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情

各市安监局,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切实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省安监局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安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抄送:国家安监总局,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2年5月8日印发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目录

1总则……………………………………………………………………3

2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4

3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4

4企业申请………………………………………………………………5

4.1申请提交部门…………………………………………………………5

4.2初次申请………………………………………………………………5

4.3延期申请………………………………………………………………7

4.4变更申请………………………………………………………………7

4.5企业(总部)的申请…………………………………………………9

4.6申请书的填写和提交…………………………………………………10

5实施机关受理…………………………………………………………10

6实施机关审查与发证…………………………………………………11

6.1审查……………………………………………………………………11

6.2发证……………………………………………………………………11

6.3存档……………………………………………………………………12

7安全生产许可证书……………………………………………………12

8安全评价………………………………………………………………14

8.1安全评价期限…………………………………………………………13

8.2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14

9监督管理………………………………………………………………15

9.1属地监管………………………………………………………………15

9.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16

9.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16

9.4公告与通报……………………………………………………………17

10对有关问题的处理…………………………………………………18

10.1关于提供有关人员安全合格证的问题…………………………18

10.2两个及以上企业共用装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8

10.3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8

10.4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限………………………………………18

10.5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后的重新申请……………………………19

10.6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的填报………………………………20

11工作人员守则…………………………………………………………20

12附则……………………………………………………………………20

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附件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附件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附件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附件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件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

附件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附件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附件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附件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格式

1总则

1.1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不包括在同台(套)反应器内多步化学反应连续进行、生成物质不断转化的中间产物。

1.3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总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1.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1.5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新的规定。

2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

2.1省安监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其他新建企业首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

2.2各设区的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各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负责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各市安监局接受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指导、监督,以省安监局的名义实施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许可。

省、市安监局统称实施机关。

3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

省安监局依据国家及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汇总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附件1)。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上条件的要求,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企业申请

4.1申请提交部门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和其他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建企业向省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建企业的申请材料报省安监局的同时抄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监局。

4.2初次申请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4.2.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4.2.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4.2.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2.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安全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认证复制件。

4.2.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提交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4.2.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4.2.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4.2.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4.2.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4.2.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4.2.11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12);

4.2.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清单;

4.2.1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

4.2.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4.2.15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兼并重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取得(变更)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工商核准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交除4.2.6、4.2.10、4.2.11、4.2.12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以及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兼并重组前后变化情况的安全评价报告。

4.3延期申请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4.2条中除4.2.11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含二级)以上,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经实施机关同意,可提交4.2条中除4.2.2、4.2.7、4.2.8、4.2.10、4.2.11、4.2.12、4.2.13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4.4变更申请

4.4.1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4.4.1.1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4.4.1.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4.4.1.3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复制件、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4.4.1.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4.4.2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行政区划调整、企业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注册地址称谓、企业经济类型和隶属关系等变更的,仅需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需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4.4.1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4.5企业(总部)的申请

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总部本身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集团公司、总公司等企业(总部),包括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总部),可单独或与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一起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初次申请和延期申请均应按照规定时限要求,提交4.2条中除4.2.4条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4.2.8、4.2.10、4.2.11、4.2.12、4.2.13、4.2.15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

4.6申请书的填写和提交

企业可在国家安监总局、省及市安监局网站上下载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可通过信函、申请人到实施机关递送等方式提交申请的文件、资料(一式三份)。申请书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印制样式,纸张尺寸为A4,填报内容应当符合申请书填写说明的要求。

5实施机关受理

实施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5.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5.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5.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5.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5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实施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6实施机关审查与发证

6.1审查

6.1.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工作人员(至少2人),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6.1.2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至少2人)、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不存在疑问以及疑问不需要通过现场核查方式解决的,可不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6.1.3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对企业的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书面意见并签署姓名。

6.2发证

6.2.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内设机构应当根据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研究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实施机关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6.2.2实施机关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送达企业或者通知企业领取,或者将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3存档

6.3.1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新建企业首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文件、材料及审查书等由省安监局存档。

6.3.2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文件、材料及审查书等由市安监局存档。

6.3.3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7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7.1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实施机关应当分别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载明每一处生产场所的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包括最终产品、中间产品)、生产能力。

