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检查制度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农产品检查制度,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对本次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农业部已督促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检测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了处罚;对生产经营档案不全、投入品使用记录不规范、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等问题,也已提请地方农业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

国家卫计委:食品安全标准将“瘦身”

本刊讯(记者申海鹏)1月1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表示,我国食品标准将“瘦身”。今年年底前,我国将完成50%以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至2015年底,完成对各类食品标准中涉及安全内容的整合工作,基本解决现行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同时加快食用植物油、蜂蜜、饮用水、粮食等重点领域、品种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形成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基本一致的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最高法:食品药品“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

本刊讯(记者孟雯)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所定“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

浙江现甲醛加工牛血4部门增强食用血产品监管

本刊讯(记者唐蕊)日前,在《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两节两会”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发出后,各地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发现有不法分子用甲醛加工牛血等食用血产品的违法行为。为此,该办向浙江全省各市食安办、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再次发出加强对食用血产品监管的通知。

2、区农技站、经作站职责:农技站负责粮油作物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经作站负责果蔬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负责推进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的指导与推广,组织无公害种植业产品生产技术培训,配合处理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区植保站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主要农作物病虫害预测预报,开展病虫害综合防治,按农药安全使用的要求指导生产者科学使用农药,配合农业执法部门查处违禁农药和非标明成分的农药。

5、区土肥站职责:负责指导农民科学施肥,配合农业执法部门的查处无证、套装的肥料产品。

7、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职责:负责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市场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农资打假;负责组织开展全区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检查,假劣违禁农资产品的集中销毁等全区农资监管重大执法活动;负责组织开展农药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农药刑事违法案件。

8、区绿色食品办公室职责: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申报及审核,承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证后监管工作。

9、区农产品检测中心:负责农产品检测中心规范化建设,建立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对抽样和送达样品的检测,完成全年农产品抽样检测任务,并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检测结果。

二、强化工作措施

1、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上级部署精神,认真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项工作,严格查处失职、渎职行为;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环节监管,共同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关。

2、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完善监管手段,建立健全区、乡两级农产品监管机构,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的监管,加强农贸市场、超市产品质量抽样检测。

3、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在规模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步推行生产档案管理,投入品使用记录等各种追溯制度,对生产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生产者或经营者责任。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围绕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以当前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和执法检查,着力转变生产方式,建立完善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构建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市农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确保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100%,蔬菜、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监测平均合格率96%以上,其中“三品”监测平均合格率98%以上,饲料产品监测平均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杜绝在生鲜乳和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杜绝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

三、整治任务

(一)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种植业主要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平均合格率96%以上。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试点。

2.主要任务。一是规范生产过程管理,全面推行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开展产地准出试点;二是结合产业提升行动,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大高毒农药替代产品及其配套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加强非禁限用农药的使用指导,大力实施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程;三是大力整顿农药市场,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规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严厉查处农药生产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其它隐性成份的不法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行为;四是加大对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及“三品”(种植业)基地农产品农药残留的监测力度。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蔬菜、茶叶、杨梅、柑桔、葡萄等主要食用农产品,以及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氧化乐果、毒死蜱等农药。重点单位: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种植(养殖)场(大户),农药生产经销企业。重点区域:“三品”(种植业)生产基地、副食品(蔬菜)基地、全市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及省级农业产业提升项目基地,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

(二)生鲜乳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生鲜乳收购单位检查率达到100%,生鲜乳质量安全违规单位查处率达到100%,确保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100%。

2.主要任务。一是继续开展生鲜乳收购单位清理整顿,贯彻落实《浙江省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行政问责暂行规定》,巩固生鲜乳收购单位专项整治成果;二是组织实施《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加强对生鲜乳收购单位的扶持和指导,推进生鲜乳收购单位的规范化建设;三是切实做好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发放工作。严格按照《浙江省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实行现场审验评分标准进行审验、发放,做到申报资料齐全,审验规范认真,核发与备案符合要求,确保符合一个,发放一个;四是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定期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检查,在重点地区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监测;五是依法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鲜乳;重点单位:生鲜乳收购单位;重点区域:奶牛产区。

