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这七类肥料,不用登记啦!农药登记也有“绿色通道”农药管理条例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规定,农业农村部近日发布复混肥料等七类肥料改为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原文如下:

农办农〔2020〕15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肥料

产品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要求,加强肥料管理,促进肥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部决定对部分肥料产品实行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不再在农业农村部登记,改为备案。复混肥料、掺混肥料不再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登记,改为备案。

二、目前已进入登记办理流程尚未取得肥料登记的肥料登记申请,办理流程自动终止。申请人可与受理机构联系,取回已提交的申请资料。

三、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在相应产品投入生产前,将产品信息通过农业农村部肥料备案信息系统、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肥料备案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四、生产企业进行备案时,应当在线提交产品技术指标等资料。肥料登记备案工作人员应当对生产企业提交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

五、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权限负责肥料产品备案管理,定期抽查企业备案情况,督促生产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备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七、备案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生产企业可先行组织生产。备案系统上线运行后,再进行网络在线补录备案。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9月30日

中国肥料登记管理制度的30年

1989年9月

原农业部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发布了《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对除免于登记的14个品种外的所有肥料实行检验登记制度。

1993年7月

实施的《农业法》规定了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登记或许可制度。

1997年

《农药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实施后,植物生长调节剂改按农药管理,不再执行肥料、土壤调理剂的检验登记制度。

2015年以来

顺应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肥料登记审批手续多次简化。

2015年9月起

部级肥料登记实施网上申报;取消登记初审时提供样品规定,取消质量复核性检测的规定,取消肥料残留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资料的规定。

2016年2月起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产品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产品检测。

2017年元月起

取消肥料临时登记制度。

与9月初国务院决定对化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后置现场审查调整为告知承诺制一样,取消七类肥料的登记可以进一步减轻肥料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改善营商环境、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

农药新规也来了

10月1日,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发布关于推进实施农药登记审批绿色通道管理措施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内容......

关于推进实施农药登记审批绿色通道管理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我司决定推进实施农药登记审批绿色通道管理措施,在确保产品高效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生物农药、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审批进程,促进农药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

一、申请范围

(一)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及通过生物发酵生产的农用抗生素;

(二)集中申请的参加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农药管理或农药检定机构组织的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联合试验产品;

(三)替代高毒农药的新农药;

(四)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产品。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申请农药产品登记时,提交加快登记审批书面申请。联合试验的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加快书面申请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农药管理或农药检定机构提出。

(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进行农药登记初审时,对企业申请绿色通道的产品,提出是否符合绿色通道的意见。

(三)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加快登记审批的产品进行评议,符合“绿色通道”产品要求的,报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核准。

三、支持措施

(一)优先安排技术审查。对符合“绿色通道”产品要求的,优先安排技术审查,并在保障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技术审查进程。

(二)推行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联合试验集中评审。对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实行名录清单、联合试验、群组化扩大使用范围登记管理,集中受理、集中评审、集中审批,加快审批进程。

(三)加强指导服务。做好农药登记绿色通道政策宣传解读,强化登记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引导农药企业开发、登记高效低毒低风险农药产品,促进农药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THE END
1.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关于征集2025年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一)建议立项制定、修订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主要包括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和相关技术规程等。 (二)优先制定、修订GB 2763中配套检测方法短缺或适用性较差的标准。检测方法标准应当符合《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农业部公告第23http://www.icama.org.cn/zwb/detail/29627
2.机构设置部机关 办公厅(对台湾农业事务办公室) 人事司(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规司 政策与改革司 发展规划司 计划财务司 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 畜牧兽医局 渔业渔政管理局 乡村产业发展司(农产品加工指导司) 乡村建设促进司 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司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http://www.moa.gov.cn/jg/jgsz/
3.农业农村部:限期清理已登记产品,上百款农药或将取消或变更登记现对以上管理措施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月26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实名反馈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电子邮箱:pmd@agri.gov.cn 传真:010-59191875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邮编:100125) 附件: 1. 农药颗粒剂产品适用范围指导目录 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312/31/c8459668.html
4.农业农村部发布: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强化农药经营环节管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促进农药科学合理使用,2023年6月20日,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发布关于征求《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https://www.reach24h.com/agrochemical/industry-news/pesticide-business-license
5.关于做好2024( 附件 1-11) ,指导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项目单位通过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平台(https://acpmp.agri.cn)逐级开展项目储备工作,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尽快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储备库(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项目以及中央直属高校、企业等中央单位项目纳入我部相关司局、派出机构项目储备库,同时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http://www.czzht.com/index.php?c=content&a=show&id=52922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于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主要职责是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战略、规划和政策,监督管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农业投资管理等[2https://baike.sogou.com/v205410589.htm
7.农业农村部关于征求《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待测残留物和植物源性食品为进一步规范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和膳食风险评估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待测残留物和植物源性食品膳食风险评估残留物目录(2020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10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司农药管理处。http://law.foodmate.net/draft/show-195009.html
8.农业农村部农业执法指导性案例汇总共24个(2021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向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购进“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农药10箱计120瓶,至案发时已以18元/瓶价格销售69瓶,违法所得1242元;库存51瓶(含抽样3瓶),涉案产品货值2160元。 【处理结果】乐安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农资门市部作出没收“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http://www.360doc.com/content/24/0922/21/7293128_113475855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