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镇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应坚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勤俭节约和科学预算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保障成员(股东)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预(决)算制度
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量入为出、高度节约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当年的实际,按照全年总体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在新一会计年度前,科学合理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年的财务收支预算,具体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经营管理运作费用、福利费用、固定资产购置、工程(含装修、水电安装等)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资源开发使用、收益分配、筹资或投资等各项财务收支。
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财务预算前,必须广泛征询意见和充分论证,由村两委会制定初步方案,经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成员(股东)公布,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后实施,并由监事会监督执行。预算一经通过,应严格控制,不得随意追加、修改或超预算开支。如在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修改或追加,超出本制度规定限额的,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决策制度,提交给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年终决算时,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年初的预算进行比较,查找节支、超支或计划外开支的原因。特别是对超支较大的开支项目要进行深入的分析,找出造成超支的主客观原因,总结经验或追究责任,并在年终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上作决算汇报时逐项解释。
收支预算方案及决算结果向成员(股东)公布。
第三章投资决策制度
第七条对于集体土地规划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含装修、水电安装等)和基础设施投入,集体资产转让、租赁、农业承包、借款等发展经济和行政性、公益福利事业性的投资或筹资计划,事前必须要认真调查研究,作出书面的可行性分析,在充分进行绩效比较评估和论证后制订方案,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立项。
第九条属福利性投资的,不准举债投入。属经营性投资,需要筹集资金的,必须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后,由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予实施。
第十条凡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各种赔偿、补偿、捐献、赞助、无偿支付等或各种减免款,涉及总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涉及总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才予实施。涉及到利息赔(补)付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结算管理制度
村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村书记和村主任任正副组长,成员由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代表等组成,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和土地发包、物业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招投标工作。
工程招投标信息要在投标前向群众公布,采用押标金进行投标,工程10万元以下押标金壹仟元,每超10万元增加壹仟元,弃标没收押标金。中标后由双方及时签定施工合同,明确有关工程施工造价、期限、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指标要求,投标结果要张榜公布。
合同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并按照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审批后方可实施招投标。
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村委会自行组织,投标前15天在镇内通过电视媒体或公布栏公开招标信息,并由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导招标工作和监督招标过程,工程招标资料必须含有建设工程报建所需资料;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报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招投标。严禁分拆工程规避招投标。
评标办法:建筑工程项目采用次低价中标,其他工程项目采用最低价中标。
第十三条所有建设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关于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并推选3-5名与施工方无利益关系或密切关系的人员负责施工中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工程合同、验收结果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支付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款时,必须依据工程合同、招投标会议资料、工程预算表及监理单位的确认等手续,按工程进度,凭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进行支付,进度款不能超过工程总价的80%。
竣工时,要组织质监部门、村两委会成员、监事会、工程监理等进行验收,由承建单位开出结算发票,验收人、审批人签名,并附上工程结算验收报告和以上有关资料进行结算。验收前,支付工程款不能超过总工程款的8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结算支付总工程款为95%,余下5%作为工程的保修金(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方可支付。
所有招投标的工程,无竣工验收报告书及工程结算书的,不得结算工程款。
第五章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根据财政部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各种款项中可用现金支付的有以下内容: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属于上述范围内的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需要,从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上述结算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其他款项的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
第十七条库存现金的限额。严格遵守库存现金制度,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收入现金须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出纳人员允许留存现金(过夜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帐款分开管理制度。配备出纳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出纳员不得保管或暂时保管会计资料、财务专用章。新开立帐户及原有帐户的销户须经镇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一切现金收付必须由出纳负责办理,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每月定期与会计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帐,并登记好核对清册。
银行帐户管理必须严格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和使用,一般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章及空白支票由会计负责保管,并办理领用登记。私人印章由个人自行妥善保管,严禁由一个人保管签发有效支票的全部印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印鉴卡必须“三章”齐全,即财务公章、出纳私章、村主任(或财经支委)私章,组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印鉴卡可增加村民小组长私章。
第二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成员(股东)收取现金、银行存款时,手续要完备,及时入帐,统一使用“农村经营管理单据系统”电子版进行核算;所有业务发生的收支单据必须使用“农村经营管理单据系统”进行开单,开单员打单后,由出纳负责收付;只有经打单系统开具的单据方能入帐,不打单不能入帐。所有业务发生的收支单据统一使用正式发票或由市级以上财政、农业部门监制的收付款票据,其他均为无效票据,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以白单入帐。现金支出必须取得内容真实完整、审批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才可以支付。出纳要严格做到“四不付款”,即:用途不明不付款,手续不全不付款、开支不符不付款、审批越权不付款。
