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假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1)、没收违法销售得药品(包括已售出得与未售出得,下同);(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得罚款;(4)、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得,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得,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得企业或者其她单位,其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得,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得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得罚款。
2、销售劣药得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劣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1)、没收违法销售得药品(包括已售出得与未售出得,下同);(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得罚款;(4)、情节严重得,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得,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得,追究刑事责任。
3、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得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得,不准经营药品。”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1)、依法予以取缔;(2)、没收违法销售得药品(包括已售出得与未售出得,下同);(3)、没收违法所得;(4)、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得罚款;(5)、构成犯罪得,追究刑事责任。
4、在核准得地址以外得场所现货销售药品得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得地址以外得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得药品与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得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得罚款。
5、在核准得地址以外得场所储存药品得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得地址以外得场所储存药品得,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得规定予以处罚。
6、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现货销售药品得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7、擅自改变经营方式得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得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得罚款。
9、未按照规定实施GSP认证得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就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得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得,发给认证证书。”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得,责令停业整顿;(3)、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得罚款;(4)、情节严重得,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10、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得企业购进药品得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得企业购进药品;但就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得中药材除外。”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购进得药品;(3)、处以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得罚款;(4)、有违法所得得,没收违法所得;(5)、情节严重得,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11、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得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得罚款;(3)、没有违法所得得,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得罚款;(4)、情节严重得,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5)、构成犯罪得,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