此项工作由畜牧兽医局牵头,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农产品检验测试中心配合。其中,畜牧兽医局负责生鲜乳生产整治、组织生鲜乳质量抽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

(三)饲料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杜绝并严厉查处在饲料中添加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行为。

2.主要任务。一是全面检查饲料生产企业,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饲料企业,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二是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三是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四是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扩大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抽检范围和频次,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查处力度。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蛋白原料、自配料和非蛋白氮及其类似物,三聚氰胺、瘦肉精、镇静剂类、苏丹红、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畜禽养殖场(户)。

此项工作由畜牧兽医局牵头,局产业信息科、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配合。其中,畜牧兽医局负责饲料行业整治,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

(四)兽药及畜产品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经营秩序,畜禽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普遍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畜禽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查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平均合格率97%以上。

2.主要任务。一是加大兽药生产企业监管力度,对GMP实施状况实行监督检查;二是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查处禁用药物;三是加强兽药监督抽检,组织开展对非法生产经营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的清查行动;四是规范养殖过程管理,全面推行畜产品养殖记录制度,开展畜禽产品产地准出试点;五是结合产业提升行动,推进畜禽规模化养殖,加大兽药使用监管力度,加强安全用药宣传、指导,完善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六是配合部、省加大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力度,重点监测猪肉产品中喹噁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和磺胺类药物残留,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猪、家禽、蜂产品,以及假劣、禁用、未经批准的兽药;重点单位:畜禽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兽药生产经销企业;重点区域:畜禽产品产地准出试点单位,市副食品(畜禽)基地、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基地及省级农业产业提升项目基地,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

此项工作由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副食品办、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农产品检验测试中心配合。其中,畜牧兽医局负责兽药行业、畜禽养殖环节整治和畜禽产品质量抽检,副食品办负责开展副食品(畜禽)基地产地准出试点,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

(五)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三品”抽检合格率98%以上,企业用标行为进一步规范,“三品”和省级以上名牌农产品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其中市、县两级抽检50%以上。

2.主要任务。一是加强与认证机构联系,把好认证审核关;二是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生产监管,严厉查处非标生产行为;三是全面开展对市场销售“三品”的抽查监测,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和生产企业;四是规范“三品”包装标识,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不符合“三品”标准的产品,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的产品,不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产品;重点单位:“三品”生产单位;重点区域:“三品”集中生产地区、产地准出试点单位。

(六)农资打假专项治理

1.具体目标。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2.主要任务。一是强化农资市场准入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口;二是全面开展小农资质量安全整治,开展市场拉网式检查,清理整顿不合格市场主体;三是加大假劣农资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四是强化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检查,提高抽检覆盖率;五是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市)建设;六是加强服务指导,提高农民识假辨假能力。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主要农资;重点单位: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农资经营户,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农资市场和农资集散地;重点区域:假劣农资重大案件多发地区。

此项工作由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牵头,畜牧兽医局、农业站、种子站、植保站配合。

四、总体安排

(一)部署自查阶段(4月1日-4月25日)

局成立工作小组,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进行自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26日-11月底)

一是规范生产管理。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大力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指导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要农产品生产主体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组织农产品产地准出试点,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开展质量安全自检,出具产地证明和质量证明,做好与市场准入工作的衔接。

二是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广泛开展“绿剑”系列执法行动,加大对禁限用农药、兽药和禁用化学品清理检查力度,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市)建设,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

三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加大监测力度,扩大监测品种,增加监测频次。重点开展对主要生产基地、规模养殖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测和监督抽查,监测重点品种为蔬菜、茶叶、杨梅、柑桔等主要农产品。

四是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队伍和制度建设,按照“三位一体”模式,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建设试点,制定《乐清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和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责任制和问责制,落实直接监管责任人及具体责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开展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

六是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禁限用农兽药知识,全面报道专项整治和执法行动工作成效,曝光典型案件,营造专项整治浩大声势,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良好工作氛围。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

对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进行全面总结考查,将农产品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

局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和执法年活动的有关工作,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加强督导检查,落实方案各项要求,确保行动计划顺利实施。

