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5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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