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人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注销业务。
二、基本要素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2.《湖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第三十条第一款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终止小餐饮经营活动,小餐饮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二)受理要求
受理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应符合以下受理条件:咸丰县行政区域内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自然人。
(三)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现场核查、送达)
(四)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现场核查、送达)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
应当向经营(开办)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性质
(纸质版/电子版)
材料份数
1
小餐饮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咸丰县食药监局提供模板。下载网址:
由经营者签字,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
□纸质版
√电子版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版
3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营者签字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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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签字(如有)
其它要求:
1.所有材料应完整、清晰。
3.网上提交电子材料的,按材料目录提交原件电子扫描件,电子扫描件可采用PDF/JPG/DOC格式。
(六)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咸丰县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及各乡镇食药所便民窗口。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二)受理
网上提交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依据法律法规,初审合格后,向申请人发出电子《受理通知书》。
(三)决定
咸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制证发证
不予许可的事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许可的事项,注销《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五)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办理服务
(一)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咸丰县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及各乡镇食药所便民窗口。
(二)进程与结果查询
可通过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办理进度与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