7.3初次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起始日为实施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延期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日和截止日顺延三年,发证日期为实施机关作出延期许可决定之日(可适当提前或晚于有效期起始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7.5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或者被依法撤销、注销的,企业应将原许可证正本、副本交回实施机关。

7.6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实施机关提出补领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提交当地新闻媒体公告遗失的证明材料或者毁损件,实施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正、副本内容不变,载明补领和补领日期。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7.7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8安全评价

8.1安全评价期限

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否则,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大变化产生的后果负责。

8.2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

8.2.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次申请、延期申请和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变更申请,企业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所列安全生产条件的全面评价。

9监督管理

9.1属地监管

9.1.1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其中,暂扣、吊销受委托范围内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市安监局决定实施,暂停安全评价资质半年、撤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相应资格的行政处罚报省安监局或者国家安监总局决定实施。

9.1.2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暂扣、撤销、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实施机关。

9.1.3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等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变更申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依照《办法》第四十六、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9.1.4各市安监局负责本市受委托范围内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注销工作,并在实施撤销、注销行为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被撤销、注销的安全许可证有关情况及其理由书面报告省安监局。

9.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9.2.1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9.2.2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9.2.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9.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

发现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9.3.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

9.3.2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9.3.3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9.3.4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9.4公告与通报

9.4.1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各市安监局应当及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监部门。

9.4.2省安监局至少每半年在全省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一次公告,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9.4.3省、市安监局应当分别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9.4.4各市安监局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委托颁发情况报省安监局,省安监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全省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监总局。

10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10.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细则中要求提供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对于已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必须提供;对于新任职不满6个月尚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可提供任职证明文件,但必须承诺任职6个月内通过考核并取证备查。

10.2两个及以上企业共用装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共用一套或者多套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的,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资料,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是,企业之间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0.3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0.4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限

10.5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后的重新申请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实施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0.6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的填报

企业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前,要向企业所在地安监部门征求意见。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和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由企业所在地市安监局填写,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填写。企业向所在地安监部门征求意见时,负责填写征求意见书的安监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回复是否同意,回复不同意的要写明不同意的原因,超过时限不予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

11工作人员守则

11.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法规规定、《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

11.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11.3严格审查把关,不向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11.4发现或接到举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11.5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12附则

12.1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同时伴有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并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12.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2.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安监局2004年和2008年发布的《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实施方案》(鲁安监发〔2004〕90号)、《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实施方案》(鲁安监发〔2008〕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和《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汇总如下:

第一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及省有关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布局;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布局和安全发展规划;新设立企业和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厂址选择、总体布局及周边安全间距等依照适用范围分别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及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等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建设和监理,有关的设备、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制造,项目的建设应当依法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现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和设施未经设计或者承担设计的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安全诊断,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

(三)不得采用国家及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不得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或者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七)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根据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在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装设紧急停车系统。在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工艺装置部位,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新建大型和危险程度高的化工装置,在设计阶段要进行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提高工艺装置的安全可靠性。

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账,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八)根据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要求,制定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实施预防性维修程序,及早识别工艺设备存在的缺陷,及时进行修复或替换,确保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和运行可靠,防止小缺陷和故障演变成灾难性的物料泄漏或安全事故。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依法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对风险较高的系统或装置,加强在线检测或功能测试,保证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和生产装置的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

加强公用工程系统管理,制定并落实公用工程系统维修计划,定期进行维护、检查,供电、供热、供水、供气及污水处理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使用外部公用工程的企业应与供应单位建立规范的联系制度,明确检修维护、信息传递、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程序和责任,保证公用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安装、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和档案。

(十)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对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实施安全管理。

(十一)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法规规定和《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全面加强工艺安全信息管理,从工艺、设备、仪表、控制、应急响应等方面开展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分析,针对工艺操作中的风险制定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按规定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和培训,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时得到纠正。加强生产装置紧急情况的报告、处置和紧急停车以及泄压系统或排空系统有效运行的管理。

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的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和化工装置开停车环节的安全管理。

(十二)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建立档案。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实行厂级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机制,联系人应每月至少到联系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建立企业、管理部门、基层单位和班组的监控机制,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安全管理。

第三条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7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的规定,辨识、申报本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告知牌告知检测结果,并将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等标准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并确保完好适用。

(三)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五条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设置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与生产调度分开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门)。

