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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并对农药经营人员素质、技术水平、经营条件、管理制度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农药经营者必须符合农药经营许可条件,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自2018年8月1日起,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仍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在成都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需要哪些资料?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2、经营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者培训结业证书(至少1人)
由于地区不一样,所需资料会有差异,详情可来电咨询!!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新办。
二、法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2017年第677号令)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第5号令)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第5号令)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第5号令)第十四条“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条件
准予批准的条件:
2.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3)、符合四川省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7、设立农药经营分支机构:
(1)、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2)、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不予批准的情形:
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条件不予发证。
四、申报材料
(一)形式标准
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件应清晰。申请材料应当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