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考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开立
1、开户银行的选择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填制开户申请书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存款人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其个人签章。
3、开户核准与备案
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企业除外)、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企业(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已取消核准制,由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无须颁发开户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由报送银行转送存款人。
4、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5、账户名称的要求
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况除外:
(1)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2)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3)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6、银行账户的开立之日与业务办理。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①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核准日期;
②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二)变更
1、银行账户变更的基本要求
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变化或改变。
2、银行账户变更的时限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属于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存款人办理变更手续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变更的,账户管理系统重新生成新的基本存款账户编号,银行应当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并交付企业。企业可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申请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三)撤销
1、程序: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企业因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还应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并交付企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其中:
(1)(2)情形存款人超过5个工作日未申请撤销,银行有权停止其账户对外支付。
(3)(4)情形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可以重新开立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3、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注意】对于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