(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定,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三)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的规定要求,配备符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且至少有一名具有3年化工安全生产经历,或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服务。

(四)设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任或组长、分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到各职能部门、车间、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网络中的每一个单位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至少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汇报,研究、决策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一)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内容与其职能相匹配。

(二)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内容与其职务、岗位相匹配,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一岗一责”。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安全生产职责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职责,并符合企业实际。

(四)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级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及全体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量化的指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将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到各级组织(包括各个管理部门、车间、班组等),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定期考核,保证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有效完成。

第七条根据企业的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明确责任部门、职责、工作要求,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负责人组织审定并签发,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三)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将有关规定转化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规范全体员工的行为。

第八条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二)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将有关规定转化为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的具体内容,规范岗位操作人员的行为。

(三)明确评审和修订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组织进行评审和修订,注明生效日期。岗位操作安全规程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若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应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第九条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和安全生产培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法规规定和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明确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制定并实施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计划,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和改进。

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实施持续不断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定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定期组织开展管理部门、班组的安全活动、基本功训练,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教育。

(二)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学化工类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并定期复审。

(四)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依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经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入厂和进入现场作业,并保存记录;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并保存记录。

第十条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一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编制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为用户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参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编制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并及时进行评审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备案,并通报当地应急协作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二)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分级(厂级、车间级)管理,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伍的职责。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建立应急通讯网络,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畅通;为有毒有害岗位配备救援器材柜,放置必要的防护救护器材,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三)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主管部门报告。

(四)应当向与本企业有关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十五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一)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和《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全面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采用相应的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估(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订和落实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符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三)制定并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管理(法规标准、人员、机构等)方面的变更,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规定的变更程序加强管理。任何未履行变更程序的变更,不得实施。任何超出变更批准范围和时限的变更必须重新履行变更程序。

(四)化工装置的检维修管理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破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盲板抽堵和其他危险作业的许可管理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关于加强化工装置检维修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86号)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规定。

(五)生产厂区、操作工、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等,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鲁安监发[2007]115号)的规定。

(六)加强对承担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的承包商的管理,对承包商的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加强管理,建立合格的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承包商作业时要执行与企业完全一致的安全作业标准。

严格执行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并定期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

(八)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加强安全事件管理,对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等),按照重大、较大、一般等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安全事故事件报告激励机制,鼓励员工和基层单位报告安全事件,强化事故事前控制,关口前移,消除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九)安全检查的形式、内容、频次、职责分工以及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验证、记录等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的要求。

(十一)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

附件2

申请编号: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受理日期: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申请单位

经办人

填写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经办人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由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填写。

“申请编号”、“受理编号”应按照如下原则编写:

A危化安许证B字〔C〕D号

A—表示发证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如:北京市为“京”,河北省为“冀”;

B—表示编号的种类。如属于“申请编号”则为“申”字,属于“受理编号”则为“受”字;

C—表示年份。如2012年受理,即填写“2012”;

D—表示四位顺序号。

二、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申请书中“申请单位”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是指非法人申请单位隶属的上一级法人或委托法人单位。

四、本申请书表格的填写方法:

⒈法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只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

⒉非法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除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外,还要填写“申请单位上级单位”和“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意见”栏;

3.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其他企业(总部),不需填写本申请书表格中“生产场所地址”及“从业人员人数”栏。

五、本申请书表格中“成立日期”栏,填写工商部门批准成立或企业名称预核准的日期。

六、本申请书表格中“名称”栏,填写工商登记或经工商部门预先核准过的名称全称。

七、本申请书表格中“经济类型”栏填写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文件一致的类型。

八、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许可范围”栏的“产品名称”,应填写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该产品名称或者其主要成份符合《化学品命名通则》(GB/T23955-2009)的中文化学名;“生产能力”,应填写该产品的设计生产量;“工艺系统”,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工艺、主要设备等。

九、本申请书表格中“备注”栏的“生产地址”应填写生产该种产品的具体地址;“生产原料”,应填写生产该产品所需要的主要原料名称;“投产日期”,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系统正式投产的日期。

十、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许可范围”和“备注”栏,不能满足需要时,申请单位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申请

