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而制定的国家法规。该条例于2002年1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后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修订。
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总则:
目的是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且不得违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
明确了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生产储存安全: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应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需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使用安全: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经营安全: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有关港口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运输安全: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