第二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分别妥善保管,出纳员每隔10天应当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发生的各种单据、报废单据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交会计,由会计员核算无误后接管。
第六章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1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书记或村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主任审核后,报村书记审批(若村书记和村主任为同一人,则由副书记或副主任审核后,报村书记审批);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50000元以上开支必须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集体签名的书面决议,由村书记审批。
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开支必须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000元以下开支由村民小组长审批;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开支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成员(股东)代表联合审批;10000元以上开支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集体讨论决定。
3、业务费的使用。业务费是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济活动及公务的费用,列入管理费用。控制标准: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村集体纯收入的5%,年初将业务费总额列入财务收支预算。业务费的使用实行年度结算,往年节余部分转入公积公益金。若费用超支,需作书面报告,经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审批,才能开支。
4、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应本着节俭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不发放会议费。如确须发放会议费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费发放标准最高不能超过50元/人·天。
5、除市镇规定外,不得用集体资金为村两委成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办理其他私人福利。
第二十四条村两委干部的工资、补贴标准严格按照《**镇关于规范村级干部工作报酬的实施办法(试行)》(**府[20**]61号)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巧立名目擅自发放奖金和提取其他报酬收入。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待遇和有关补贴由村两委会或理事会提出方案,交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后实施。其他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待遇及补贴不得高于村两委成员。凡村两委成员及管理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必须经会计复核签名确认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经营性开支的审批制度: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发展经济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经贸办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2、兴办公益福利事业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3、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均必须报镇规划建设部门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二)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的所有投资,必须先请示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再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2、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也须报镇规划建设部门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三)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投资必须要充分调研,拟出可行性报告,有预算,有实施方案,并按制度讨论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得盲目投资。
第二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借贷款的,必须拟出借贷款方案,内容应包括债权人(单位)、金额、用途、利率、还款计划等,并按以下程序审批:
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村委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坏帐核销审批制度:
对债务单位撤消,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经核查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应按以下规定程序进行核销,并计入其它支出。
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现存和新购置的(含捐赠物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属本单位所有的物品,都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九条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购置资产时,应当成立采购小组,参照镇采购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签订采购合同,并保留有关采购资料。不准公款为个人购置通讯设备、摩托车(治安执勤用具除外)、小汽车或公务车。
第三十四条集体的工商业用地(含外购的)和房产(物业)应于购置或建成的一年内及时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对历史遗留无产权证件的土地物业,应逐步理顺,完善证件,明晰产权。
第三十五条集体土地和房产物业的出租必须设专人管理,及时追收租金。并按照物业名称、地理位置、租赁人、合同期、租赁面积、单价、年(月)租金、押金、租金交付情况等进行动态登记。集体物业要经常检查、维护,防止人为损坏。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清理、变卖和报废处理,必须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并采用“年限平均法”提取。
第八章借款及应收款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严禁借给私营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私人使用,严禁把集体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所有权证借给私人或私营企业作抵押。
第四十条严禁干部、工作人员因私借款。凡因公暂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才能借取。借款2000元以下,经主管财经领导(村主任)审批后才能借取;借款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须经两位主要领导(村书记和村主任或副书记或副主任,下同)审批;借款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由村两委集体审批;借款50000元以上,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第四十一条凡因公借款,业务终结后要及时清还款项,最迟不能超过10天,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但不得超过2个月。
第四十二条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借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个人。对于以往的外借款应及时补办有关抵押手续,到期的必须要全部归还,不得续期。