单位

名称

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生产场所地址

从业人员人数

成立日期

经济类型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

单位上级单位

地址

申请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意见

申请许可范围

备注

产品名称

生产能力

工艺系统

生产地址

生产原料

投产日期

附件3

延期申请书

A危化安许证延B字〔C〕D号

3.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其他企业(总部),不需填写本申请书表格中“生产场所地址”、“从业人员人数”栏。

五、本申请书表格中“成立日期”栏,填写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或工商部门批准成立的日期。

六、本申请书表格中“名称”栏,填写工商登记名称全称。

七、本申请书表格中“经济类型”栏填写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的类型。

八、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延期许可范围”栏的“产品名称”,应填写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该产品名称或者其主要成份符合《化学品命名通则》(GB/T23955-2009)的中文化学名;“生产能力”,应填写该产品的设计生产量;“工艺系统”,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工艺、主要设备等。

十、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延期许可范围”和“备注”栏,不能满足需要时,申请单位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上年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上年销售收入(万元)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

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总局41号令的情况

是否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安全标准化等级及有效期

上级

申请延期许可范围

附件4

变更申请书

A危化安许证变更B字〔C〕D号

3.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其他企业(总部),不需填写本申请书表格中“生产场所地址”、“从业人员人数”栏。

八、本申请书“变更事项”中“变更内容”栏,填写变更前后“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或者隶属单位(或者企业)的名称或者工商登记注册的单位名称。

九、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变更范围”栏的“产品名称”,应填写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该产品名称或者其主要成份符合《化学品命名通则》(GB/T23955-2009)的中文化学名;“生产能力”,应填写该产品的设计生产量;“工艺系统”,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工艺、主要设备等。

十、本申请书表格中“备注”栏的“生产地址”应填写生产该种产品的具体地址;“生产原料”,应填写生产该产品所需要的主要原料名称;“投产日期”,应填写正式投产的日期。

十一、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变更范围”和“备注”栏,不能满足需要时,申请单位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主要

负责人

从业人员

人数

变更事项

内容

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隶属

关系

企业名称

其他

变更

建设项目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

申请变更范围

产品

生产

能力

工艺

系统

原料

投产

日期

附件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A危化安许证告字〔B〕C号

D:

一、

二、

三、

四、

五、

特此告知。

(发证机关或受理单位盖章)

补正告知书填写说明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中的英文字母分别表示为:

A—表示发证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如:北京市为“京”,河北省为“冀”;

B—表示年份。如2012年受理,即填写“2012”;

C—表示四位顺序号;

D—表示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的名称;

E—表示申请的类别(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延期申请),选择性填写;

H—表示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以发证机关或受理单位存档、发证机关或受理单位承办处室留存及交申请单位。

附件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A危化安许证受字〔B〕C号

特此通知。

申请受理通知书填写说明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中的英文字母分别表示为:

G—表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几条规定;

H—表示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I—发证机关或受理单位。

附件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I或

J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K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不予受理通知书填写说明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的英文字母分别表示为:

I—表示发证机关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J—表示发证机关本级人民政府。

K—表示发证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附件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

A危化安许证核字〔B〕C号

你单位提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已经受理。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有下列事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现指派名工作人员对你单位上述事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联系人:

(发证机关或受理单位盖章)

现场核查通知书填写说明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文书英文字母分别表示为:

D—表示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的名称。

附件9

审查书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联系人

审查类别

发证机关

一、本审查书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填写。

二、本审查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审查书封面中的“申请单位”栏,填写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单位全称;“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和“联系人”栏,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载明的“受理编号”、“签发日期”和“联系人”;“审查类别”填写首次申请或者延期申请、变更申请;“发证机关”栏,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全称。

四、本审查书第4页至第8页表格的“审查意见”栏,填写审查人员的意见、理由或者依据;“审查人签字”栏,由审查人员签字;“备注”栏,填写该项审查内容是否属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进行的审查内容。

五、发证机关同意不需要审查安全生产条件而直接延期的,填写本审查书第8页表格中“直接办理延期”栏的审查内容。

六、“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隶属关系”和“变更企业名称”栏,填写变更相应事项的审查内容。

七、变更许可范围的,按本填写说明第四项要求,填写本审查书第4页至第8页的内容。

八、本审查书表格中“审查人员”栏,填写参与审查人员的简要情况。

十、本审查书第9页表格中“实施机关意见”栏中,“审查人员初审意见”、“承办处室审查意见”,可简要说明理由。

十二、本审查书表格中“副本载明内容”的“许可范围”栏,如果不能满足需要,可增设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一致。

