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第22号令,下称《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三)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用户、快递从业人员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使用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依法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四条?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生态环保、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归属企业,简称为总部快递企业。

第五条?用户使用快递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真实、准确地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使用快递服务所必需的信息。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公开、公正,鼓励公平竞争,支持高质量发展,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督管理。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维护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快递末端网点和快递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组织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倡导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绿色经营。

第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发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快递包装标准化、循环化、减量化、无害化,避免过度包装。

第二章?发展保障

第十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可以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快递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城乡设置快件收投服务场所和智能收投设施。

邮政管理部门支持在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中统筹建设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收投服务场所和智能收投设施。

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服务类型和快递服务设施实施分类代码管理。

第十二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建设进出境快件处理中心,在交通枢纽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优化快递服务网络布局。

第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支持创新快递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快递市场新业态数字化、智能化、规范化发展,加强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章?绿色低碳发展

第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用户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实施绿色运输、使用绿色能源。

第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包装操作规范,运用信息技术,优化包装结构,优先使用产品原包装,在设计、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链条推进快递包装绿色化。

第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优先采购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包装产品,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塑料制品。

第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不断提高快递包装复用比例,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快递包装。

第四章?市场秩序

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经营快递业务,不得超越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报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信息。

第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委托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快递业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许可范围委托、受托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十条?总部快递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使用其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施统一管理,履行统一管理责任。

总部快递企业应当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制度和机制,对使用其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施合理的管理措施,保障向用户正常提供快递服务。

第二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明知他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活动仍配合提供快递服务;

(二)违法虚构快递服务信息;

(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快递服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公示或者公布的服务地域,应当以建制村、社区为基本单元,明确服务地域范围。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公布资费标准,明确重量误差范围。

除不可抗力外,前两款规定的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第二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交付商品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书面告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其销售商品的网页上明示快递服务品牌,保障用户对快递服务的知情权。

第二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与寄件人订立服务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提供服务的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提前告知寄件人。

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邮政管理部门能够通过快递运单码号或者信息系统查知下列内容:

(一)订立、履行快递服务合同所必需的用户个人信息范围以及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依法告知的事项;

(二)快递服务承诺事项以及投递方式和完成标准;

(三)快递物品的名称、数量、重量;

(四)该快件的快递服务费金额;

(五)服务纠纷的解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保障服务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快递服务时,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三)依法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不得收寄;

(四)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进行查验,登记内件品名等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内件信息或者提供的内件信息与查验情况不符的,不得收寄;

(五)在快递运单上如实标注快件重量;

(六)寄件人提供的收寄地址与快件实际收寄地址不一致的,在快递运单上一并如实记录;

(七)按照快件的种类和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按规定录入、上传处理信息;

(八)保障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不得抛扔、踩踏快件;

(九)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按照约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将快件投递到收件地址、收件人;

(十)向用户提供快件寄递跟踪查询服务,不得将快件进行不合理绕行,不得隐瞒、虚构寄递流程信息,保证用户知悉其使用快递服务的真实情况;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告知收件人有权当面验收快件,查看内件物品与快递运单记载是否一致。快递包装出现明显破损或者内件物品为易碎品的,应当告知收件人可以查看内件物品或者拒收快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事先书面约定收件人查看内件物品具体方式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方式注明。

第二十八条?收件人可以签字或者其他易于辨认、保存的明示方式确认收到快件,也可指定代收人验收快件和确认收到快件。

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当面验收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用户另行约定快件投递服务方式和确认收到快件方式。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第二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以下称无着快件),并建立无着快件的核实、保管和处理制度,将处理情况纳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处理无着快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保管期限内停止查询服务;

(二)保管期限未届满擅自处置;

(三)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非法扣留应当予以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申诉处理制度,依法处理用户提出的快递服务质量异议。

用户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投诉没有得到及时处理的,可以提出快递服务质量申诉。

邮政管理部门对用户提出的快递服务质量申诉实施调解。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处理邮政管理部门转告的申诉事项并反馈结果。

第六章?安全发展

第三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总部快递企业应当督促其他使用与其统一的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安全自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安全制度。

第三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安全检查和禁止寄递物品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新建快件处理场所投入使用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快件处理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快件处理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通信、报警、紧急制动等安全设备,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二)配备栅栏或者隔离桩等安全设备,并设置明显的人车分流安全警示标志;

(三)对场所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四)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三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范围,应当限于履行快递服务合同所必需,不得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因向用户履行快递服务合同需要外,未经用户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用户信息;

(三)以非正当目的,向他人提供与用户关联的分析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含电子运单)制作、使用、保管、销毁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保护快递运单信息安全。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码号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实行码号使用信息、用户信息、快递物品信息关联管理,保证快件可以跟踪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倒卖快递运单。

第三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事前进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受托企业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进行监督,不免除自身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与安全运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报送数据信息的,应当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报送方式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不得漏报、错报、瞒报、谎报。

