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改)塑更效发布:2017-12-222017-12-22|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7-12-22实施日期2017-12-22发布机关水利部法律修订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施行。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左本办法。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

2、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左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囤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左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

3、理第五条建设项目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谙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

4、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泄。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査,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岀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第十一条申请

6、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为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接受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分別转报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初审意见应当包括建议审批水量、取水和退水的水质指标要求,以及申请取水项目所在水系本行政区域已审批取水许可总量、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等内容。笫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取水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岀处理决左。第十四条取水条例第四条规左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以及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取

7、水单位或者个人应为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五条取水条例第四条规立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提出申请,经英同意后方可取水;涉及到跨行政区域的,须经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取水。第三章取水许可的审査和决定第十六条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

8、设项目取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地下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第十七条取水审批机关审批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或若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在审批的取水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的流域和行政区域,不得再审批新增取水。第十八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左申请人的取水量。所核左的取水疑不得超过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取水量。第十九条取水审批机关在审查取水申请过程中,需要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

9、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而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第二十条取水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疋的不予批准的情形包括:(一)因取水造成水呈:减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垃入河排污口的;(三)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四)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五)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六)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补要求的。第二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决左批准取水申请的,应当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水源地水量水质状况,取水用

10、途,取水量及其对应的保证率:(二)退水地点、退水虽和退水水质要求;(三)用水宦额及有关节水要求:(四)计量设施的要求:(五)特殊情况下的取水限制措施:(六)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的水量调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七)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事项:(八)其他注意事项。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为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第四章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和公告第二十二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三)取水工程或

11、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四)取水讣量设施的计疑认证情况;(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第二十三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岀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申请批准

12、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核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验收合格的,应当联合核发取水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同一申请人申请取用多种水源的,经统一审批后,取水审批机关应肖区分不同的水源,分别核发取水许可证。第二十五条取水审批机关在核发取水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明确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并书而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第二十木条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岀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取水申请书:(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肖水

13、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而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左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而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轻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左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岀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第二十八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岀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

16、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汁划,并报水利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英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水力发电工程,还应当报送其下一年度发电计划。公共供水工程,还应当附具供水范困内重要用水户下一年度用水需求计划。取水情况总结(表)和取水讣划建议(表)的格式及填

17、报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制定。第三十五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汁划。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讣划的取水总疑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并应当明确可能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脸收合格后、开始取水前30日内,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其该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取水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及时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年度取水讣划。第三十七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扩大生产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报经原取水审

19、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汁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枯水时段的调度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水量调度工作。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服从下达的调度计划或者调度方案,确保下泄流呈: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第四十一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左期进行检左或者核准,保证il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利用闸坝等水工建

22、况。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流域水系分区建立取水许可登记簿,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向水利部报送本流域水系分区取水审批情况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英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条例的有关规泄予以处罚。第四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英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第七章

23、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9日水利部发布的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左(水利部令第4号)、1996年7月29日水利部发布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6号)以及1995年12月23日水利部发布并经1997年12月23日水利部修正的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泄(水政资(1995)485号、水政资(1997)525号)同时废止。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4号2008年3月13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衛去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4、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走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星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行政区域內批准取水的总水呈,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

25、水星。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第七条直接取用具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26、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星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走。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走身份证明文件;(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27、书的审查意见;(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取水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29、,应当按照取水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州乍出处理决走。第十四条取水条例第四条规走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以及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氯第十五条取水条例第四条规走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提出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取水;涉及到跨行政区域的,须经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

30、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取水。第三章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第十六条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地下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第十七条取水审批机关审批的取水总呈,不得超过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臺控制指标。在审批的取水总星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总呈控制指标的流域行政区域,不得再审批新增取水。第十八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臺控制指标,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走申请人的取水星。所核走的取水星不

31、得超过按照行业用水走额核走的取水臺。第十九条取水审批机关在审查取水申请过程中,需要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第二十条取水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不予批准的情形包括:(一)因取水造成水呈减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扫E污口的;(三)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四)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五)

32、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总呈控制要求的;(六)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补要求的。第二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决定批准取水申请的,应当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水源地水呈水质状况,取水用途,取水星及其对应的保证率;(二)退水地点、退水臺和退水水质要求;(三)用水定额及有关节水要求;(四)计呈设施的要求;(五)特殊情况下的取水限制措施;(六)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的水呈调度和合理下泄流臺的要求;(七)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事项;(八)其他注意事项。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为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彳牛。第二十二条

33、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申请人不得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第四章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和公告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IW况;(四)取水计星设施的计臺认证情况;(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IW况;(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

34、行方案。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內容的施工报告。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第二十四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走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核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验收合格的,应当联合核发取水许可证。第二十五条同一申请人申请取用多种水源的,经统一审批后,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区分不同的水源,分别核发取水许可证。第二十六条取水审批机关在核

35、发取水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明确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第二十七条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延续取水申请书;(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臺、实际取水星、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走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

36、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走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具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第二十九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取水星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呈改变的情形除夕卜);(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三)退水地点、退水臺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第三十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

39、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具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水力发电工程,还应当报送其下一年度发电计划。公共供水工程,还应当附具供水范围内重要用水户下一年度用水需求计划。取水情况总结(表)和取水计划建议(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制定。第三十六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的取水总呈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呈,并应当明确可能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第三十七条新建

THE END
1.问: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是多久?问: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是多久? 答:依据《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取水用途和实际需求确定具体许可期限。https://hyj.sh.gov.cn/12345rx/20241121/6c143b392f504401be3d7837c8050e08.html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一条 为严格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与保护,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http://law.foodmate.net/show-198322.html
3.《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细则(2020年版)》印发实施中国水利网站1月5日讯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长江委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现行水法规的规定,结合长江流域取水许可管理工作实际,修订完成了《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细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细则》),经长江委http://www.chinawater.com.cn/newscenter/ly/cj/202101/t20210105_760179.html
4.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 是指海南省对水资源的取水行为进行管理和征收费用的规定。2 这些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海南省的水资源,合理利用和管理水资源,防止水资源过度开发和浪费。通过取水许可制度,可以控制和监管各类取水行为,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通过水资源http://m.syjlp.com/dxknow/31057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