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苹果;购进日期:2024年6月11日;样品数量:3.312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敌敌畏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食品名称:梨;购进日期:2024年6月10日;样品数量:3.196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敌敌畏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本局于2024年7月5日将编号No:FC24061980、FC24061985的《检验报告》送达该店,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程序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7月26日,复检机构对备样的苹果和梨出具《检测报告》No:2410937563、No:2410937562,上述报告的检测结论载明:依据上述检测依据,对所送样品进行检测,所检项目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判定依据要求。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未发现抽检批次产品。因当事人从事农产品销售,未做销售台账,采购商品均已售出,无法召回。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采购销售的苹果、梨经抽样检验,敌敌畏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虽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抽检不合格批次苹果、梨的进货渠道及进货凭证,经溯源核查属实,但该农药为禁用农药,本局于2024年7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1月1日下达仙市监处罚【2024】3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保证做好食品安全控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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