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这七类肥料,不用登记啦!农药登记也有“绿色通道”农药管理条例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规定,农业农村部近日发布复混肥料等七类肥料改为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原文如下:

农办农〔2020〕15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肥料

产品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要求,加强肥料管理,促进肥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部决定对部分肥料产品实行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不再在农业农村部登记,改为备案。复混肥料、掺混肥料不再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登记,改为备案。

二、目前已进入登记办理流程尚未取得肥料登记的肥料登记申请,办理流程自动终止。申请人可与受理机构联系,取回已提交的申请资料。

三、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在相应产品投入生产前,将产品信息通过农业农村部肥料备案信息系统、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肥料备案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四、生产企业进行备案时,应当在线提交产品技术指标等资料。肥料登记备案工作人员应当对生产企业提交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

五、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权限负责肥料产品备案管理,定期抽查企业备案情况,督促生产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备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七、备案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生产企业可先行组织生产。备案系统上线运行后,再进行网络在线补录备案。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9月30日

中国肥料登记管理制度的30年

1989年9月

原农业部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发布了《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对除免于登记的14个品种外的所有肥料实行检验登记制度。

1993年7月

实施的《农业法》规定了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登记或许可制度。

1997年

《农药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实施后,植物生长调节剂改按农药管理,不再执行肥料、土壤调理剂的检验登记制度。

2015年以来

顺应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肥料登记审批手续多次简化。

2015年9月起

部级肥料登记实施网上申报;取消登记初审时提供样品规定,取消质量复核性检测的规定,取消肥料残留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资料的规定。

2016年2月起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产品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产品检测。

2017年元月起

取消肥料临时登记制度。

与9月初国务院决定对化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后置现场审查调整为告知承诺制一样,取消七类肥料的登记可以进一步减轻肥料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改善营商环境、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

农药新规也来了

10月1日,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发布关于推进实施农药登记审批绿色通道管理措施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内容......

关于推进实施农药登记审批绿色通道管理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我司决定推进实施农药登记审批绿色通道管理措施,在确保产品高效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生物农药、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审批进程,促进农药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

一、申请范围

(一)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及通过生物发酵生产的农用抗生素;

(二)集中申请的参加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农药管理或农药检定机构组织的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联合试验产品;

(三)替代高毒农药的新农药;

(四)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产品。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申请农药产品登记时,提交加快登记审批书面申请。联合试验的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加快书面申请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农药管理或农药检定机构提出。

(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进行农药登记初审时,对企业申请绿色通道的产品,提出是否符合绿色通道的意见。

(三)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加快登记审批的产品进行评议,符合“绿色通道”产品要求的,报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核准。

三、支持措施

(一)优先安排技术审查。对符合“绿色通道”产品要求的,优先安排技术审查,并在保障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技术审查进程。

(二)推行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联合试验集中评审。对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实行名录清单、联合试验、群组化扩大使用范围登记管理,集中受理、集中评审、集中审批,加快审批进程。

(三)加强指导服务。做好农药登记绿色通道政策宣传解读,强化登记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引导农药企业开发、登记高效低毒低风险农药产品,促进农药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THE END
1.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国内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用肥需要,做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运行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统筹管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 https://www.zjzqy.org.cn/notices/getNoticesByNoticesId?noticesId=de2c476b-f974-4532-b095-fd8f28a54f00
2.行业律师解读农业农村部涉农药行政规章(征求意见稿)修改决定这些条文的目的在于防止虚假委托,但是这些措施均不可能防止虚假委托,《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也不适合对《民法典》涉及的委托合同规定再做落地规定;所谓“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也不属于规范立法用语。因此,委托加工应坚持简政便民原则,不在《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之外增加企业义务,仅仅旗帜鲜明规定“禁止以委托http://www.pesticide.vip/zgny/zcfg/content/6f937846-4ff7-43c0-96bf-e15fde31e26c.html
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订)(1)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http://www.0543168.com/chdf/21420.html
4.农业面源污染汇报(精选6篇)应健全地方有机认证机构,并促进其与国际有机认证机构的合作和互认。此外,还必须加大对有机农产品生产认证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和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36],进一步调整、规范和完善认证管理制度,保证认证工作的有效性、公正性和规范性。https://www.360wenmi.com/f/fileb2x13gdz.html
5.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汇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 三、《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3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令第7号发布)。 四、《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10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 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7539062.html
6.生物刺激剂该归属于肥料管理吗?现在有答案了!3月2日,2017国际生物刺激剂暨肥料增效(增值)应用论坛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会议由中国生物刺激剂发展联盟和中国贸促会化工分会联合主办,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国近300人的热情参与。 会上,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副主任商照聪介绍,全球领先的生物刺激剂公司或机构包括意大利瓦拉格罗公司、意大利意塞格公司、欧洲化肥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1703/02/c304801.html
7.种植韭菜忌施这三种肥料,农户要记牢!(10)篇盆栽韭菜的生产原料以有机质、生物菌肥、沼渣、农家肥为主,不施任何农药化肥,简单易管理,温度在2℃~35℃之间、每天见光3小时以上都能正常生长。而且只要有种子,可以重复种植多茬,每盆的产量大约可以吃上两三顿。 盆栽韭菜种植过程 一般来说,经过4个月生长周期,育苗地的韭菜就可以移栽到花盆里,市民购买后在家里https://www.nygq.net/sites/post/a2mP1Ar8V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