第四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每季度进行一次债权债务的全面清理和财务自查。积极追收债权,对逾期未收的应收款应组织专人追讨,追收无效的必须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索。对逾期两年以上、已通过上列追收途径后,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款,应经村两委会、监事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予冲帐;若属违规或失职而造成集体应收帐款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土地基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凡国家征用征收土地、集体土地转让或镇批准同意开发使用土地,必须按照市、镇文件规定执行。征用土地的补偿款或集体土地转让收入必须要根据征用或转让土地的合同(或协议)进行挂帐,不得以土地款未收到为借口而不予挂帐。征用或转让土地合同(或协议)必须标明征用或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单价和总金额、付款限期以及付款方式等。征地补偿款应当作出分项使用管理方案,必须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审核,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分配方案和执行情况要在公布栏上公布。还要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造册登记。
第四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或土地转让收入,应当进行合理分配使用,按市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开投出租工业(或商业)用地的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权费在扣除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后,计入土地基金;一次性收取多年工业(或商业)的集体用地租金的按年限逐年分摊计入当年租金收益;一次性收取长租(5年以上)集体用地租金的,在扣减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后,计入土地基金。
第四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土地基金投入到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或开发性支出等,确保保值增值。具体参照本制度的第三、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不准弄虚作假、变换手法处理土地基金,严禁将土地基金用光花光。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追究经办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章收益分配制度
第四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进行收益分配前,要准确核算全年的收支,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各项经济合同的结算,积极追收各种应收款项,在当年会计年度内未收到的应收款,不列入当年收益分配。
第五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每年的收益中提留10-20%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包括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也可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建设。
第五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的审批手续和程序参照“经营性开支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村干部报酬必须严格按照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组级干部报酬方案必须在组级干部换届选举前确定,由各村委会根据镇有关文件精神及各村实际制定方案,经成员(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收益分配必须按成本会计核算、量入而出为原则,不准互相攀比,主观定断。由理事会制订分配方案,经村两委会讨论,以及上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审核后才可进行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按照“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的原则,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亏损;2、提取公积公益金;3、提取福利费;4、农户分配。福利费要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及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成员(股东)社会保障支出,也可以适当补助村民生活、补贴老人、学生学费和特殊困难户等。各项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审核,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批准后执行,分配方案和执行情况要在公布栏上公布。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府[20**]123号文)、《**镇畜禽养殖管理规定》(**府[20**]101号文)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含鱼塘)发包、土地及物业出租等经营活动应实行公开招标发包(或出租)。
土地(含鱼塘)发包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纳入镇近期建设规划用地范围的不能超过1年),且不能超过家庭承包经营期限或家庭承包经营期限的调整期,发包的土地必须用于种植短期农作物,不得用于种植苗圃、林木、果树等生长周期长的植物。
经济项目发包和合同签订的程序是:由合同发包方(或出租方)提出项目发包(或出租)的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严禁村组干部和工作人员未经村两委集体决定和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私自发包集体经济项目和签订(含续签)经济合同。公开招投标的具体工作由“招标”领导小组主持,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派人监督招投标工作。在投标前15天张榜公布发包信息(包括发包项目的地理位置、面积、期限、底价以及允许经营范围等等),采用押标金进行公开投标,任何人不得以权压价和垄断承包。中标后发包方(出租方)和承包方(承租方)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评标办法采用最高价中标。
所有经济合同签订后必须在三天内交一份复印件到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会计员要按合同内容记帐,并对经济合同进行编号造册,归档管理。
第五十六条农业承包合同可以到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镇农业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也可以到司法部门办理见证手续。农业承包合同统一使用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制作的条款齐全、格式规范的承包合同书或示范文本,承包合同应具有以下主要条款:①合同的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单位、姓名和住所;②承包项目的名称、面积、数量、质量等级和坐落(位置);③承包项目的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承包土地的用途;⑤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⑥承包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式;⑨履约保证金;⑩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承包合同鉴证的程序是:①由合同发包方(或当事人)提供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包括村两委会会议决议、成员或股东代表会议书面表决决议、承包方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②由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对所提供的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必要时对承包项目进行实地勘查;③对已审查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合同文本提供给镇建设规划部门进行审核;④审核通过后,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对符合鉴证条件和要求的承包合同出具鉴证证明,并按规定收取鉴证费。
所有经济合同以及鉴证书或见证书必须及时在村务公布栏上公布。
第五十八条健全建筑工程和经营发包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就各种项目公平公开向社会招标,并将中标书复印件交会计员存档,作为记帐凭证附件。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该项目发包无效:①按规定必须签订经济合同而没有签订的;②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因负责人失职、渎职或其他行为导致没有执行本管理制度的;③没有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六十条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镇司法所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镇设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配备专职会计员;村应配备村报帐员(开单员)和出纳员、组会计员和出纳员,村报帐员(开单员)和组会计员可兼任,村出纳员和组出纳员也可兼任。
第六十二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制,委托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记帐、核算。
