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本单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二、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的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不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其他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三、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二、购进食品时向食品供货商索取电子打印的统一格式的供货凭证,认真核对凭证内容与实际食品是否一致,并按要求按月装订,保存2年以上。
三、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二、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四、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对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及时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