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造就更多乡土人才。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26号),要求不断发展壮大适应现代农业需求的高素质农民队伍。
二、受理单位
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农民科技培训中心
三、服务对象
培育需求和愿望迫切、年满16周岁,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务农农民、返乡入乡创业创新者、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服务等人员。
四、申请条件
按照个人申请,村委、乡(镇)逐级推荐,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审定的程序进行。各类培育对象当年不重复,此前参训过的学员可以在本年度继续参加不同类型、不同层级或知识更新类培育。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高素质农民培育遴选对象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
1.个人申请。
????2.村委推荐。
????3.乡镇初审。
????4.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审核?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2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标准发布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调整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农办〔2018〕148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原有农村老兽医工龄月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每个工龄补助每月增加6元,从20元/月提高到26元/月。
二、承办机构
青阳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
1.现为本县户籍。
2.年龄满60周岁。
3.未有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老兽医。
1.申请表。
2.身份证。
3.劳动合同。
4.无犯罪证明。
1.申请:由本人于县畜牧兽医局提交申请。
2.受理:县畜牧兽医局受理后上报审核小组审核。
3.认定:审核通过后认定为老兽医。
即办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青阳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
3经济作物技术指导和推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2.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农委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皖编办〔2017〕430号):安徽省特色农业管理站,挂安徽省菜篮子工程办公室牌子,承担全省茶叶、水果、蚕桑、蔬菜、食用菌、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的技术指导、推广和服务。
青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全县范围内茶叶、水果、蚕桑、蔬菜、食用菌、中药材等经济作物出现的技术难题或技术需求。
五、服务流程
1.根据不同经济作物或农业生产经营者技术需求及时提供技术服务。
2.开展示范、展示和推广工作。
六、服务时限
不定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4种植业农业技术推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九条:县(含市、区,下同)以上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八)引进和推广实用的农业科学技术和农业经营管理技术,引导农民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农业;(九)为农业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物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第十条:县(含市、区,下同)以上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三)指导农业服务站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新型职业农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四)参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科技示范户和新型经营主体。(五)搜集、整理、传播适合本区域的农业技术信息。
3.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皖编(1996)32号: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种植业技术推广计划,承担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点农技推广项目,培训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1.全县范围内农业生产经营者在种植业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难题或技术需求;
2.实施上级农业部门组织、安排的试验、示范、培训等,把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
1.根据生产季节或农业生产经营者技术需求及时提供技术服务。
2.按照上级农业部门布置的试验、示范,为当地农业提供新的种植技术。
5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标准发布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6号):为妥善解决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老有所养问题,对我省农民身份曾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过的农业(包括种植业、渔业)技术推广人员发放工龄补助。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9号)出台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岗位后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农民技术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一年工龄每月补助20元。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调整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农办〔2018〕146号):在现有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月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每一年工龄补助每月增加6元,从20元/月提高到26元/月。
我县曾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1年以上的农村老农民技术员。
1.现为青阳县户籍。
2.2007年7月20日以前曾在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从事农技推广等工作满1年以上。
3.达到60周岁。到2013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工龄补助;到2013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
4.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5.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老农民技术员,不享受工龄补助。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2.受理登记。乡镇认定办公室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3.初审公示。乡镇认定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4.审核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报设区市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审批。
5.审批备案。市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对县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审批,并将批准后的汇总表报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2014年1月1日起
6全省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发生趋势
预报及警报
1.《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6〕32号):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
2.农业部《关于颁发〈农作物病虫预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农(农)字第1号)第二条:发布病虫预报或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病虫测报机构发布。其他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向社会、向农民发布病虫预报或警报。
1.当地农业主要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监测与防控技术指导;
2.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防治信息发布等公共信息服务。
1.农业主要农作物病、虫、草、鼠害,植物疫情监测;
2.数据釆集、分析、会商、上报病虫疫情信息;
3.病虫预警与防治信息发布到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者。