项目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意见

审查人

签字

1

企业的选址布局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布局,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布局和安全发展规划;新设立企业和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是否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包括化工集中区)内。

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场所、设施、区域之间的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

生产企业总体布局是否符合GB50489、GB50187、GB50016和GB50160及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等标准的要求。

4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建设和监理,有关的设备、设施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制造,项目的建设是否依法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5

是否采用国家及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是否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是否违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6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是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7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或者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8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根据工艺安全需要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

9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装设紧急停车系统。

10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是否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11

生产区与非生产区是否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12

13

生产企业是否配备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4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该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15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备案。

16

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7

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每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18

是否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9

是否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20

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书。

21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是否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是否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学化工类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22

23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24

其他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25

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26

是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7

是否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28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备案。

29

是否组建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经常维护,正常运转。

30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是否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是否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31

企业是否按有关规定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32

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所列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33

所有不符合项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安全风险是否可以接受。

直接

办理

延期

审查人签字

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

是否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是否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和有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是否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

是否曾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

查验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的副本

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其他变更事项

实施机关审查人员

姓名

职务

职称

实施

机关

意见

审查人员初审意见

审查人员代表(签字):

承办处室审查意见

处室负责人(签字):承办处室(盖章)

实施机关颁发决定

负责人(签字):实施机关(盖章)

许可证正本载明内容

单位名称

发证日期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许可范围

许可证副本载明内容

经济

类型

对应的生产

场所地址

附件1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省(市)安监局:

(企业名称)在本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发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范围。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同意(不同意)该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同意理由如下(若同意以下栏目不必填写):

1、

2、

3、

【市或县(市、区)安监局盖章】

附件1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A危化安许证颁字〔B〕C号

你单位提出H安全生产许可证的E,

年月日我局受理(受理编号:F)后,经审核,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或《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G的规定,决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I或J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K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发证机关公章)

不予颁发通知书填写说明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中的英文字母分别表示为:

A—表示发证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北京市为“京”,河北省为“冀”;

C—表示七位顺序号;

F—表示发证机关或受理单位自行设定的编号;

G—表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或《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几条规定;

附件1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格式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一、建设单位概况

二、建设项目情况简介

1、建设项目性质(新、改、扩)、新建项目区域位置、新建项目的原料、产品和装置;建设项目备案审批情况;建设项目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工工艺情况;重大危险源分级、重大危险源备案及管理情况;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三、验收组织情况

四、建设项目设计落实及变更情况

1、设计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证书有效期符合建设项目以及安全监管部门要求的说明(多个设计单位的,应分别明确其设计范围);

2、安全设施变更原因及情况说明(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等情况经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单位重新审查同意的意见)

3、按照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和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实施对安全设施进行分类,并按照设施名称、数量、设计依据和执行标准、依据内容、施工落实情况进行列表汇总(明确说明与安全设施设计阶段一致性)。

五、安全设施施工情况

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级、业务范围、有效期符合建设项目要求的说明;

2、涉及多个施工单位的应明确施工范围及主要施工内容的说明(可列表说明);

3、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和变更情况说明;

4、施工过程出现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措施;

5、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评定情况说明;

6、附交工报告。

六、施工监理情况(按规定不需监理的项目除外)

1、监理范围与工程监理资质的符合情况;

2、各施工单位的施工范围及施工单位资质的符合情况;

3、项目施工监理情况,施工质量评定情况;

4、附监理报告。

七、安全评价情况

1、说明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符合资质等级、核定业务范围、有效期以及国家、省安监局规定的要求;

2、验收中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出具纸质报告并经验收评价单位确认);

3、验收专家组出具的意见。

八、验收报告附件

1、项目备案文件、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证明等;

2、检测检验情况的汇总表(由项目单位、评价机构双方确认盖章);

