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国发〔2017〕34号
2017年06月29日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调整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取消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3类工业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将8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由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38类,其中,由质检总局实施的19类,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19类。
对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为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取证成本,由质检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地区和行业试行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一是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由企业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二是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接受现场审查。对通过简化程序取证的企业,在后续的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产品检验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
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下放管理权限的产品目录(共计30类)
2.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38类)
2017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下放管理权限的产品目录(共计30类)
序号
产品名称
目前实施机关
调整情况
1
税控收款机
质检总局
取消
2
抽油设备
3
钻井悬吊工具
4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5
电力金具
6
输电线路铁塔
7
铜及铜合金管材
8
棉花加工机械
9
机动脱粒机
10
工厂制造型眼镜
11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
12
蓄电池
13
橡胶制品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4
电力整流器
15
岩土工程仪器
16
泵
17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
18
水文仪器
19
输水管
20
电热毯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21
助力车
22
摩托车乘员头盔
23
砂轮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24
饲料粉碎机械
25
建筑卷扬机
26
钢丝绳
27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28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29
预应力混凝土枕
30
救生设备
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38类)
实施机关
建筑用钢筋
轴承钢材
水泥
人民币鉴别仪
防伪技术产品
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防爆电气
燃气器具
空气压缩机
港口装卸机械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公路桥梁支座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水工金属结构
制冷设备
内燃机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电线电缆
耐火材料
31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32
建筑防水卷材
33
危险化学品
34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35
汽车制动液
36
人造板
37
化肥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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