7全省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综合防治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6〕32号):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
3.指导属地病虫疫情防控;
4.病虫预警与防治信息发布到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者。
8全省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的
化学农药推荐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6〕32号):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合理使用化学农药。
当地农业主要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技术指导、用药推荐
3.主要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用药推荐发布到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者。
9土壤墒情信息发布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壤墒情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12〕14号):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土壤墒情监测,大力推进监测站(点)建设,建立健全国家、省、县三级墒情监测网络体系,扩大覆盖土壤墒情监测规模和范围。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耕地质量监测和土壤墒情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办土〔2016〕26号):“十三五”期间建立600个土壤墒情监测点,形成覆盖主要土壤类型、耕作制度的土壤墒情监测网络,不断完善主要农作物墒情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墒情定期报告和会商制度,及时发布信息,有针对性提出适时播种、抗旱浇灌、排渍除涝、适期施肥等农业生产措施。
根据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管理土壤水分需求及时提供技术服务
1.墒情自动监测站采集土壤水分数据;
2.根椐土壤墒情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3.发布土壤墒情简报,指导科学管水。
10生猪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补贴申报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提出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青阳县范围内从事生猪养殖的规模场(户)
年出栏50头以上、并按规定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户)
1.申请人身份证、银行账号;
2.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图片;
3.病死猪登记表。
1.生猪养殖场(户)发现病死猪时,要及时通知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畜牧兽医站现场监督生猪养殖场(户)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2.生猪养殖场(户)主按要求在系统中按要求申报,同时乡镇畜牧兽医站要现场拍摄处理录像或照片留存备查。
3.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根据各乡镇上报数据经审查统计后会同县财政局上报到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七、补贴标准
每头经无害化处理病死猪补助标准为80元。补助资金县农业管理部门通过“一卡通”发放到养殖场(户),没有“一卡通”的可以现金形式发放。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九、服务时限
十、咨询方式
11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
1.《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工作的通知》(皖农财〔2014〕152号):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进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后产生的病害猪的货主或屠宰企业(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补贴标准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其他处理企业),补贴标准为80元/头。
青阳县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的生猪屠宰企业
按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1.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表;
2.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图片。
1.申请: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请表》,经企业质检人员、货主、官方兽医三方签字后向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提出申请。
2.受理: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3.资金发放:审核合格后,由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从县级财政预算经费中,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到生猪屠宰企业。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八、服务时限
12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推广服务
1.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2.《关于省级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批复》(皖编办〔2007〕135号):同意将安徽省兽医工作站更名为安徽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保留安徽省动物血吸虫病防治站牌子),为省农委直属事业单位,处级建制,列入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管理序列。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实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承担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编制并上报;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动物疫病预防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开展动物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青阳县范围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无
随时进行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服务时限
不定期
13畜牧技术推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2.省编办对安徽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的职能界定:负责我省公益性畜牧业重大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参与畜禽饲养、草业、品种改良等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订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省畜牧技术推广工作。
四、服务内容
根据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界定的职能,负责全县畜牧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技术指导和培训。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六、办理时限
七、咨询方式
14畜禽良种推广(奶肉牛良种补贴冷冻精液)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界定的职能,负责全县开展畜禽良种的示范、推广、技术指导和培训。
15水产养殖实用技术推广及水生动物病害防治
技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二)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第十一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青阳县水产业发展中心
青阳县范围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取得水产养殖许可的水产经营主体,开展技术推广、培训、生产规划和技术咨询、信息咨询、新技术推广运用、新品种引进、病害防控等。
2.受理:通过各类培训方式推广新技术、新品种;通过项目开展新技术、新品种引进推广;现场解决生产实践中的问题;联系上级渔业技术推广机构或各类技术平台解决问题;通过网站或其他平台发布渔业信息。
16组织参加农业会展
《关于印发2022年中国安徽名优农产品暨农业产业化交易会总体方案的通知》(皖农产组〔2022〕4号)
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产业发展股
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参展企业的产品需纳入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管理。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市农业农村局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
按文件通知。
