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申请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第三条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应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监管、标准一致的原则。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第四条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农业厅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实名制购买。第五条限制使用以外的其他农药经营许可一般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布在两个以上县(市、区)域,且在同一设区市域,也
2、可由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布在两个以上设区市域的,可由省农业厅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厂。第六条受理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其所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纸质材料2套,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培训证明等基本情况;(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所有权或租赁证
4、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以上申报材料所需要的复印件,申请人还应该提交原件,接受材料的工作人员进行核对后返还其原件。第八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进行材料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表格填写是否完整、签字印章是否清晰等,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日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
7、农业厅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省农业厅可自行或委托市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由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可自行或委托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核查。承担实地核查任务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在组织实地核查两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申请人。市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在自行开展实地核查两个工作日前,还应逐级通知申请人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人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可派出一至两名观察员参与实地核查。第十四条实地核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介绍实地核查要求,向申请人通报核查组人员,告知核查内容、程序等,宣读核查纪律,听取申请人情况介绍;(二)查阅材料、查验现场、
8、询问有关情况,对材料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重点核查;(三)内部交流核查情况,形成初步意见(四)向申请人反馈核查意见,并听取申请人意见。核查组负责人、成员、申请人分别在农药经营许可核查意见反馈表(附件4)签字。申请人不签字的由核查组人员在反馈表上注明理由。第十五条核查组应当在完成实地核查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属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委托核查的,受委托农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核查报告2个工作日内报送委托部门。核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实地核查结论;(二)向申请人反馈问题情况,申请人的意见;(三)与材料审查结论不一致的内容及说明;(四)农药经营许可核查表;(五)实地核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11、有效隔离;如果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是否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五)是否有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并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第二十条审查展示、陈列设施设备,重点审查:(一)是否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设施设备;(二)货架、柜台产品摆放是否符合"方便查看、方便取放"原则,是否按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或根据所适用的防治对象,分区展示,并加以标识;(三)货架、柜台醒目位置是否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语;(四)仓储场所产品摆放是否符
12、合"安全第一"原则,按照农药类别分开存放,码放高度适宜。经营限制性使用农药的,是否有销售专区或专柜,是否有单独隔离、不容易接触的存放场所,是否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及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第二十一条审查可追溯系统等,重点审查是否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微机、计算机管理系统。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重点审查记录实名购买人及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第二十二条审查管理制度,重点审查人员管理、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制度与规程内容
13、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落实情况等。第五章审查决定第二十三条材料审查、实地核查的审查结论包括单项审查结论和综合审查结论。审查人员应当对照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附件8)的每个项目,逐项作出单项审查结论。材料审查结论与实地核查结论不一致的,以实地核查结论为准。第二十四条材料审查、实地核查结论:(一)材料单项审查结论为"符合""建议核查""不符合""不适用"。其中,"符合"是指满足相应的规定建议核查"是指对该项审查,单靠材料审查不能形成"符合"或"不符合”结论,
14、需要进行实地核查;"不符合”是指存在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问题不适用"是指该项审查内容与申请经营许可范围无关,不需要对其进行评定。(二)实地单项核查结论为"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不适用"。其中,"符合"是指满足相应的规定;"建议改进"是指存在偶然的、孤立的,可以改进的一般性问题;"不符合"是指存在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问题不适用”是指该项审查内容与申请经营许可范围无关,不需要对其进行评定。审查结论为"建议核查"&qu
15、ot;建议改进""不符合"或者"不适用”的,应当说明理由。(三)材料综合审查结论为"合格""建议核查""不合格"。所有审查项目均为"合格",综合审查结论为合格。审查项目存在"建议核查”的,综合审查结论为"建议核查"。审查项目出现"不符合",综合审查结论为"不合格"。(四)实地核查综合核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综合核查结论为合格:1.所有审查项
16、目未出现"不符合";2.所有审查项目结论为"建议改进"的总数不超过5个。第六章许可证核发第二十五条评审意见。受理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实地核查提出评审意见。第二十六条评审意见在受理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网站或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受理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七章变更、延续第二十七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