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和仓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拥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宅基地);如果是租赁其他产权人场所,要有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有效期限满五年以上;营业场所与仓储场所在受理申请的农业部门同一行政辖区内;营业场所面积和仓储场所面积分别达到三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上。政策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提出“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提出“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3.《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提出“申请人是否拥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宅基地);如果是租赁其他产权人场所,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有效期限是否满五年以上;营业场所与仓储场所是否在受理申请的农业部门同一行政辖区内;营业场所面积和仓储场所面积是否分别达到三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上。”
联系单位:寿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公(办事)地址:寿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一楼C区涉农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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