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居住安全立法消防管理火灾承租人住宅区出租人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意识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常住人口数量快速增长,城市居民住宅区规模逐渐增大,高层建筑、出租房屋、地下空间等特殊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亟待加强。本月,《广州市消防规定》《平顶山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驻马店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为消防工作改革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细化高风险场所安全职责严禁电动单车入室

广州市专业批发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超高层建筑等体大量多、功能复杂、人流密集,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为此,《广州市消防规定》在消防法等上位法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特点,对几类高风险场所的消防安全职责作出了细化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规定专业批发市场、物流仓库等仓储区域应当与办公、餐饮等其他经营管理区域实施有效的防火分隔,仓储、办公、餐饮等经营管理区域不得用于生活居住。规定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应当配备注册消防工程师,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明确超高层公共建筑应当保持电缆井、管道井防火封堵完好有效,确保电缆井、管道井、避难层等不被占用或者堆放杂物。规定福利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婴幼儿活动场所、月子中心、未成年人校外培训及托管机构等“一老一小”特殊群体活动场所,至少要在服务对象居住和主要活动的场所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声光报警装置。

广州市部分老旧城区、城中村等区域消防安全基础薄弱、居住人口密度大,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急剧上升,违规停放充电现象突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造成的火灾时有发生,为遏制火灾多发势头,《广州市消防规定》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要求加强特殊群体消防安全保障,规定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孤儿、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等住宅以及耐火等级低的老旧居民住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明晰出租人、承租人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报告并配合查处承租人违法行为;承租人按规定安全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消除或通知出租人整改。

《广州市消防规定》突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在居住、办公等室内场所停放或者充电。强化基层消防安全重点场所监管,规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辖区内租赁房屋、老旧建筑、经营性自建房、“三合一”场所等消防安全检查。

深挖住宅区风险隐患根源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随着城市居民住宅区的规模越来越大,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或不能保持完好有效、消防车通道被占用、电动车违规充电等火灾风险隐患问题也日益突出。为杜绝发生重特大及有影响的居民住宅区火灾事故,依法解决辖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少地方针对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专门立法,规范和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同时,《驻马店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解决了执法人员少、管理效果不好的问题,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同时,通过明确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优势,推动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实现消防安全从行政管理到基层治理的转变,不断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要求出租屋设施必须达标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为巩固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经验做法,破解制约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东莞市对《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修订,要求出租屋消防安全必须达标,明确规定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作,进一步理顺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出租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责任,出租屋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场所不得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出租屋的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平台、安全出口、逃生窗口等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在房屋出租前必须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目前,东莞出租屋电动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车大部分使用锂电池,且电池质量和充电电路质量参差不齐,极易起火和爆炸。为此,条例要求出租屋要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同时要求,出租人、管理人要对出租屋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收到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反映的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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