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第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单位可以经营农药。农垦系统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按照直供的原则,可以经营农药;粮食系统的储运贸易公司、仓储公司等专门供应粮库、粮站所需农药的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储粮用农药。日用百货、日用杂品、超级市场或者专门商店可以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第二十二条农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下列农药:(一)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国产农药;(二)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进口农药;(三)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四)过期而无使用效能的农药;(五)没有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六)撤销登记的农药。第二十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对所经营农药应当进行或委托进行质量检验。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向农民销售农药时,应当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提出农药年度需求计划,为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农药产销宏观调控提供依据。第二十六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第二十七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做好农药科学使用技术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工作。第二十八条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第二十九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第三十条为了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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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https://amr.sz.gov.cn/xxgk/zcwj/syfg/syncp/ncpgj/content/post_11743299.html
2.压实政府责任减轻企业负担——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6.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修改为:“(二)有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 理由:此条修改意见笔者以前曾经提出过,现在觉得仍有必要再提一次。从基层实际看,农药经营者营业场所、仓储http://www.pesticidenews.cn/zgny/zcfg/content/4f46669b-3830-4e6b-aaf8-76e6ab3311a7.html
3.世界农化网《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增加了不得违规捆绑销售农药。新增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违规捆绑销售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如实公示、展示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农药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http://testcn.agropages.com/News/NewsDetail---33336.htm
4.农业法律法规知识问答125例(种子/农药/植物检疫等)答:种子法第26条规定: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即:(1)一般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2)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http://www.hnzzxh.com/channel-news-3323.html
5.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刷刷题APP(shuashuati.com)是专业的大学生刷题搜题拍题答疑工具,刷刷题提供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A.正确B.错误https://www.shuashuati.com/ti/8ff060dbf3f64e929f96428bdaa96cdaa2.html
6.这十件事农业部门要未雨绸缪新《条例》赋予了农业部门统一管理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的职责。所以,农业部门的职能需要重新设定。比如,省级农业部门农药管理职能应该更改为:“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药生产许可证审批、颁发,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农业部做好农药登记工作,指导市、县农药经营告知https://sannong.cctv.com/m/a/index.shtml?id=ARTIlVo2FkqK63QriCU1gubQ170504
7.《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学习与思考2001年6月4日,《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第9条规定:“从事农药经营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农药经营许可证,凭农药经营许可证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从此,山东省开始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http://grnyzf.com/front/article/876.html
8.农药经营许可证在哪个部门办理的农药经营许可证是在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办理的,应当向该部门提交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等材料。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会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就会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则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农药https://www.lawtime.cn/tuwen/793381.html
9.日常生活中的化学问题6篇(全文)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上述第(5)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7.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怎样办理备案手续?向哪个主管部门办理?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https://www.99xueshu.com/w/file40l3my1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