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合法。经营者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居民(含农村社区居民)、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二)设施完善。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
(三)人员稳定。农场主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四)规模适度。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以流转合同为准),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要达到以下规模:
1.从事粮食、蔬菜作物生产的,经营土地面积20亩以上;
2.从事花卉苗木、水果、经济林生产的,经营土地面积50亩以上;
3.从事畜牧养殖的,生猪年出栏150头以上,饲养肉牛30头以上,饲养奶牛30头以上,饲养羊150只以上;
4.从事家禽养殖的,鸡或鸭年出栏2000羽以上、鹅出栏800只以上;
5.从事水产养殖的,经营水面面积20亩以上;
6.其他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年产值15万元以上;
7.从事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养殖或种养结合的,经营规模下限为当地县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规模经营标准。
(六)质量安全。近三年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七)效益明显。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入的80%以上,上年度家庭农场从业人员人均纯收入相当于或高于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周边农户有明显带动作用;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资源化利用,呈现出环境友好型和可持续性。
二、申报及认定程序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每年评选认定一次,按如下程序进行:
(二)初审推荐。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申报。
(三)评选认定。市农业农村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进行评选认定。
(四)发文公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审结果提交局务会议讨论审议后,在惠州市农业农村局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认定为“2024年度惠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颁发牌匾。
三、申报材料(以申报通知具体要求为准)
1.填写《惠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农场经营者专业技能,农场的具体地点,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装备设施,生产经营品种、技术,经营效益,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工、销售等情况,未来发展计划等;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流转合同的复印件;
4.家庭农场从业人员参加农业等部门组织的培训等佐证材料;
6.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获得的各类荣誉以及其他可展示家庭农场实力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8.其他佐证材料。
主办单位: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联系方式:0752-382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