网.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EB/OL]..cn/g/20111008/185810584330.shtml,2011-11-08.

[5]冉磊,张旭.浅谈农贸市场规划的原则——以保定市农贸市场规划为例[J].小城镇建设,2007,(8):37-40.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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