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第三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为了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指导地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提升执法办案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的工作部署,我部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的执法案例中遴选整理了6个案例,作为第三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现予印发,供各地执法办案参考借鉴。
农业农村部
2023年2月2日
第三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
1福建省武夷山市某公司推广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案
【处理结果】新余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某消毒消杀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经营农药案
【处理结果】沈阳市农业农村局认为,鉴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应对其予以行政处罚。但考虑到其符合减轻处罚条件,依据《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2.2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浙江省丽水市某商务公司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处理结果】浙江省丽水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由于本案中发现的兽药产品无兽药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向涉案兽药的其他违法经营主体属地农业农村部门送达案件线索告知函,建议其予以立案查处。
4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某畜牧公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未经检疫种猪案
【案情摘要】2022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上报的来宾市某畜牧公司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未经检疫种猪的违法线索。桂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立即对案件线索展开核查。经立案查明,2022年5月12日至16日,来宾市某畜牧公司分9车将1173头种猪从其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镇的养殖场调运至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调运前未向种猪出栏地即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镇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而是通过提供虚假信息的方式向来宾市武宣县思灵镇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动物检疫,并骗取9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在获取生猪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将1173头种猪以212.84万元销售给山东省肥城市某牧业公司,至案发时该批种猪已全部按要求落实免疫程序,并经实验室疫病检测合格。
【处理结果】桂林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一款、《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6.42万的行政处罚决定。
5四川省西昌市陈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宅基地建住宅案
【案情摘要】2021年10月,西昌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该市经久乡某村村民陈某某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宅基地建住宅。西昌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陈某某正在修建房屋且不能提供宅基地审批手续,执法人员现场责令陈某某停止修建住宅。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西昌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陈某某新建房屋依法进行勘验测绘,并向西昌市公安局、经久乡人民政府、西昌市自然资源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分别就当事人的农村村民身份、新建住宅用地审批情况以及占地类型展开核查。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为经久乡某村村民,其在本人已按标准在本村取得宅基地的条件下,将已去世父母的老宅拆除,未经批准在原址新建两层砖结构住宅,非法占用宅基地57.96平方米。
【处理结果】西昌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限期当事人15天内自行拆除新建两层砖结构住宅,退还非法占用的宅基地57.96平方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既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西昌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向西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
【指导意义】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原来由自然资源部承担的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职能划转到农业农村部。根据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才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本案中,执法人员准确把握宅基地执法职责的内涵和外延,紧紧围绕“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和“建住宅”四个核心要素进行调查取证。西昌市农业农村局在分别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委托第三方进行现场勘验测绘的基础上,商请户籍管理机关、宅基地审批机关、土地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形成了完整、准确、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了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宅基地建住宅的违法事实存在。本案从发现违法线索、完善证据链条、作出行政处罚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全过程,对农业农村部门办理宅基地违法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6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案情摘要】2022年3月,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2022年春季农资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嘉陵区某农资经营部正在销售的鸟鼠兔驱避剂产品包装上无农药登记证号等信息。经嘉陵区农业农村局商请产品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协助调查,查明该企业已于2019年停产,涉案农药并非该企业生产,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经立案查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农药60瓶。
【处理结果】南充市嘉陵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农药,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农药,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指导意义】鸟鼠兔驱避剂是一种在农业生产中广泛使用的投入品,对生态环境和人畜安全都可能产生重要影响,执法实践中围绕其应按照农药还是兽药进行管理曾存在争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驱鸟剂定性问题的函》(农办法函〔2020〕18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依法界定管理兽药和农药的函》(农办农函〔2021〕3号)对鸟鼠兔驱避剂的性质予以明确,强调从产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场所和保护对象出发,鸟鼠兔驱避剂应当界定为农药,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管理。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鸟鼠兔驱避剂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应当按照经营假农药处理。由于当事人经营的农药标称生产企业不在本地,嘉陵区农业农村局运用四川、重庆、河南、湖北等8省份于2022年7月建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省际协作机制,商请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查明涉案农药并非标称生产企业所产,进一步完善了本案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证据链条。本案中执法人员从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线索、准确适用法律到跨区域协作调查取证的过程可供办理类似案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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