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农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局起草了《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实名制方式,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邮政编码100125)。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2017月10月31日
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二条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是指,将在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下简称失信当事人)纳入黑名单,实施信用约束和部门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布的措施。
第三条农资领域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指导、组织全国农资领域黑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认定、谁公布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农资领域黑名单的认定、公布和报送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且失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经行政复议或法院判决最终确定效力,存在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黑名单:
(一)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
(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给农业生产造成2万元以上损失的;
(四)被吊销或撤销农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等资质文件的;
(五)未取得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农资产品的;
(六)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因农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纳入黑名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认定黑名单后,可根据需要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核实和处理。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实行事前告知。没有异议的,经认定部门批准后,确定列入黑名单,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农资领域黑名单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身份证号不对外公示,下同),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等;
(二)联合惩戒的期限;
(三)应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对列入农资领域黑名单的失信当事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三)不得参与农业系统各类表彰奖励、资质认定、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农业扶持项目等;
(四)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扩大产品抽检范围;
(五)惩戒期限内,当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