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了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准入制度,要求所有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2016年8月2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属地审查审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设区的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文件要求,指导各市认真履行政府管理职能,规范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制度,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将审批层级由市、县级调整为设区市级,切实提高对燃气经营企业的依法管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二)关于开展燃气经营许可证核查。2023年11月30日前,各县(市、区)结合推进燃气行业规划化高质量发展对已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切实摸清燃气经营企业经营区域、发展状况等底数。2023年11月30日之后到期以及新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由市级管理部门审批。燃气经营企业严格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各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应按规定在正本、副本中载明经营区域等事项。对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责令关停;对未按经营许可规定履约和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城镇燃气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