第六十三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职责是:组织、协调和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做好村级核算单位合同的监管工作;开展对村组核算单位的财务检查、分析和评估;做好对村组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岗位职责测评和考核;村组财务人员的其它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村组负责人担任财经主管,负责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及下属单位的财经工作,对本组织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六十五条会计员职责: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落实岗位责任制;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统计和会计信息的上传下达;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资料管理和合同管理;负责做好系统软件和数据的维护管理,做好本中心电算化硬件设备保养;做好系统的数据备份和保密工作,负责保管计算机的移动硬盘、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办理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查阅等具体工作;及时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检查工作。
第六十六条报帐员(开单员)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收支单据的开单工作;负责本单位各项收支报帐工作,每月或每半个月报帐一次;负责申领、保管本单位的收付专用凭证等票据和保管本单位财务专用章;负责将本单位每月所开立的各项收支报销单据明细,月底与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核对;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统计和会计信息的上传下达;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料管理和合同管理。
第六十七条出纳员职责: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不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号,管理好银行帐户,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审核收付款原始凭证,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空白支票;每月与会计盘点清查现金和银行存款。
第六十八条会计(报帐员)、出纳分别由不同人员担任,不得兼任。村两委干部不能兼任会计、出纳,村干部直系亲属不能在同一组织担任财务人员。
第六十九条会计(报帐员)、出纳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有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考核合格的上岗证书。
第七十条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先向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报告,由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派人监交。
第七十一条村组会计人员的任免、调整、处分必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对村组会计人员考核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作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村组会计人员的连任、解聘、调岗、奖励和处分的条件之一。
第七十三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聘请的会计人员的任免、调整、处分、工作考核和报酬按照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会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农业承包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材料。会计档案不得借出。不接受个人或外单位的查阅或复制。但如有特殊需要,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整理暂时保管。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编造清册移交村档案室,由村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归档有关规定和要求立卷归档保管。采用移动硬盘、光盘保存的会计档案,由村系统管理员保管,其中光盘保存的会计档案须一式二份,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地点。
第七十六条会计人员调离岗位,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移交人先制好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由接收人逐项清点无误后,移交人、接收人和监督移交人三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第七十七条会计档案资料保管期限按<**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执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七十八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下列程序进行销毁:
2、保管期限已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3、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4、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会计机构会同审计机构共同监销。
5、销毁档案的其它有关要求及程序按照《**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执行。
第十四章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七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下同)。监事会由3-7人组成,负责民主理财及村务财务公开监督工作。监事会每三年改选一次,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应在党员、成员(股东)代表中推荐,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财会知识。
2、非村、组主要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
3、有群众威信、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监事会必须由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监事会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助的办法,补助标准由各村、组确定,按实际参加工作天数计发,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发补贴,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第八十条监事会成员的工作是代表成员(股东)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经济事务,村两委成员或理事会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如实解答监事会提出的问题,在理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事会有权督促理事会(村委会)成员及时纠正。
1、有权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逐单、逐项审核、签字。
2、有权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经济合同、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3、有权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固定资产存量等进行不定期的盘查、核实。
4、有权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审核盖章或成员共同签字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
5、有权要求集体经济组织纠正审核中发现或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处理建议。
6、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处理事情公平、公正。听取和反映成员(股东)对集体财务及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按时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定期向成员(股东)汇报民主理财工作及集体经济情况。
7、依照第四章、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参与工程投标、验收。
8、参与土地转让底价的确定、土地面积的丈量。
9、参与监督本组织的土地基金开支使用。
10、参与本组织投资项目的研究和重大经济活动。
