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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范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这次为您整理了5篇《最新版食品经营许可治理方法》,假如能帮忙到您,将不胜荣幸。

章审查与打算篇一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展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展核实的,应当进展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转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展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展。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状况。

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可以托付下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展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承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打算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打算。因特别缘由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依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状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打算,并自作出打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准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打算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打算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其次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进行听证。

其次十一条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打算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章监视检查篇二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展监视检查。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治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视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状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视检查频次。

日常监视治理人员应当根据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掩盖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治理职责,应当自觉承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视。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治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准时进展调查核实。状况属实的,应当马上订正。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治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状况准时归档。

第四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展监视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展监视检查。

章法律责任篇三

第四十五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赐予惩罚。

第四十六条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赐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七条被许可人以哄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方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方法其次十六条其次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赐予警告。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23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七条其次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撤消,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赐予警告,并处2023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被撤消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惩罚打算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治理工作、担当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治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赐予处分。

章申请与受理篇四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领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根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工程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效劳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心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工程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别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别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详细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展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总局可以依据监视治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工程类别进展调整。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干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治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穿插污染,避开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安康治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详细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宅、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照实向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状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依据以下状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打算,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打算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打算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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