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容积调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0月24日
深圳市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容积调整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物流用地、仓储用地以及包含前述功能的混合用地。
本规定所称容积调整是指在维持原土地用途不变情况下增加建筑面积。
已纳入土地整备实施范围、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不适用本规定。
划入文物保护范围、城市紫线、历史风貌区保护线范围的工业遗存等类型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容积调整的,可通过以下途径建设:
(一)利用已批未建用地进行建设,以及部分建成、已建成用地利用剩余空地进行建设。
(二)对现有厂房及配套建(构)筑物进行改扩建。
(三)拆除部分或全部建(构)筑物后建设。
(四)综合运用上述手段。
容积调整不得改变不拆除且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规划验收)或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建(构)筑物用途。
在原有建(构)筑物结构主体上进行改扩建的,需保证原有建(构)筑物主体的结构、质量和消防安全。
建(构)筑物拆除应以栋为基本单元,且不影响剩余建(构)筑物结构和质量安全。
第五条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容积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约集约用地。
(二)公共利益优先。
(三)符合产业发展导向。
(四)坚持自用为主。
第六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容积调整涉及的规划用地管理与监督。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所在辖区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容积调整工作,涉及对已生效法定规划容积进行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容积调整涉及的产业发展导向、产业政策的统筹与指导,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制定容积调整涉及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示范文本。
第二章调整规则
第八条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容积调整的贡献基准为新增建筑面积(不含地块内应无偿移交的附建式公共配套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15%。新增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已全部建成的,新增建筑面积为规划确定的建筑面积与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规划验收)的建筑面积的差值。
(二)未全部建成的,新增建筑面积为规划确定的建筑面积与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的差值。
贡献的建筑面积折算为土地面积的,按宗地所在片区基准容积率进行折算。
第九条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容积调整应先无偿移交法定规划确定或经规划研究确定的公共利益用地。移交的公共利益用地面积不足贡献基准建筑面积折算的土地面积的,需补足相应建筑面积至贡献基准(以下简称需补足的建筑面积);移交的公共利益用地面积超过贡献基准建筑面积折算的土地面积的,按规划实施。
第十条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容积调整需补足的建筑面积,可按规定无偿移交政府,也可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确定的地价标准支付对价后由权利人自行持有,该部分建筑物不得转让。其中,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容积调整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的,需补足的建筑面积可由权利人优先选择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确定的地价标准支付对价后自行持有。具体处置方式由区产业主管部门拟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移交建筑物的,应以栋、层、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
拆除的建(构)筑物面积不得超过合法已建建筑面积的50%,且拆除建(构)筑物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原宗地面积的30%。已建建筑面积以规划条件核实(规划验收)或不动产登记为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拆除面积不受本款规定的拆除比例限制:
(一)宗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且实际合法已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下(含1.0)的。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部分或全部受影响的建(构)筑物的。
第十二条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申请容积调整的,申请人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宗地内权利主体单一的,由权利主体申请。
(二)宗地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须全部权利主体同意进行调整,并由全部权利主体共同申请或共同委托其中某一权利主体申请。
第十三条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容积调整后,新增的分项建筑面积不得转让。因司法裁定需转移过户的,转移后的产权限制条件维持不变。
新增的分项建筑面积是指对比原出让合同(未全部建成的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或规划条件核实(规划验收)文件(已全部建成的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增设建筑类型对应的建筑面积以及原有建筑类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容积调整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和起始日期维持不变。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由权利人自行持有的建筑面积,应按不得转让条件市场地价的两倍支付对价。
第三章调整程序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申请容积调整的,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派出机构提出容积调整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容积调整申请书。申请书需包含:基本情况、申报理由、产业发展方向及可行性分析、拟增加建筑面积的具体诉求、现状建筑情况说明及测点报告等内容;设定抵押权的,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其中对抵押物进行改扩建的,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应当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从其约定;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需明确新增建筑面积分配方案。
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业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产业项目是否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产业政策、产业发展监管要求、需补足的建筑面积的处置方式以及是否同意容积调整的意见;拟拆除部分或全部建(构)筑物后建设的,还需对计划拆除的范围进行论证,明确对我市产业发展是否造成影响。经审查同意容积调整的,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派出机构,并拟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和需补足的建筑面积的处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其中,涉及对已生效法定规划容积调整的,应在完成规划调整审批后,将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和需补足的建筑面积的处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区政府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在签订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前,需完成以下工作:
(一)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三)需移交土地的,向土地储备机构移交土地,并完成入库手续。
派出机构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根据本规定核实贡献情况。经核实,涉及需补足的建筑面积的,应明确需补足的建筑面积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申请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需移交建筑物的应取得接收部门意见,属于改扩建的需取得住房建设等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建设完成后,新增建(构)筑物由申请人向派出机构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第四章附则
因规划调整,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物流用地及仓储用地之间相互转换并申请提高容积的,涉及的贡献标准、产业监管、产权限制等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容积调整,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