(二)细化整治方案,明确工作重点

(三)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报送信息

要加强农业系统内部的配合,强化与外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报送信息。从2009年4月开始,各牵头单位每月11日和26日下午4时前向局农产品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市各项整治行动相应的牵头单位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材料要综合各整治行动参与单位的信息,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各单位要密切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反馈情况。

(四)坚持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

各任务牵头单位要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要通过专项整治,达到标本兼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队伍,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以建立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为抓手,落实生产者第一责任人和基层农技人员监管责任,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六、重大活动安排

(一)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4月上旬,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方案,召开由各牵头单位领导和主管人员参加的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部署整治任务。

(二)组织开展“五送”活动。3-4月,组织全市开展“送政策、送科技、送信息、送服务、送农资”为主要内容“五送”下乡活动,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营造良好氛围。

(三)组织开展“绿剑”系列执法行动。3-12月,结合农药、兽药、饲料等专项整治,组织5次“绿剑”集中执法行动,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抽检农业投入品50批次以上。继续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推进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农业执法水平和能力。

(四)组织开展茶叶、杨梅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3-7月,在全市杨梅主产区、茶叶主产区组织开展茶叶、杨梅生产与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强茶叶、杨梅质量监管。

(五)组织农产品质量例行监测和品牌农产品抽检。4-12月,组织开展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组织对省级以上名牌农产品和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抽检覆盖率达到100%。

(六)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试点。4-12月,编印下发农产品产地证明格式、蔬菜中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结果报告、生猪(尿液)“瘦肉精”快速检测结果报告等农产品产地准出统一证明。选择10家左右种植业、畜牧业生产单位开展产地准出示范试点,引导乡镇、生产基地建立农产品质量动态监测点,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工作的有效衔接。

(七)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4-12月,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追究制,制定下发《乐清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确定一个乡镇,开展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三位一体”建设模式试点,由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承担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八)纳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建设。根据*市要求,我市纳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二期)建设。

(九)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9-11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包括《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35号)、《浙江省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行政问责暂行规定》(浙政办发〔20*〕94号)等落实情况。

关键词:实验室管理体系培训监控

党的十会议精神强调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全面提升农产品、食品安全状况监管能力和检测水平,确保实现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农产品、食品安全检测工作任重道远。因此,农产品检测实验室必须要做好内部管理,为提供准确、可靠、及时的检测数据做好保障。本文从持续改进体系文件、有效实施人员培训以及注重监控检测细节三个方面介绍一些做法,以供借鉴。

1持续改进体系文件,保证有效运作

2有效实施人员培训,提升技术能力

3注重监控检测细节,确保全程记录

完成好农产品检测工作要涉及许多影响因素,其中人员、设施、环境和过程等均会影响实验数据,不容忽视任何细节。因此,要把农产品检测实验室检测工作视为一个系统,而不是各要素的简单拼合,要从实验室工作环境的整理开始,制定细致的业务工作流程,细化各岗位的职能,采用过程方法对实验室的每项工作环节及各环节流转进行控制,对实验过程全程记录,并适时监控,不断推动实验室的精细化管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检测;安全控制

1引言

2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现状分析

(1)农药等污染严重

(2)加工过程违规

在农产品的加工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有些农产品虽然是在安全的环境下生长起来的,但是在加工过程中由于工人的操作违规以及加工设备的制作工艺不符合国家的标准规定,给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带来了安全隐患。此外,有些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农产品的制作过程中违规使用添加剂、色素、防腐剂等等,这些问题都使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带来病菌威胁。究其根本,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就是农产品企业没有健全、完善的生产监管体制和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系统,导致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3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优化措施

(1)加强对群众的宣传

目前,我国群众对农产品的安全意识还很薄弱,这导致他们在生产过程中对食品安全不是非常注重,可能加入一些影响农产品质量的化学物品。因此,一定要加强对农产品安全问题法律法规和农产品安全对大众的危害的宣传,并制定出相应的处罚和奖励措施。

(2)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一项制度能顺利施行的重要保障。只有建立相应的农产品安全检测的法律法规,才能够保证农产品的检测过程有条不紊的进行和实施。因此,应该不断的建立和完善农产品检测的响应法律法规,达到“有法可依”的目的。