17农机购置补贴实施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2021〕96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皖农机函〔2019〕450号):综合分析机具市场价格变化、补贴资金需求等因素,动态调整各类机具补贴标准,并发布《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青阳县农业机械综合服务中心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全面推行补贴政策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因涉嫌违反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被组织调查外,购机者购买符合补贴资质要求的农机产品后,可按规定通过现场和手机APP等方式提出补贴申请。
五、申请材料
1.所购机具、购机发票和产品合格证;
2.个人应提供购机者身份证、户口本、“一卡通”(农户编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县级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其他材料;
3.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及银行开户证明。
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
(二)补贴申请。购机者应及时通过手机APP或携带所购机具、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和“一卡通”原件,以及县级实施方案要求的其他材料,自主向农业机械综合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办理服务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受理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并逐步过渡到通过手机APP“皖事通”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
即时受理,即时办结
18农机技术推广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3年修正)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机械的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农业机械产品供求、作业市场需求、新产品及新技术推广、科研成果和农业机械化管理等信息。
参与农业生产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9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补助认定材料转报
安徽省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2014〕124号):第九条县(市、区)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审核。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农机化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农业(农机)、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机)部门。
第十四条:审核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同时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上报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批。
2007年7月20日以前曾在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包括农机管理服务站、国营拖拉机站、人民公社拖拉机站等,下同)从事农业机械管理、操作、维修等工作满1年以上的农村老拖拉机手。
已通过乡镇认定办公室初审通过的农村老拖拉机手
各乡镇认定办公室初审通过上报的材料
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同时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上报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批。
30个工作日
20.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农业农村领域)
1.农业部《关于开通“12316”全国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统一专用号码的通知》(农市发〔2006〕10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65号,以下简称《通知》),做好12316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16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归并。
由12345平台承办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按平台程序常态化进行
工作日8:00-12:00、14:00-17:30。
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办公室
21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使用农业机械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根据我县农业机械的作业使用规律和全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及时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全年根据农业机械作业使用规律和全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采取不定期安排。
22农业植物检疫知识宣传、疫情调查、防控技术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1995年第5号发布,2007年第6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第(三)项: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
1.当地农业植物疫情监测与防控技术指导;
1、农业植物疫情监测;
2、数据采集、分析、会商、上报疫情信息;
3、指导属地疫情防控;
4、病虫预警与防治信息发布到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者
23农村能源技术推广
1.《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所属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青阳县农村能源站
1.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
2.编报农村能源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能源统计工作;
3.组织指导农村能源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开展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
4.指导与扶持农村能源产业的发展,负责审核农村能源工程技术项目并监督实施;
5.配合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加强农村能源技术、产品及工程标准、质量的监督管理;
1.根据农村能源技术人员的技术需求及时提供技术服务。
2.按照上级农村能源部门布置的能源科技开发、技术推广,为当地农业提供新的能源技术。
24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指导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协调机制,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个人(公民)
已登记注册正常经营的农民合作社
1、青阳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荐表;
2、农民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申报基本条件:在工商部门正式注册1年以上的,有鲜明的合作社产品,产品符合我县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或具有当地产业特色,已经带动周边农民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
1.编制实施方案;
2.乡镇择优申报;
3.县级复核申报发放奖补。
无。
按实施方案文件执行。
25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及续展材料转报
青阳县农业检验检测中心
企业、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1.符合绿色产品标准适用目录;
2.达到绿色食品基地规模;
3.工商注册的营业执照且稳定运行1年以上;
4.加工产品要有SC证书;
5.有主体招牌、办公地点和投入品库房;
6.要通过省市绿办的现场检查。
1.申请书;
2.调查表;
3.资质证明文件(内检员证书,定点屠宰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采水许可证等,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适用时),如为委托加工,提供被委托加工厂的营业执照、SC证书及明细表等;
4.质量控制规范;
5.生产操作规程;
7.种植、养殖和加工场所位置图,基地分布图,加工平面布局图等;
8.基地清单(种植基地清单,养殖基地清单,蜂场清单等),内控组织清单,农户清单(必要时);
10.预包装食品标签设计样张;
12.现场检查报告;
14.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汇总表;
15.现场检查照片;
16.产地环境监测报告
17.产品检测抽样单及产品检测报告;
18.省级工作机构初审报告。
申请受理→产品现场检查→环境检测、产品检测→材料初审→审查→专家评审→颁证决定。
根据农产品生产季节
《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费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12月23日发布)。
另环境检测、产品检测由第三方机构收费。
26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