第八十二条因监事会成员没有履行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财务收支凭证、财务公布资料等没有监事会成员签字的,由村两委会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允许入帐及张榜公布。监事会成员连续三次不参加民主理财活动的,其监事会成员资格自动撤消,并由村委会重新组织补选或根据当届监事会成员选举得票情况由高至低顺序确定新任监事会成员,变更监事会成员的原因、程序、结果等情况要张榜公布。
第八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财务公布栏及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布要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并通过公布栏、各类型会议等形式向成员(股东)公布。
第十五章罚则
第八十五条村组干部、财务人员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财务管理制度,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危害的大小,给予以下处罚:
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村组集体经济损失的,由村委会及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情节较重,并给村组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村委会及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并追究当事人的直接经济责任。
3、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度。
[关键词]县级审计机关直审村级财务
现行的村级财务审计模式已制约着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新形势下为进一步规范农村财务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化解部分村级财务矛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村级财务审计模式改革由县级审计机关直审刻不容缓。
一、现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村级集体经济的财务管理,不仅仅关系村民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一直是群众议论反映的热点和期待解决的问题。现行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村账镇管为主体,即在集体资金所有权不变、资金独立核算权不变、资金管理权不变、债权债务归属不变的情况下,由镇级农村经济管理站对村级财务账目实行统一管理,即记账,但不代管资金。
二、现行村级财务审计模式及现状
现行的村级财务审计主要由镇级农村经济管理站承担,农村经济管理站管理人员既要承担农民集体经济的管理工作,又要开展审计工作,难免顾此失彼,审计工作不能独立履行职能,势必影响审计的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另外,农村经济管理站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政策水平参差不齐,离实际审计工作的需要相差甚远,审计工作也只是局限于常规的财务收支内容的真实性审计,只是就账论账,审计反映不全面,无法适应现代审计发展的需要。
三、村级财务审计模式改革意义
村级财务审计改革由县直机关直审计,审计机关经费和人员独立,工作中不受他人的制约,审计工作更公正、更权威。另外,审计人员具有专业的审计技能,遵守职业道德,采用规范的审计程序进行审计,审计结论更权威,可信度更高,而且通过审计能够对村级财务管理提出更有针对性的建议,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真正发挥审计服务与监督的作用。
四、村级财务审计模式改革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村级审计监督制度。
村级财务审计,审计机关过去从未涉猎,村级财务目前属于社会监督的盲区,村级财务审计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尽快制订有关村级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使农村审计工作做到规范化,法制化。
(二)审计机关内部成立专门的村级财务审计中心,配备专职的审计人员,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均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经费和人员独立,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
(三)拓宽审计内容,试行效益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
村级财务审计的内容除常规的财务收支真实性审计外,将审计内容拓宽,一是实行包括经济指标及财务收支计划的完成情况、财经法纪及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和重大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情况等的效益审计;二是对村级组织负责人即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负责主持全面工作的其他负责人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检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中央支农惠农政策、资金投入等落实到位,使之真正惠及农民群众。
(四)对村级财务审计结果综合运用,审计结果公开化。
1、督促整改
实行三年一审的村级财务决算审计监督制度,针对村级财务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效益性进行定期审计,规范收支行为,对村级财务审计中查出及披露的问题,及时从纠正问题、加强管理、完善机制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督促整改,并跟踪、搜集整改的情况和结果。
2、接受群众监督
建立适应审计结果公开的内部机制,增强透明度,激发群众参与集体经济民主管理和民众监督的积极性,构建财务公开监督小组,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积极推行财务公开,将村民的村级财务公开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如集体土地征用、上级划拨、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使用、村办企业上缴、集体投资收益等资金的使用,都要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使村级财务逐步实现管理程序化、监督制度化。
3、严肃纪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五、结论
村财县直审的村级财务审计模式改革,完善村级财务审计监督,实行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对于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增强财务人员的责任感,增强民众的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村干部廉洁,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滋生和蔓延,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姚文淼.加强村级财务审计监督[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09):94-95
一、农业局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权限、机构设置
农业局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有:市农村经济管理总站、市种子管理站、市农药管理监测站(市植物检疫站)、市农机监理站和市农村能源环保监测站(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其职能权限为:
(一)市农村经济管理总站
1、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2、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协助查处涉及农民负担案件;制止非法要求农民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务的行为;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3、负责全市村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监督和审计;
4、负责对乡镇、街农村经济管理站、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办的经济联合体,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的其它有关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5、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6、负责农村经济管理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
7、负责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
(二)市种子管理站
2、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品种及种子质量的检验管理;
3、审核签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
4、负责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调解种子纠纷,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5、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市农药管理站(市植物检疫站)
