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6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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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章农产品产地
第四章农产品生产
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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