培育、推荐
《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关于培育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的实施意见》(皖农产〔2015〕6号)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按照文件规定
27省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荐
《关于印发〈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农产办〔2015〕13号):二、申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由省级(包括相当于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至少有1个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10个家庭农场共同发起的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由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提出申请。
1.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表;
2.龙头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省级(包括相当于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文件复印件;
3.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及示范合作社文件复印件;
4.家庭农场工商营业执照及示范家庭农场文件复印件;
5.龙头企业、合作社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家庭农场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6.由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带动农户收入证明;
7.联合体章程复印件;
8.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复印件;
9.联合体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10.联合体建设方案。
1.申请。联合体向所在地的县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2.申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28畜禽养殖污染综合利用指导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皖农牧〔2016〕36号):典型示范,开展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创建。各地农牧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加强配合,指导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监督设施正常运行。积极探索推广适合区域特点、经济高效、可持续运行的综合利用技术模式,通过提高种养结合、种养平衡水平,强化废弃物集中收集和处理,促进废弃物就地就近实现资源化利用。
青阳县范围内从事畜禽养殖企业和个人
对全县畜禽养殖环节污染综合利用开展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29部级、省级、市级畜禽标准化养殖
示范场申报
1.《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七、各有关省区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示范创建工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加强宣传发动,积极营造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皖农牧〔2010〕97号)第八条:各市、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办法,标准由各地根据生产水平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和调整。
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办牧〔2018〕51号)3.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养殖场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并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将申报表、评分表一式两份经县(市、区)农委(畜牧兽医局)确认后,上报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广德、宿松县材料直接上报省农委。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审核,并按优良程度进行排序,在省下达的申报数量范围内择优推荐上报。省农垦企业由省农垦局报省农委。
青阳县范围内的规模养殖企业
符合当年省、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要求的畜禽养殖企业。
2.申报。有申报意愿的畜禽养殖企业自行申报,形成申报材料报到青阳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
3.上报。由青阳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最终按照市级下达的指标数量,经公示一周后等额上报。
4.指导。根据省部级示范场创建要求,由青阳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对上报企业进行指导,并制作申报视频送审。
5.认定。申报省级示范场的,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最终确定的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将被认定为省级示范场。申报部级示范场的,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初审合格的经公示后上报到农业部,由农业部终审,确定部级示范企业。
30.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
投诉受理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诉情况并逐级上报。
3、《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3号)第十八条: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我县辖区内的农民、农业机械使用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专业合作组织。
即办。
31.调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二、受理机构
青阳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各乡镇综治中心
个人(公民)。
四、申报材料
2.当事人身份证明;
3.书证;
4.物证;
5.试听资料;
6.证人证言。
2.受理。乡镇综治中心受理后审查申请人材料有效性,资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开展调解工作,达成协议后有当事人签字结案。
乡镇综治中心未调解成功的上报青阳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审查申请人材料有效性,资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开展调解工作,达成协议后有当事人签字结案。
若未调解成功或调解协议生效前申请人返回,可申请仲裁或起诉。
不收费
青阳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32.农业机械安全使用宣传教育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在乡村机耕道路、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等场所开展农业机械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服务方式
(一)常态化开展农机安全执法检查工作。持续深入走访农机个体经营户、农机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实行闭环管理。盯住重要农时、节假日和重大会议活动等关键时点,积极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配合,加强涉及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田间场院农机作业安全、农机市场机具配件质量安全的执法检查。根据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要求,按规定及时上报农机安全生产事故。
(二)持续开展农机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组织农机执法、监管人员深入服务组织、田间场院等场所,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定隐患排查和整改清单,对隐患整改内容及时跟踪、动态管理、逐项销号,及时有效处理农机安全隐患方面的举报。对农机合作社、综合农事服务中心等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改。
常态化
33.农药、施药器械使用技术推广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家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
青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农业经营主体农药科学使用技术指导、服务;
2.农药及药械试验示范指导;
3.施药质量监督评估。
试验、示范、评估、监督
34.种子良种良法技术推广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培训、良种良法技术等服务,建立健全种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全县范围内茶叶、水果、蚕桑、蔬菜、食用菌、中药材等经济作物出现的技术难题或技术需求
35.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一章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2.《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法规股