(3)规范检测程序

(4)重视人才培养,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5)加强机构管理,提高监测工作效率

(6)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资金投入

(7)完善质量检测体系

根据中国区域特色特点,合理布局规划,制定针对性的检测方法和手段,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建立当地有特色的检测体系。合理规划农产品检测站,配备有针对性的检测设备,建立农产品从产出――产中――和产后的关键过程检测,对发现有问题的农产品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和预案,做到及早发现,快速处理。同时鼓励当地生产基地和农产品龙头企业建立自己的企业标准以及检测标准,协助其建立自己的农产品检测站,以完善当地整个农产品的检测体系。

4结语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水平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农产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技术保障,是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措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任红彦.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现状及优化策略[J].农民致富之友,2014(15):81.

[2]李枫,姬文宇.乡镇基层农产品农残检测工作的现状与对策[J].安徽农学通报,2013(16).

[3]韩凤.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现状与对策[J].农业与技术,2014(5).

1.进一步加大检测体系建设力度,逐步形成县、乡两级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

2.进一步加大农业标准实施力度,扎实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

根据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通化县将把农业标准化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点,采取新举措,力求新成效。重点是要以国家和省级农业标准化基地和无公害生产示范基地创建活动为突破口,加快农业标准实施工作。围绕农业生产和经营过程,在农业资源条件、农业生产、加工、包装、储运等各个环节,整体推进农业标准化。充分发挥龙头企业、行业协会以及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提高农民组织化、生产规模化程度,把各种项目投资、新技术推广等工作与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结合起来,全面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

3.进一步加大投入品监管工作力度,推进源头治理措施的落实

按照“标本兼治、打防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突出抓好重点产品、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季节和大案要案。在强化源头治理上,积极推行建立农业投入品购销台账制度和使用台账制度,完善可追溯管理制度。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彻底追查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等违禁农药和禁用化合物的源头,切断非法供应渠道,严惩违法犯罪分子,曝光大案要案。在市场监管上,继续实施农业投入品的专项整治行动,联合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无证和擅自更改标签的行为,严格控制禁限用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销售渠道。在服务指导上,加强对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进行法律知识、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知识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4.进一步完善例行监测制度,抓好源头追溯工作

开展例行监测,是当前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农业部门履行监管职能的重要体现。将以“菜篮子”产品为重点,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县区域内主要农贸市场开展例行检测。在此基础上健全检测机构,完善监测手段,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向基层延伸。同时加强和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工作,建立统一、权威的官方披露渠道,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利用监测结果,对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或品种,进行源头追溯,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帮助落实改进措施。

5.推行市场准入制度,重点完善制度建设和产销对接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0〕2号),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为基础,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逐步推进”的原则,通过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全程监控,确保上市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城乡居民身体健康。

(二)目标任务。通过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推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管理制度,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我市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禁止有毒、有害农产品上市销售,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证上市销售农产品达到无公害农产品安全标准。

二、准入范围

凡进入我市各区县主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连锁店)销售的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符合准入条件,否则禁止进入。

三、准入条件

(一)凡进入我市的上述农产品,应当随附下列五项中的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1.农产品生产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

2.由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获得农业、畜牧、商务、检验检疫部门共同认可的出口农产品示范区资格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对于进口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二)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三)具备包装条件的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对上述销售的农产品,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抽检,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管工作。

四、工作重点

(一)加强检测体系建设

1.各类农产品主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连锁店)应自主设立专用检测室,配备符合检测要求的速测仪器和相应的检测人员,开展日常自检工作。

2.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连锁店)的检测人员由辖区内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培训,检测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接受辖区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3.市、区县各主管部门要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商场(超市、连锁店)等设立的质量检测室加强管理,监督各检测室进行公正、公平、科学监测,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

(二)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

(三)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

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行为,净化农业投入品市场,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要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为重点,加快改造经营设施设备,增强服务功能,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购销登记制度、质量抽检制度、不合格农产品清退制度,提高经营人员素质,改善经营环境,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五)搞好农产品市场准入服务

各级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有关服务工作。一是指导农产品生产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产地证明,规范格式,做好证明材料服务工作。二是开展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产品监督抽检力度,及时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关。三是指导和监督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连锁店)建立自律性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开展检测工作,确保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市场开拓。