市植物检疫站与市农药管理站合属一个机构。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经营单位经营资格审查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管理、农药产品质量监督和农药残留检测工作
4、对违反《条例》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检疫知识。
6、拟订和实施当地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7、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
8、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复检。
9、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
10、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它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四)市农村能源农业环保监测站(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农村能源农业环保监测站和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1、宣传贯彻国家、省和吉林市有关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推广生态农业,发展农业环境保护产业,开发绿色食品;
4、宣传普及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开展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5、组织、指导农村生产、生活对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依法调查或参与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
6、负责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的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
7、行使农产品监督检验职能,负责市农产品的定点、定位检测;
8、监督农产品质量,提供农产品质量信息;
9、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农产品进行检验;
10、负责有关农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等项工作。
(五)市农机监理站
1、负责上道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
2、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
3、农机事故处理。
二、行政许可、批准、审核、审验、确认、登记等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条件、程序、时限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
(一)、市农业经济管理总站
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吉林省村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等八部法律、法规。
(二)、种子管理站
种子生产许可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种子生产许可审批程序:申请审核审批发证
种子生产许可审批时限:10天
种子经营许可审批条件:①经营许可申请表②注册资金的资信证明③检验人员资格证书④种子检验仪器清单和照片
种子经营许可审批程序:申请实地考察审批发证
种子经营许可审批时限:30天
(三)、市农药管理站(市植物检疫站)
农药管理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经营条件: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2、植物保护站。3、土壤肥料站。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6、农药生产企业。7、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经营单位。
农药经营审批程序:申请审核审批发证
农药经营审批时限:30天
(四)、市农机监理站
①申报农业机械驾驶证条件:年龄在16-55周岁;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高150厘米以上,身体健康,无妨碍驾驶机动车的生理缺陷或其它疾病的辖区内居民或以申领暂住证的外埠人口。
程序:申领学习驾驶农机者,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暂住证),到农机校报名,参加学习;到乡(镇)以上医院体检;培训学习结业后由监理机关进行考核;主管人员审批签字;吉林市所制证;内勤登记建档;核发驾驶证。
时限:考核合格的驾驶员一周之内核发驾驶证。
法律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员管理办法》。
②拖拉机检验、核发牌照、行驶证。
条件:须持车主身份证明,农机来历证明(购车发货票),产品合格证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
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三、行政处罚、税费征收、行政仲裁、优抚救助、社会保险、考试录用等行政管理事项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及便民措施、服务承诺等
(一)、市农村经营管理总站
处罚依据:《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
行政处罚程序:根据农村审计工作计划和群众举报确定审计项目成立审计小组,制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对凭证、帐薄、报表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违法、违纪处罚告知(符合听证条件的履行听证程序)根据审计报告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送达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武刑事责任结论、立卷、存档
服务承诺:在接案的7天内给举报人明确答复,立案的在60天内结案。
(二)、市种子管理站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行政处罚程序:立案阶段:举报登记立案审批案件调查、证据核实提交案件处理意见。处理阶段:违法行为处理事告知(符合听证条件履行听证告知)重大案件农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存档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处理程序:举报立案检查告知处罚结案
服务承诺:审核农药经营单位提出的经营申请、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繁育单位提出的产地检疫申请、七个工作日内田检完成。调运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调运检疫要求,不论节假日两天内办理完毕。
(四)、市农村能源环保监测站(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行政处罚依据:《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处理程序:举报人举报确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进行现场调查组织专家分析鉴定并作出结论下达调解书作出裁决决定送发当事人。
(五)、市农机监理站
行政处罚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处理程序:向当事人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填写统一制作的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的当事人造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服务承诺: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做到“文明监理、优质服务”。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申领牌证者,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落籍手续。对培训考验合格的驾驶员,7日内核发驾驶证。深入基层现场办公,上门服务。
四、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获得法定利益的权利、知情权、拒绝权、陈述申辩权、申诉控告权、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等
(一)、市农业经济管理总站:
行政相对人权利:农村审计实行一级复议制。被审计单位对农村审计站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农村审计站申请复议。上一级农村审计站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议结论和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做出复议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经其上一级农村审计站批准。
被审计单位对复议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人权利: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诉控告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行政赔偿权
