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分为3类共32种。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1.易制毒化学品增列情况
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2.易制毒化学品的应用
易制毒化学品也常被用于日常产品生产中。
例如:第一类中1-苯基-2-丙酮医药和农药的中间体,特别是杀鼠剂敌鼠、氯鼠酮等产品合成的重要中间体;胡椒醛可用于香水、香料等的调味剂。
第二类中苯乙酸可用于青霉素等药物生产;三氯甲烷和乙醚可用于医学中作麻醉剂。
第三类中甲苯常被用于油漆、各种涂料的添加剂以及各种胶粘剂、防水材料中;丙酮可作为良好溶剂,用于涂料、黏结剂等,也用作清洗剂等。
(1)资料获取
(2)关键信息获取
通过MSDS和安全标签获取化学品的关键信息(中文名称、CAS号、成分浓度)。
(3)识别(目录法)
根据获取信息对照《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评估识别是否属于易制毒化学品。
(二)如何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监管不仅是法律规定的要求,也是全社会共同的义务。
(一)什么是《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管理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进口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出口目录》)。
另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2022年4月1日起,高氯酸钾(海关商品编号2829900020)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
《管理目录》中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及描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对于涉及调整海关商品编号的商品(在目录中以“*”标注),已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使用至2022年3月31日。
进出口《管理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三)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合规要点
1.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以任何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申领许可证。
3.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4.易制毒化学品的过境、转运、通运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
5.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应当按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6.经营者在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提交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四)易制毒化学品混合物管理要点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是指: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经营者进出口上述混合物,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不属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经营者进出口上述货物,无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某贸易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汽车用品,其中一项商品“汽车用品(清洗剂)”申报的具体成分为“甲醇12%、丙酮10%、甲苯35%、二氯甲烷30%”。按照规定,上述货物成分中丙酮和甲苯总含量超过40%,应按照要求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行申报。
(一)涉及的重点法规条款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合规管理工作建议
1.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申报有效许可证件。对于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字眼的,要详细、准确申报产品规格、成分和含量比例。
3.识别和建立清单,做好内部管控。
提问环节
问题一:我司拟进口涂料、油漆等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分的,怎么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
答: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所需资料:
问题二:请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是一单一申请吗?
答: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同时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非一批一证”制是指每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核减数量;“一批一证”制是指每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一证一关”制是指每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