五、保障措施

(二)加大投入,强化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资金投入力度,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检测体系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要进一步落实农产品“三品”扶持政策,鼓励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企业加大农产品标准化基地创建和“三品”认证力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等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榆林农业不发达,主要为粗放式发展,竞争力弱,农产品由于加工能力、开发力度、宣传手段等方面不足,还停留在比较初级的阶段,原粮原果的销售比例较大,深加工、精加工不足,农产品加工转化的技术含量低,产品链短,附加价值不高。榆林市农产品发展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几个方面:

农业产业链短,组织形式松散

小农户分散经营,集约化程度低。虽然榆林市的果(苹果)、马铃薯、红枣、桑蚕等的连片开发已初见规模,但是由于自然和区位条件的限制,生产分散,没有规模效益。小农户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生产,这些农户独立生产、分散经营,这对农产品质量的统一造成较大的影响,既不利于农产品质量的标准化,也不利于农业投入品的控制。

组织性差。农民长期的种植模式造成其对组织需求的薄弱,然而,在竞争的市场中,这些农户小批量生产出来的农产品难以竞争大型农产品生产组织所生产的的产品,并受到市场的排挤,只能通过降价的方式实现销量,但是为了争取更多的利润,不自觉的,这些农户就更倾向于向所生产的农产品中掺假,因此,农产品的质量就很难得到保证。因此,必须逐步转变农户的分散经营,加速推广合作社,加快标准化和专业化生产的步伐,加强农户和企业之间的联系。

农产品污染

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农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生产地环境污染、农产品饲料或投入品不合格造成的。农产品的产地环境主要包括空气、水及土地,这几样因素都会对农产品的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

农业投入品污染。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能使用国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农业投入品主要包括在农产品的生产环节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农产品的种子、农兽药、化肥、饲料以及投入品等农用的生产资源农产品和农机以及农业设备等农用的工程物资农产品。在我市农产品的生产环节中,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现象仍有发现。

流通环节存在隐患

例如,在农产品的流通过程中,为了保证农产品的新鲜,往往大量使用过多的保鲜剂,都直接影响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同时,农产品在流通环节的流通设施比较落后,交通运输能力还不能够满足某些农产品运输的要求,集装箱和散装运输发展缓慢,缺乏专用的运输车辆;农产品储存手段落后,缺少专用的仓库,尤其是低温库和冷藏库等特种仓库严重缺乏;农产品的流通信息发展滞后,网络不够健全,覆盖面比较窄,尤其是在偏远落后的农村地区电脑使用率较低;农产品流通标准化和专业化程度不高,运输方式单一,流通标准不配套等等。这些都使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得不到有效地保护。

针对以上问题,榆林市农业局采取了多种措施应对。

加大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能力。目前榆林全市12个县区农业部门全部成立了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全市176个乡镇监管站全部挂牌成立,80%以上监管站人员到位、制度健全;建设靖边、横山2个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建设定边、子洲2个市级监管示范县,建设鱼河、店塔等12个监管示范乡镇和26个监管示范基地;市农检中心新购置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及柱后衍生系统各1台(套);申报无公害农产品检测25类,扩项9类,变更检测标准15个,新增检测项目18个;加快县区质检能力的形成,在清涧县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质检机构能力提升项目。

在农产品专项治理和打假方面,榆林市农业局先后开展了农药及农药使用,水果滥用膨大剂、保鲜剂、无公害农产品等专项治理活动,检查各类农资经营单位、调处农资投诉举报纠纷、抽查种子、农药、肥料产品、开展“三品一标”农产品标识检查等来进行执法管理。同时,突出常态化监督检查和检打联动,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通知》,开展定期风险隐患排查和信息报送。

全面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依托榆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全市12个县区全部建立了县级追溯管理平台,纳入追溯系统的123家企业、合作社;同时在定边县和子洲县实施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和追溯试点项目,强化技术指导和制度建设。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包括种植、养殖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过初级加工的粮食、蔬菜、奶类、水产品、禽畜产品等农产品,以及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第四条本市实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本办法所称市场准入,是指在本市经营的食品应当经过检验、检测,禽畜产品应当经过检疫,符合国家、省、市质量卫生安全要求,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经检验、检测、检疫不合格的食品不得经营的管理制度。

