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政府决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一、河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1985年3月27日豫政[1985]58号发布)

1.将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2.删去第四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二、河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1986年8月26日豫政[1986]90号发布)

1.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删去第四条第二款。

1.删去第二条、第五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四、河南省国家储备物资仓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2月4日豫政[1989]9号发布)

1.删去第三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3.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

4.将第十七条中的“消防条例”修改为“消防法”。

五、河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8月31日省政府令第5号公布)

1.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在旅馆租房、包房经商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3.将第三十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六、河南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3月4日省政府令第13号公布根据1997年1月2日省政府令第2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扫除文盲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将第九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七、河南省《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办法(1991年3月13日省政府令第28号公布)

1.删去第十八条。

2.将第三十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3.删去第三十一条。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八、河南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30号公布)

1.将第一条、第十四条中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改为“道路交通安全法”。

九、河南省国防教育暂行规定(1991年10月19日豫政[1991]96号发布)

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十、河南省性病防治暂行办法(1992年2月14日豫政[1992]13号发布)

删去第二十三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一、河南省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5月13日豫政文[1992]100号发布)

将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十二、河南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实施细则(1992年5月19日豫政文[1992]108号发布)

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十三、河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1992年5月19日豫政文[1992]107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1.删去第七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2.将第十七条中的“森林法实施细则”修改为“森林法实施条例”。

3.删去第二十七条。

十四、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1992年6月8日豫政文[1992]122号发布)

1.将第三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将第七条中的“《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3.将第十条中的“《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4.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5.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五、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2年8月3日豫政[1992]64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9日豫政[1998]16号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修订)

1.删去第四条中的“滞洪办公室”。

2.将第十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3.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村应建立工程管理领导小组,确定护堤、护坝人员,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4.删去第四十四条。

十六、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2年8月15日省政府令第37号公布)

1.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四十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删去第四十七条。

3.删去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十七、河南省《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1992年11月9日豫政[1992]97号发布)

1.将第三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十八、河南省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的暂行规定(1992年11月27日豫政[1992]99号发布)

将第十七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十九、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2月2日豫政[1992]100号发布)

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中的“市(地)”和第十二条中的“市”修改为“省辖市”。

2.删去第七条中的“(地区行署)”。

二十、河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1993年1月3日豫政[1993]1号发布)

1.删去第五条。

2.删去第二条、第二十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删去第十五条中的“行政公署”,删去第十一条中的“专员”。

二十一、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6月25日省政府令第1号公布)

二十二、河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实施办法(1993年7月19日豫政文[1993]260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9日豫政[1998]16号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第一次修订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二十三、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1993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1.将第十八条中的“按照《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执行”修改为“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2.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3.删去第二十四条。

二十四、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1993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4号公布根据1998年4月9日豫政[1998]16号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修订)

1.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和《河南省行、滞洪区若干问题规定(试行)》”。

2.将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4.删去第四十七条。

二十五、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2月28日省政府令第9号公布根据1998年4月9日豫政[1998]16号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修订)

2.删去第三十一条。

二十六、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1995年1月11日豫政文[1995]15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9日豫政[1998]16号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修订)

删去第十四条。

二十七、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1995年2月13日省政府令第13号公布)

1.将第四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征收机关罚没财物的,按照《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执行”。

3.删去第二十九条。

二十八、河南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1996年9月1日省政府令第23号公布)

二十九、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1996年1月20日省政府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1.将第九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市地政府、行署”修改为“省辖市人民政府”。

2.删去第二十三条。

三十、河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1996年2月15日豫政[1996]5号发布)

1.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将第十一条中“每人每月享受80元特级教师津贴”和“特级教师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教育事业费列支”修改为“每人每月享受300元特级教师津贴”和“公办学校特级教师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十一、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1996年3月20日省政府令第26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1.将第七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三十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规定(1996年3月23日豫政[1996]19号发布)

1.删去第五条、第七条中的“地区行署”。

2.将第九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三十三、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1996年3月29日豫政[1996]22号发布)

将第四条中的“市地级”修改为“省辖市”。

三十四、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03年12月8日省政府令第8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三十五、《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6日省政府令第27号公布)