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
四、服务方式
1.利用每年高素质农民培育进行培训;
2.结合3.15和放心农资下乡等活动开展现场宣传,悬挂标语横幅;
3.发放明白纸、告知书、海报等宣传资料;
六、咨询方式
36.拖拉机、收割机驾驶证遗失、损毁补发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驾驶证记载的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或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驾驶人应当及时到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
农机驾驶员
由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
驾驶证业务申请表、驾驶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本人一寸照片。
1.申请。驾驶员本人准备好相应的材料来我单位提出申请。
2.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办结。出具审核意见,资料存档。
以具体的服务效果判断服务时限
37.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补领
农机所有人、农机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
由符合条件的所有人提出申请
行驶证业务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整机照片
1.申请。所有人准备好相应的材料来我单位提出申请。
2.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规定汇编》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8.农业机械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交通强制责任险保单、拖拉机检验合格证明、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表。
从每年3月份开始,集中一个月,组织农机执法、监管人员,赴全县二十多个检审点,开展农机送检下乡,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年度检验;同时,认真组织开展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亮尾工程”,免费发放夜间行驶反光贴。
每年的3月份集中检审,其余月份为每周五检审。
39.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
分支机构备案
1、《农药管理条例》第25条第四款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2)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22条“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青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设立分支机构的农药经营者
由符合条件的所有人提出备案申请
2、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4、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1、申请。备案申请人提交备案材料至青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2、受理。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批。
3、办结。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
40.仅从事食用菌菌种栽培种经营个人和单位备案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十三条?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人、自然人
申请从事食用菌菌种栽培种经营个人和单位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二)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三)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四)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
(五)品种特性介绍;
(六)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准备好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向青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申报。
20个工作日
41.畜禽养殖场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将畜禽养殖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1.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
2.养殖规模符合《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皖农牧〔2017〕99号)文件规定: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
1.《备案申请表》;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申请:填写《备案申请表》向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提出申请。
3.备案:按要求在农业农村部直连直报系统登记备案。
42.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执业兽医注册等2项行政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22号)第一部分。
3.《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注册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
取得《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师》证件。
1.备案表;
2.《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师》证件原件;
3.身份证;
4.健康证明材料。
5.从事诊疗活动证明材料。
2.受理: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3个工作日。
43.农用地地块修复方案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需实施修复的耕地地块
备案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包括:土壤污染修复方案、专家论证意见、申请人承诺书(注:材料真实性承诺)
2.提交材料土壤污染责任人向辖区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包括:土壤污染修复方案、专家论证意见、申请人承诺书(注:材料真实性承诺)。
4.信息告知备案信息及时告知该地块所在的县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
5.变更处理土壤污染修复方案有重大变更时,土壤污染责任人需重新提交备案材料。
5个工作日
44.土壤污染农用地地块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
评估报告备案
对耕地地块实施完成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后
交备案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包括:XX地块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申请人承诺书(注:材料真实性承诺)。
1.编制报告土壤污染责任人编制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2.提交材料土壤污染责任人向辖区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包括:XX地块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申请人承诺书(注:材料真实性承诺)。
45.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
单位和个人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购买、利用活动。
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公民、法人
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1.申请表;
2.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人工繁育许可证;
3.申请人户口簿或营业执照;
4.物种出售、购买合同;
5.物种繁育证明材料。
1.受理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2.办结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审核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决定是否备案。
无法定办结时限,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46.依法不需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
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受委托生产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的,应当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经营档案,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及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受委托生产转基因种子的,还应当提交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企业法人或个人