政府鼓励和引导企业生产经营优质食品。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等称号或认证并以品牌经营的食品,在称号或者认证的有效期内可以免检。

第五条本市建立食品生产者自检、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检验检测监督体系。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自检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本行业的监督、自律。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制度;定期对各类食品实施检验、检测;指导、规范、监督食品生产者自检和行业自律行为。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领域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推进食品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负责禽畜产品屠宰加工的监督和管理,以及禽畜屠宰加工厂(场)设立的审核;负责全市食品经营网点规划及其调整;协同有关部门对食品批发、零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负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和质量安全监测;负责种子(种禽、种畜)、肥料、农药、兽药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市饲料管理部门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和食品质量的监测;负责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农产品等农业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实施;负责食品质量认证认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内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审核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食物污染物监测网络。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监督检查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无证、无照加工和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加工厂(场)、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经营场地环境状况及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七)公安、规划、药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并推行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规范,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管理

第一节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管理

第九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符合卫生、质量、环境、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规划;扶持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的设立和发展。

市农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应当实行农产品安全跟踪制度。制定生产技术规程,建立生产记录档案,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鱼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

其他农产品种植、养殖业户应当参照生产基地的管理方式,记录农药、肥料、兽药、鱼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农产品安全跟踪制度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安全检验制度,提供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牲畜屠宰厂(场)屠宰的牲畜应当具有产地县以上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出厂(场)的肉品应当加盖定点屠宰厂(场)的肉品检验合格章及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检疫合格章,并具有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牲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经过加工、有包装的农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物上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品标准代号、产品名称、净重、生产基地、加工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第十二条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安全承诺制度。

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就其产品的安全状况向农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者作出承诺。

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安全承诺制度,由市农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本市实行无公害农产品及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证制度。

农产品生产者可以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证程序》的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认证。

通过国家或省认证的,可以在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相应的认证标识;未通过国家或省认证的,不得使用无公害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认证标识。

第十四条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以及其他种植、养殖业户对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上市销售。

屠宰场、禽畜饲养基地(场)以及其他场所对经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产品,染疫的禽畜的排泄物,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管理

第十五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食品卫生和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生产加工食品。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跟踪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明,保留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厂前成品的检验记录,并留有样品。所留样品应当按照品种、批号分类存放于专设的留样库内。

市卫生、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食品安全跟踪制度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检验制度,设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规定对本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卫生检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代检,出具卫生检验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按照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规定对本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实施检验。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当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自行检验其生产加工的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食品质量。国家对于某些特殊食品的检验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QS”标志;“QS”标志应当在最小销售单位的食品包装或者标签加印(贴)。

第三章食品经营管理

第一节食品经营者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取所进货物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二条食品市场经营者应当对未经检验、检测的农产品进行检测,不得经营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食品。

本市宾馆、酒家、医院、学校、幼儿园、机关和其他企事业等集体用餐单位应当采购经政府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或经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食品。采购不合格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追究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级市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控,定期对各类食品实施检验并指导、监督企业和行业的检测活动,建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处理机制,配置流动食品安全监测设施。发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等质量卫生安全要求的食品可以进行现场监控和封存处理,并及时送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复检,复检合格的,应当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食品市场进行联合抽查,并将抽查及依法处理结果定期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市实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市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服务平台,定期食品安全信息,并为消费者提供举报和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节食品市场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市场是指食品批发市场、肉莱(农贸)市场、食品超级市场。

政府扶持、鼓励生鲜超市的设立和发展,鼓励现有肉菜(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或超市化改造。

肉菜(农贸)市场的改造条件和要求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卫生、环保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设立肉菜(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设立条件。

肉莱(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的设立条件,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工商、农业、卫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市实行食品市场经营者责任制度。

市场经营者对其市场内经营食品的安全负有管理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场经营者具有以下责任:

(一)配备与食品市场规模和食品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专职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人员;

(二)配置与食品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对市场内经营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并按有关规定送检;

(三)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市场内经营业户合法经营,督促市场内经营业户销售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