行政相对人权利:当事人具有获得法定利益的权利,具有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诉控告权、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行政相对人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工作纪律、廉政勤政制度,对违法违纪违诺行为的监督办法、责任追究办法及申诉控告途径等
(一)、坚持组织原则,服从组织分配,听从领导的工作安排。
(三)、事业心和责任心要强,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服务态度好,对群众和外来办事人员要热情接待,竭诚服务。
(四)、上岗执勤要两人以上,着装整洁,配带胸签,使用文明用语。工作专心致致,精益求精,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六)、认真参加站内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无故不得缺度;
(七)、积极参加局党委召开的各种会议和组织的各种活动。
廉洁自律“十不准”:
(一)、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与被管理对象拉关系,交人情;
(二)、不准以权谋私,不准到企业或基层吃、拿、卡、要;
(三)、不准参加和从事与本行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不准在工作期间酗酒闹事、误事;
(五)、不准失去原则,为被查处的违法者通融说情;
(六)、不准失密泄密,将举报线索,执法检查内容等情况透漏给他人;
(七)、不准在执法过程中耍“特权”不讲文明。
(八)、不准用公款互相宴请,正常招待不超标准。
(九)、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的娱乐场所活动。
(十)、不准用公款支付个人生活消费用品的费用。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的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较轻的,给予警告。
(三)、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比较大的,追究行政责任。
关键词:农村;股份经济合作;财务风险;控制;防范
青岛市崂山区自2005年开始便在全市率先推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目前已有28个社区完成改革,其中21个社区改革为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调查发现,多年的运营使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风险逐渐显现,并制约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发展。由此看来,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风险控制与防范势在必行。
一、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风险的表现形式
财务风险有诸多表现形式,究其在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中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四大类。
(一)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是对经营活动的全面反映,是单位的基础会计工作,也是防范风险的关键环节。此环节的风险主要表现:一是账簿使用不规范,存在社区和股份经济合作社账簿混用的现象。二是资金收入不开具正规票据,现金收入不及时存入银行,坐收坐支现象普遍,资金监管困难。同时也为账外账、“小金库提供了便利。三是费用支付审核不严格,如允许个人以盖私章的方式领取股东分红等资金,存在资金被冒领的风险。
(二)决策与监督管理风险
(三)经济合同管理风险
对于经济合同的管理,许多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予以规范,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资产、资源合同没有实行招投标,如资产出租、出让等暗箱操作,以低于市场价格出租、出让。二是合同格式不规范,内容表述不清,有的缺少公平性。三是责任条款约束力不强,违约责任不清且成本较低,如此容易造成经济合同兑现不及时甚至不兑现。四是经济合同签订后不按规定备案,脱离监管。
(四)固定资产管理风险
一是在建工程完工不及时进行验收结算,不结转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二是固定资产不设置台账,导致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不清,保管缺少主动性,毁损、丢失难以追责;三是固定资产领用、处置手续不规范,缺少审批环节,存在私自处置的情况;四是固定资产没有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大量账外固定资产没有纳入监管;盘亏固定资产较多,造成了集体资产的流失。
二、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存在上述财务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人治理机制不完善
股份经济合作社由农村社区改革而成,其管理层也基本上由原农村社区的“两委”成员组成,这部分人同时具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管理方法与模式则延用了对农村社区的管理套路,经验管理占主导地位,想当然、乱指挥等现象依然存在。此外,理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虽然按照章程要求建立,但是却形同虚设,没有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起到协调组织运转、内部制衡监督、保障股东权益的作用。
(二)缺少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管制度
存在。
(三)管理层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财务风险非朝夕之间突如其来,只要有财务活动,就必然存在财务风险。但是,由于管理者对财务风险的预测和危机先兆的重视不够,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以至于危机爆发而手足无措。
(四)财务人员素质不高,职业能力有限
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会计基本上由原社区会计兼任,这部分人年龄偏大、学历偏低,且较少具有专业技术资格。根据2012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崂山区21个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会计人员中,年龄45岁以上的占47.6%、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占33.3%、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占14.3%。会计人员的素质水平决定了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的水平。而现有的会计人员只掌握了基本会计知识,缺少财务数据分析、风险管理等管理知识,职业判断能力有限,无法向管理层提供可靠、有用的决策信息,帮助管理层减少决策失误。
三、控制与防范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风险的措施
针对股份经济合作社上述财务风险的表现形式和形成原因,控制与防范其财务风险应从以下措施入手:
(一)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
2013年山东省出台了文件,允许股份经济合作社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由此,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得到承认。而为了更好地进行市场化运作,股份经济合作社应该参照公司的管理运营模式,将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建立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明确相应的职能责任,并确保其有效运转,使管理更加科学、民主,形成促进股份经济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同时,也有利于条件成熟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份有限公司转变,从而实现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健全内部监管体系,增强监管力度
(三)把握宏观政策变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四)落实财务风险管理责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一般来说,高收益总是伴随着高风险。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不能只顾追求收益,而忽略了其隐含的财务风险。所以,管理层要充分认识到财务风险的客观性、必然性和不确定性,全面部署财务风险防范工作,并由主要负责人对财务风险负总责,切实落实财务风险防范责任。
(五)完善会计人员管理机制,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一是要建立会计人员招考聘用制度,通过统一考试,招聘社会上优秀的会计人员加入。二是要完善会计人员薪资标准、结构和晋升制度,为会计人员提供发展空间,留住人才。三是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定期有针对性的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不局限于会计知识,要涵盖财务风险管理等管理知识,并拓展到法律、法规、宏观政策变化等范围,增加会计人员的知识储备,不断提高其职业判断能力。
参考文献:
[1]毛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36-39.
