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李先生在某网络视频平台注册了一家店铺,准备销售重庆的农产品,但在办理资质审核时遇到了问题。
后经李先生与网络视频平台沟通,客服人员告知,如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也可以提供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11月29日,李先生在市场监管所办理了备案登记,但并未出具备案证明,导致网络视频平台一直无法通过审核:“平台必须要这个证明,部门又不给开,我到底该怎么办?”
11月1日,南岸区市场监管局针对李先生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答复。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目前,我市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要求经营者填报《食品销售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采集表》后即完成备案,并无单独的备案证明。
李先生如仅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也不需要备案,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可将其填报的《食品销售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加盖辖区市场监管所公章后,用以证明其完成备案。
日常生产生活中,如果你遇到了问题需要咨询、投诉,请进入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提交反映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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