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2001年,我局下发了《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1]105号)(以下简称《通知》),统一制定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和申请表的规格、样式,于2001年5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启用。“两证”制度实施以来,对严格种苗市场准入,规范林木种苗市场秩序,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和简化“两证”内容,我局决定对“两证”的规格、样式进行调整(具体样式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进一步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制度
《种子法》确立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制度,明确了林木种苗市场准入资格,有利于提高林木种苗质量,维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增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知法、懂法、守法,自觉持证生产经营,提高“两证”发放率。
二、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
林木种苗市场准入是林木种苗市场监管的第一道关。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种子法》、《行政许可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把关,扎实做好“两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严格规范自身,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做到程序正确、资料完善、公开透明,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快捷地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服务;要加强对行政许可办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增强业务技能,提高服务水平;要逐步推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和集中办理制度,完善“阳光式”、“窗口式”的行政许可服务方式,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减少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办事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
四、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被许可人的事后监管是实施行政许可的重要环节。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按照《种子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已经取得“两证”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动态管理,对存在未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未使用林木种子标签、未制作、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等违法行为的,严肃依法查处;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撤销其许可证,并及时通知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的注销或变更手续,防止事前审查与事后监督脱节。
五、新的规格、样式的“两证”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第一批“两证”由我局统一印制。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新旧“两证”的更换衔接和旧证的清理工作,2009年1月1日起不得再使用旧证。
附件:《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和申请表样式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正本、副本和申请表样式
(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正本
(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正本
(四)《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副本
(五)《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
(六)《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苗木专用)
(七)《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
(八)《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苗木专用)
(九)延续《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十)延续《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一)规格420mm×300mm
发证日期年月日
(二)规格165mm×115mm
林木种子
生产许可证
封面
(副本)
许可证号:()第()号
生产者
地址
生产种类
法定代表人
生产地点
生产面积
发证机关(盖章)
注意事项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是林木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依法生产林木种子的凭证,禁止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
2、《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证各项内容由发证机关填写,并加盖印章后方可有效。
4、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除林业主管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5、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许可证注明项目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的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
6、林木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因故停止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三)规格420mm×300mm
(四)规格165mm×115mm
经营许可证
经营者
有效区域
经营种类
经营地点
经营方式
主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承办:局办公室局信息中心|政府网站标识码:bm3700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