[2]黄延信,余葵,师高康等.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14(4):8-14.
关键词:农村;财务管理;问题;原因;对策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党和国家提出对农村经济实现大发展方向进行确立的新思想,财务管理上的工作能否得到有效的开展对于农村经济管理体系的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为了更好的解决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应该对会计的基础工作进行制度上的规范,同时还要加强群众监督以及审计监督,堵塞财务管理漏洞,这样才能让农村财务管理上的工作效率得到真正意义的提高。
一、农村财务管理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二)农村财务管理监督透明度不高许多村级的财务管理制度缺乏公开性的透明度,导致财务在公开力度上不能达到规定的标准,有些农村虽然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橱窗形式的公开,但是在公开内容上不完整,并对许多重要的公开事项进行模糊处理,这就致使群众根本无法直接对资金的用途进行全面的了解,还有一些村会对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延后性的公布处理,这也致使村民无法在问题发生时,及时行使自己的民主上的监督权利。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致使许多村屯进行了合并和精简,很多基层经管站会与其他部门进行联合部署上的管理,这在很大程度上将办公的人员进行了缩减处理,村级财务的管理职能也会被相应的削弱。
(四)村级财会人员队伍不稳定,业务水平低财务管理工作对于财务人员有着严格的要求,财务人员的稳定性是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根本保证。但是目前农村的财务管理人员有很多都是由村干部来确定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有很多的村干部在村委会和党支部换届的时候。会计或者是出纳人员也会跟随着换届,从而形成了财会人员流动性大的现象。同时,农村的财会人员普遍存在着学历低、业务素质差的现象,队伍很不稳定,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很多的年轻人不愿意在农村工作而外出打工,农村的财会人员找不到比较合适的人选,这样村干部就造成了一些对于财务比较生疏的人员来担任会计或者是出纳的现象,这些财务人员是没有经过正规的培训,专业性不强、职业素质较差,基本是无证上岗。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乡(镇)、村级干部对财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乡(镇)、村干部要端正思想,摆正态度,提高对财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要把加强财务管理放在农村经济管理的首要地位来抓,将财务公开和政务公开有效结合起来,加强财务管理公开透明度,利用社会监督职能,提高广大乡(镇)、村干部的思想认识,从而密切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新途径、新办法,着力解决制度不健全、民主理财观念不强的问题。
(二)整章建制,规范农村财务管理体系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农村集体经济“三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村级财会人员工作守则,公开招聘村级财会人员,竞聘上岗,择优录用。要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如民主理财制度、现金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等,通过制度来规范财务工作。实行村会计委托服务制,将村级财务全部集中到乡(镇)管理中心管理,实行县、乡、村三级管理,重大事项的财务开支报请县经管部门审批,日常开支报乡(镇)审批,从源头上杜绝铺张浪费,贪污、挪用等行为。
三、结语
通过以上的论述可以知道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对于农村的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这项工作能否得到有效的开展,主要依赖于各级政府重视程度,所以各级政府的管理人员应该对农村财务管理事务进行严格的监督与处理。与此同时,各级干部还应该对当前农村财务管理上的出现问题予以重视,积极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在分析过程中制定出科学的解决措施。只有这样才能让农村财务管理上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确保农村经济可以稳定运行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