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条文主旨
本条是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安全管理要求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对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本条第1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这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单位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实践中,确有一些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节省开支,不顾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将单位的生产车间、仓库和员工宿舍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特别是发生爆炸、中毒、火灾事故,往往蔓延迅速,极易导致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
历史上,我国发生了多起这样的事故。如,2008年12月4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青岛佳元迈克食品有限公司的员工宿舍发生火灾,造成11名职工死亡,10名职工轻伤。2012年10月10日,陕西省西安市黄草坡中铁十八局引汉济渭工程项目部生活区某职工宿舍发生火灾,造成12人死亡,24人受伤,其中5人重伤。2021年4月22日,上海市金山区林盛路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8人遇难,其中2人为消防救援人员。这些事故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都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后果,原因就是将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因此,总结现实中血的教训,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不得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上述规定,员工也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拒绝使用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违反安全要求的宿舍,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与此同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还应当保持安全距离。所谓安全距离,是指达到这个距离的要求,即使发生事故,也不致损害宿舍内员工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