(四)组织有关食品经营业户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

(五)核验、登记场内经营业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

(六)与进场经营业户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就其场内销售的食品安全向顾客作出承诺;

(七)市场经营者应当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对市场内经营业户的不良记录定期予以公布。

第三节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用于食品加工。

本办法所指废弃食用油脂,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潲水”中提炼的油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三十条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区、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数量、回收单位。

第三十一条废弃食用油脂应当由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回收、加工,禁止擅自处理。

第三十二条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掌握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污染环境知识的收集人员;

(二)有符合环境、卫生和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转运废弃食用油脂的储存场地及其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回收单位应当与所在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废弃食用油脂回收环保责任协议书,以及与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单位签订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协议书。

第三十三条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地点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规划;

(二)具有掌握废弃食用油脂加工技术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单位应当与所在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废弃食用油脂加工环保责任协议书,以及与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单位签订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实行废弃食用油脂转移联单制度;

(三)建立、健全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四)按照规定的标准治理产生的污染物。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生产加工食品有下列行为的,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屠宰厂(场)出厂(场)的肉品未加盖肉品检验合格章、兽医检疫合格章,或者不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牲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肉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卫生检验,或未提供卫生检验合格证书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产品出厂质量检验能力且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出厂检验而擅自出厂销售的,或者食品生产企业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而未按照规定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在食品《装上加印(贴)“QS”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或者台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不执行已建立的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交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回收、加工的,由区、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条件,擅自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活动的,由区、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立台帐制度,未实行废弃食用油脂转移联单制度的,由区、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五)(六)(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千元罚款;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理。

第四十条市商业、农业、质监、卫生、工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落实头灶镇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整体推进工作,提高全镇农业产业化无公害水平,提升农产品品牌形象,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全镇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整体推进工作的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农产品无公害的规划和布局。

我镇现有社会面积达206.8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14000公顷,水面积733.3公顷。我镇下辖34个行政村居,按照我镇的原有农业传统和结合农业区域新规划,新申报粮油基地6441公顷,分布在全镇29个村居,其中六灶村361公顷,徐灶村389公顷,曹丿村118公顷,张港村278公顷,华丿村482公顷,黄尖村360公顷,前进村424公顷,海联村150公顷,袁陈村33公顷,练坳村69公顷,沈河村52公顷,金康村154公顷,金灶村257公顷,金东村134公顷,永红村397公顷,新合村463公顷,中渠村333公顷,陈章村252公顷,顾丿村101公顷,韩文村98公顷,蒋泊村179公顷,南胖村54公顷,下舍村143公顷,潘港村208公顷,双中村201公顷,新中村189公顷,港东村169公顷,南洼村200公顷,姜祝村193公顷。新申报水产品生产基地266.6公顷,其中建中98公顷,建设村35.3公顷,南洼村56.3公顷,港东村77公顷。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三、加强培训学习和监督管理。