THE END
1.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一个东西吗?不是 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是完全相同的东西。以下是两种证件的详细介绍: 营业执照。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准许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所有行业的经营者都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不得开业。 许可证。指的是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特定行业必须经过政府https://xian0177631.11467.com/m/news/6641226.asp
2.生产经营许可证是营业执照吗?如何办理?很多市场经营者们应该都了解想要进行正常的市场经营就需要有相关的许可证件。对于生产经营许可证是营业执照吗?如何办理?的资讯问题有很多伙伴不理解,其实两者之间都有着各自的重要性以及作用,公司和企业的运营来说都是必不可少。具体的内容疯狂易购网小编为大家做出如下解答,一起来了解。 https://www.fkygo.com/news/167519.html
3.食品标签地址是以营业执照地址为准,还是生产许可证地址现在只有两个可能,一个是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地址或住所,二是生产许可证上的生产地址,可在标签上到底https://bbs.foodmate.net/thread-1164361-1-1.html
4.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区别文书代写企业法律咨询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和管理。 生产许可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和管理。 2、证件适用范围不一样。 营业执照是颁发给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证书,以获得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 生产许可证是国家为具有某种产品生产条件的公司颁发的证书,可以保证产品的质量。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企业认证,更新,搬迁和添https://ip.66law.cn/zs/251540.html
5.生产经营许可证是营业执照吗生产经营许可证并非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交易主体资格的法定证明,而生产经营许可证是特定行业许可经营的证明。营业执照是基本证件,经营许可证是针对特定行业。 一、生产经营许可证是营业执照吗 生产经营许可证并非营业执照。 1.营业执照是法律主体进行市场交易主体资格的法定证明,由工商局颁发,每年需进行年检。 https://www.lawtime.cn/zhishi/a4497451.html
6.2021中级安全工程师《法律》考点辅导: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特别规定二、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 《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该条明确了煤矿取得法定资质、矿长取得法定资格和煤矿合法与非法的界限3个问题。 https://wenda.hqwx.com/article-46623.html
7.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是一个证吗何帆律师法律短视频经营范围是指企业可以从事的生产经营与服务项目,在申请注册时是必须要填写的内容。 2020-05-13246 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健康证,行吗 办食品经营许可证不需要法人健康证,需要员工健康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如下: 1、由申请者签署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1份。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https://www.110ask.com/video/13582517179624473415.html
8.有营业执照没有生产许可证是非法经营的吗?算非法经营,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https://www.findlaw.cn/wenda/q_35329859.html
9.档案管理台账(模板)文件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一、营业执照台帐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台帐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从事特种行业依法规定办理的相关证照台帐资料:从事特种行业依法规定办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四、安全生产责任制台帐资料:①企业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②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要求:企业制定各级(https://www.danganj.com/news/15991.html
10.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区别有哪些?区别是怎样的以上内容介绍的就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区别有哪些,同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有各自的重要性,营业执照是每个经营者都需要办理的,两者对于公司和企业的经营有着很重要的重要和保障证据,而且各自的侧重点又有所不同,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西宁律师。看https://mip.64365.com/zs/721373.aspx
11.四证一照一书”:指生产许可证资质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刷刷题APP(shuashuati.com)是专业的大学生刷题搜题拍题答疑工具,刷刷题提供四证一照一书”:指生产许可证、资质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A.正确B.错误的答案解析,刷刷题为用户提供专业的考试题库练习。一分钟将考试题Word文档/Excel文档/PDhttps://www.shuashuati.com/ti/8b9abca82f604fb3ace6a65f57797b1a.html?fm=bdbdsfb608a9d9e42ddf7f6b3c4a4fd872357
12.广东新版GSP课件完整版· (五)其他岗位只能按规定权限查询、使用质量管理基础数据,不能修改数据的任何内容。 (四)基础数据库 供货单位 购货单位 品种资料 客户购销人员 委托运输 (四)基础数据库—供货单位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 (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http://www.360doc.com/content/16/0511/21/962432_558328117.shtml
13.霍山县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招标公告八、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检查工作指引 九、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十、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十一、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十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指引 十三、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十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十五、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https://www.bidcenter.com.cn/newscontent-85494407-1.html
14.简单换证!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原件及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领申请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3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http://www.ruixinguanli.com/h-nd-684.html
15.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3、营业执照;需提交经年检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申请时来不及2、作本年度年检时,以上年度年检为准) 4、组织机构代码证;需提交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5、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行政许可文件(需要时),对于需要工业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3C认证证书)、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的产品:必须https://www.ssoocc.com/456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