第三十九条?总部快递企业应当建立维护服务网络稳定工作制度,维护同网快递企业的服务网络稳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施服务网络运行监测预警和风险研判制度;

(二)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三)制定经营异常网点清单;

(四)及时有效排查化解企业内部矛盾纠纷,有效应对处置影响企业服务网络稳定的突发事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生服务网络阻断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总部快递企业按照《快递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安全保障方面实施统一管理,督促使用与其统一的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信息系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反恐、禁毒、安全生产、寄递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以及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关于安全保障方面统一管理的要求。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快递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涉嫌发生违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电子数据;

第四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以随机抽查的方式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可以依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信用情况,在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

用户申诉反映的快递服务问题涉嫌违反邮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建立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快递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报告从业人员、业务量、服务质量保障等经营情况。

第四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风险提示、约谈告诫、公示公告等方式指导和督促快递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对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安全隐患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施重点检查,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快递服务行为发生异常、可能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不具备提供正常服务的能力和条件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总部快递企业采取不合理的管理措施,导致使用其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信息系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能向用户正常提供快递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不正当竞争或者价格违法的,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第五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公布服务地域、服务时限,或者变更服务地域、服务时限未按规定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价格违法的,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第五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按照公示、公布的服务地域投递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快递服务费金额1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邮政管理部门通过快递运单码号或者信息系统查知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进行非法活动的,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一)隐瞒、虚构寄递流程信息的;

(二)虚构快递物品的名称、数量、重量信息的;

(三)虚构快递服务费金额信息的;

(四)寄件人提供的收寄地址与快件实际收寄地址不一致,未在快递运单上一并如实记录的;

(五)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向收件人提供寄件人信息的。

第五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规定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按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数据信息或者漏报、错报、瞒报、谎报的;

(二)可能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不具备提供正常服务的能力和条件,未按规定报告、公告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3年1月1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THE END
1.国际快递经营许可证申请指南海关国家邮政局因为只有办理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才能合法的开展快递业务,如果企业在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与快递行业相关的业务,一经发现轻则罚款重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企业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一定要严格按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应业务。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E9OCLND05569VFL.html
2.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政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0月8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8年10月22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暂行条例》https://www.mot.gov.cn/zhengcejiedu/kuaidiywjyxk/xiangguanzhengce/201811/t20181109_3126769.html
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10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http://m.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684630
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1.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9修正三) 交通部令2018年第23号 交通部 2019-11-28实施 2.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18年第23号 交通部 2019-01-01实施 3.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5修正二) 交通部令2009年第12号 交通部 2015-06-24实施 4.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3修正) https://18ben.com/index/tiaomuview/id/255952
5.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9月1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09年第12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8月2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行业https://law.lawtime.cn/d673771678865_2_p1.html
6.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管理部令部务业务经营办法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3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0月8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https://www.xueshu.com/zhrmghggwygb/201903/37315075.html
7.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延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核和换发许可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http://pet.soocedu.com/index.php/home/Special/regulation_info/id/97.html
8.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A对 B错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真诚赞赏,手留余香 小额打赏 169人已赞赏https://www.examk.com/p/1721553814.html
9.快递市场监管答: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是帮助申请人填制部分申请表格的辅助系统,因此在信息系统中提交并不代表已提出许可申请,行政机关以收到书面 的申请材料为法定接收时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邮政管理部门自 收到申请材料五日内决定是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1028/23/1932900_159985897.shtml
10.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出台不得跨业务跨地域经营交通运输部24日公布修订后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该《办法》为交通运输部2013年的“一号文件”,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快递企业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 https://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55,20130125270345133.html
1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要办理快递经营许可证的,需要携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场地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材料到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邮政管理部门会在受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法律依据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jx_958891.html
12.快递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律师普法快递经营许可证办理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场地使用证明以及本办法第六、七、八、九条https://www.110ask.com/tuwen/13240074825884657314.html
13.王学斌:浅析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范围之新意虽然立法者肯定了“具备一定的服务能力,是经营快递业务的重要条件,也是保证规范经营和服务质量的重要前提 ”,但也仅就该审核要件之重要性进行了论述,并未就其内涵进行具体阐释,在具体许可操作方面略显不足。作为快递相关法律体系当中的重要文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与09《邮政法》同期颁布施行,在该规章中,http://www.spbdrc.org.cn/yzfzyjzx/c100015/201408/4ab09a8ffa6e4602aa5d7307f0e34c6e.shtml
14.这九类“无证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不再负责查处6、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的 根据《邮政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https://www.fljg.com/news/738128.html
15.一周回顾丨国内快递行业大事件盘点(03.193月24日消息,国家邮政局发布公告,根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拟注销:东莞市泛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启盛国际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泽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怡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东莞市https://www.iyiou.com/news/201703264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