围绕农业无公害基地的规定,提高对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识,努力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的知识方面的培训和指导,具体做好五点:一是制订好关于无公害农产品的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定期开展地无公害农产品方面的知识培训。发放致农户的关于无公害农产品方面知识的一封信。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的知识普及雍知晓率。二是抓好各类农资产品的源头管理,与各个符合农资销售点签订销售合同书,从各类农资源头管起,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管理,做好检查台帐的登记。三是与各行政村居签订关于无公害产品管理工作的责任书,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的监管力度和明确监管范围。四是镇农业服务中心安排专门技术人员分片包干到村,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各行政村社区要明确专门农技人员分工到组负责关于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和管理,做到问题责任追究,工作环环相扣。五是镇农业服务中心设立监测实验中心,负责农产品定期抽检到位,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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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浙农27家单位入选全国农资保供平台第一批成员企业行近期,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钾盐钾肥行业分会、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中国东盟农资商会共同发起组建全国农资保供平台,并对第一批全国农资保供平台的成员企业名单予以公示。经公示,浙农股份及下属企业等27家单位入选名单。 据悉。全国农资保供平台以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根本宗旨,着力促进我国农资产运储http://www.fert.cn/news/2024/11/28/5827146151.shtml
4.浙江粮油交易网3、交易入口:国家粮食交易平台(http://www.grainmarket.com.cn/)最上方登陆后点击-“交易”-“浙江市场”-“浙江兰溪20241205饲料稻谷销售”。 4、竞价交易人资格:限浙江省内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并有较强社会责任意识的饲料生产加工企业(报名企业需提供《饲料生产许可证》,并签订《参与浙江兰溪饲料稻谷公开竞价交易承诺书http://www.zjlyjy.net/portalPkg.pr.NewsView.do?param/stype=bid1¶m/id=BEE019A8F80837102E2817113F7E0108
5.龙泉市农业农村局浙江省农资产品监管服务信息化平台龙泉子系统各供应商须负责从需求确认、软件设计、开发、系统初始化配置、数据对接、平台整合到系统部署调试、实施、培训、维护服务的所有工作。 ▲本次项目要求依托现有的“浙江省农资产品监管服务信息化平台(http://fylz.zjagri.cn/nz/pub/login.do?sysCmd=initLogin)”、“浙江省农资经营购销应用(http://fylz.zjagri.cn/https://m.cgwenjian.com/view/file/202112090000199957
6.——看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如何破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难题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是名副其实的“菜篮子”,目前,当地73%的农业用地已流转,然而剩下的27%,小散农户还有上万家。如何来监管这些主体?2019年,余杭开始在10个村试点“主体信息卡”,并且将小散农户纳入动态管理。从购买农资,到产品检测,再到上市交易,这张卡贯穿始终。办卡容易,可面对上万家散户,如何用好这张卡,这https://www.farmer.com.cn/2020/11/16/99862045.html
7.浙江省农业信息中心关于全省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升级开发爱企查招投标信息查询为您提供浙江省农业信息中心关于全省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升级开发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的招标单位、中标单位、联系方式、公告全文,让您轻松了解浙江省农业信息中心关于全省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升级开发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最新动态。了https://xunbiaobao.baidu.com/biddingDetail?id=ff1c399cfe3497de9cd26d717b12deb189145d93&source=seo
8.“三位一体”智农共富平台建设研究编制农业农村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建设农业基础地理信息、农业自然资源、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渔政、农机装备、农经资源、农产品营销、科技人才、美丽乡村、监管执法和政策法规12类数据库,初步形成统一、标准的农业农村全息时空大数据仓。 (3)建立数字农业一张图管理平台 https://www.cenxin.co/ganhuo/69942.html
9.案例“两高”典型案例北大法律信息网3.陕西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办法 20240204公布/20240401施行 4.四川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20240203公布/20240401施行 5.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 1.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修正) 20240218公布/20240401施行 2.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24) 20240208公布/20240401施行 https://www.chinalawinfo.com/Feature/FeatureDisplay1.aspx?featureId=1056
10.农药管理条例范文二、强化农药连锁经营,建立市场监管机制 销售农药的有关公司,要以现有的农资零售网点为基础,搞好连锁经营。要改变现有有限连锁的形式为全面连锁的形式;建立农药配送或物流中心,从源头上保障农药质量;强化与农药技术推广服务有机结合,直接为农民提供农资商品消费服务,缩减流通环节,使农民真正用上质优价廉的农资产品;强化内https://www.haoqikan.com/haowen/15138.html
11.农业信息化方案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执法农资查询农资监管河南省专用版下载 农资管家系统 农资管家是集农资产品查询、农资产品进销存、农资产品备案、农资监管于一身的互联网+云计算的平台。它不仅能帮助农资经营户提高日常经营管理水平, 而且还能帮助管理部门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通过应用农资管家经营户能方便的在手机或电脑上查询农资产品数据、管理自己的日常账目(包括进货http://www.czsntn.com/download-center.html
12.智能农业杭州策望:面向农业的综合平台系统当农户遇到种养问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在线咨询农业专家;可以实现对农资生产、批发、零售到最终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管,构建起农资产品“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产品可召回”的综合执法体系;可以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在线培训、建档立卡、技能测评,提高农业主管部门生产决策、指挥调度、上下协同、信息反馈等方面https://blog.csdn.net/np4rHI455vg29y2/article/details/78859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