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餐饮是指经营面积存50平方米以下的从事较小范围的餐饮经营活动,一般要办理小餐饮登记证,但要先办理营业执照。条件较好符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也可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登记不能进行网络销售,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店可以申请网络经营活动。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或在有形的市场内有固定的经营场合,经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且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餐饮经营者,如小餐馆、小吃店及小作坊等。
小餐饮选址应该距离污水池、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操作间各食品处置功能区应该在室内,与就餐场合具有明显区分或者隔断,环境清洁整洁;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设设施、工具、容器,有相应的清洗、消毒、保洁、排水、防污以及收集餐厨废弃物的设施等。
一、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需要预备的资料如下: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关申请单位的资质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餐饮服务场地的合法应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餐饮服务经营场合和设备布局、加工过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6、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8、从业人员加入食品安全培训的情形说明和有效的健康体检及格证明及复印件;
9、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提交申请。
2、受理: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该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该场一次告诉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体内容,并发给申请人《补正资料通知书》;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体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出具《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决定书》。
3、审查:依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组织现场审查验收。
4、决定:现场审查符合标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标准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诉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5、许可证颁发: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和现场核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时限内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不能营业。餐饮企业无论大小,营业的前提条件是证件齐全,首先办理的是营业执照,持有房屋租赁协议及房屋产权证明,经营者身份证等信息到工商部门申请,核名。
执照下发后持执照等文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许可证期间不允许营业,无照经营会受到相应处分,严重者柜吊销执照。
一)具有固定的经营场合,坚持经营场合环境卫生整洁,与污染源坚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经营场合设在室内,食品处置区与就餐场合、卫生间有效隔离,制作冷荤凉菜应该设置专用操作间;
(三)食品处置区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资料贮存等场合分区明白,防止食品在寄存、操作中发生交叉污染;
(四)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排烟、防尘、防鼠、防虫害以及收集废水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五)加工操作场合设置专用清洗设施,其数量或者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六)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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