删去第三十七条。

三十六、河南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97年8月8日豫政[1997]43号发布)

1.将第四条、第十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三十七、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1998年2月6日省政府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1.将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三十八、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1998年2月23日省政府令第39号公布)

将第十六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三十九、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8年3月20日省政府令第41号公布)

1.将第三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城市公共绿地”。

四十、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1998年10月27日豫政文[1998]182号发布)

四十一、河南省农药管理办法(1998年11月5日省政府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2.将第三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3.将第三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十二、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1998年11月11日豫政[1998]56号发布)

四十三、河南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8年11月12日豫政[1998]58号发布)

1.删去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

2.将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地区行署”。

四十四、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1999年3月22日省政府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1.将第四条、第七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将第三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十五、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1日省政府令第52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1.将第十五条第(二)项中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将第十九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十六、河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办法(1999年11月22日省政府令第53号公布)

2.删去第十条。

3.删去第十六条第三款。

4.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和安全备案登记”。

四十七、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00年1月6日省政府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四十八、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7月18日省政府令第57号公布)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四十九、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4月6日省政府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将第八条中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办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修改为“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办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

五十、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9月29日省政府令第62号公布)

删去第八条中“1年内不得再申请筹备”。

五十一、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3月23日省政府令第67号公布)

删去第十七条第二、三款。

五十二、河南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02年4月22日省政府令第69号公布)

五十三、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省政府令第84号公布)

将第十八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十四、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9月5日省政府令第94号公布)

THE END
1.压实政府责任减轻企业负担——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将同一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产品有效成分最多三种改成四种,还有利于解决“捆绑销售”“黄金搭档(套餐)”“隐性添加”等问题。而且,一些发达国家也认可这种规定。 2.将《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拟增加的第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农药登记相关工作,但申请人为新农药研制者的中国公民除外”去掉。http://www.pesticide.vip/zgny/zcfg/content/4f46669b-3830-4e6b-aaf8-76e6ab3311a7.html
2.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农药登记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登记 厅种植业管理处、省农药检定所 《农药管理条例》 仅负责初审,由农业农村部审批 新农药研制者研制的新农药登记 厅种植业管理处、省农药检定所 仅负责初审,由农业农村部审批 2 农药生产许可 农药生产许可 厅种植业管理处、省农药检定所 《农药管理条例》 3https://www.pingjiang.gov.cn/34930/63411/63412/63414/content_2249532.html
3.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关于征集2025年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为进一步完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体系,提高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监管水平,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公开征集2025年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立项范围 (一)建议立项制定、修订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主要包括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农药http://www.icama.org.cn/zwb/detail/29627
4.最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一个好哥们,他和几个同事一起去酒吧里面喝酒,但是,在哪里和别人发生了争吵,他们打架了。旅栈治安处罚条例是什么https://mip.64365.com/answer/ejfdx/
5.农业法律法规知识问答125例(种子/农药/植物检疫等)答:根据种子法第29条和四川省种子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http://www.hnzzxh.com/channel-news-3323.html
6.《农药管理条例》中规定,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借农药登记《农药管理条例》中规定,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 A. 出卖 B. 出售 C. 出租 题目标签:文件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如何将EXCEL生成题库手机刷题 如何制作自己的在线小题库 > 手机使用 分享 反馈 收藏 举报 https://www.shuashuati.com/ti/d510cc95fb1947c49013f3bb1c498968.html?fm=bdbds0e0557e6baadab8d953546f09a330b16
7.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63件规章部分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确保道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第十条修改为: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占地面积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超过一个车位处以1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使用其他发票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http://www.110.com/fagui/law_265746.html
8.房地产常用法律法规11、使用农药是否应该注意保护蜜蜂?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持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蜜蜂属有益生物,使用农药时施药人有责任对其加以保护,使之免受损失。 12、国家对使用农药还有哪些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章对农药的使用作了严格规定,https://www.360wenmi.com/f/filec196oo27.html
9.《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14篇(全文)第九条 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https://www.99xueshu.com/w/filelykc7un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