1、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2、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3、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分支机构/经营代销种子或经营不分装种子/种子生产者)。
2、分支机构类: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设立企业提供的备案流水号。
3、经营代销种子或经营不分装种子类:种子销售者营业执照、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委托企业提供的备案流水号。
4、种子生产者类: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
1、申请。由企业法人或者个人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3、办结。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
47.农村能源产品企业标准备案
根据《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凡从事农村能源产品经营企业,不受隶属关系、企业性质限制,均需领取农村能源产品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2.安徽省农村能源产品经营许可证由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统一发放;
3.一个企业经营的同类品牌产品核发一个经营许可证;
4.申请领取农村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合法的经营场所;
5.申请企业所经营的产品必须有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合格的检验报告;
6.申请企业有一支专业的售后服务队伍,保证产品安装质量,实行持证上岗;
1.农村能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2.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法人变更,名称变化,地址迁移等)应在变化后1个月内向所在县农村能源站提出变更申请,报省政务中心农委窗口办理变更证书;
3.对无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省农委将依法予以查处。
48.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备案
1.《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规定: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或个人。
备案车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有关规定。
1.身份证;
2.行驶证;
3.运输车辆及消毒设备。
1.申请: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在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系统注册并申请;
3.备案:按要求在系统登记备案。
49.水利科技下乡(基层)服务
1.《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水规计﹝2016﹞52号):将水利科技推广到田间地头、生产一线。
2.《关于印发﹤省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2019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水规计函﹝2019﹞582号):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下乡(基层)活动,实施水利科技扶贫、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二、承办单位
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农田水利规划建设股
农民、种植大户、农村其他生产组织
农民、种植大户、农村其他生产组织对水利建设与管理技术确有需求,并经过当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和推荐。
2、组织:组织开展水利科技下乡(基层)工作。
根据情况,适时开展工作。
0566-5036582
50.水旱情预警发布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省水利厅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
青阳县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社会公众
暴雨、洪水、干旱可能危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
暴雨、洪水、干旱影响期间。
0566-5021650
51.组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安徽省水法宣传月”活动
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水资源股
四、服务目的
对个人、法人、社会组织普及水法规,并接受有关水利政策法规的咨询。
1、按照水利部和省水利厅统一部署,制定水利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水法宣传教育计划;
2、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多种形式,主动送法服务。
3、利用单位门户网站,并配合新闻媒体,开展水利普法宣传。
每年3月22日为“世界水日”,3月22日-27日为“中国水周”,3月22日-4月22日为“安徽省水法宣传月”,按照制定的相应水利法规宣传方案和计划实施。
0566-5024433
52.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5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发布
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管﹝2020﹞306号)第十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原则上应予以公开,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可不予公开。第十六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至2年,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至3年。公开期限内再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根据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严重程度及频次,公开期限延长1至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期满后,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转入后台长期保存,确保信息可查、可核、可溯。行政处理在申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对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申诉处理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在青阳县从事水利建设活动。
54.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河湖保护股
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告。
0566—5031016
55.农村饮水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及培训服务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机制建设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号)第五条:五加强人员技术技术培训。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的制水、维修、水质检测等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供水单位人员的专业技能。加强降氟、除铁锰等特殊水处理设备、消毒设施操作培训。
2.水利部等9部委局《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21﹞244号)第十七条强化技术指导:研究推广农村供水水质保障、小型分散工程供水保障、冬季防冻等技术。
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服务中心
对农村饮水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及培训等有需求的农村供水单位,提供新技术、新设备的生产企业。
四、服务流程
五、服务时限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0566—5021297
56.水旱灾害防御抽排水应急救援服务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68号):强化抗旱物资储备。干旱灾害频繁地区要根据灾害特点、规律和分布情况,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以满足抗旱工作的需要。要加强抗旱物资储备、使用和调拨的管理,优化储备方案,不断提高应急抗旱能力。
2.《安徽省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省防指﹝2011﹞19号):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委托省机电排灌总站(以下简称省排灌总站)储备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由省防指统一调度,省排灌总站负责具体落实。省排灌总站负责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的正常检测、维修、保养等,保障机械设备正常运行。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排灌机械设备台账,制定排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完善入库、出库手续。要建立机械设备调运和使用档案。当有关地区发生严重涝情、旱情,当地固定泵站、流动机械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县(市、区)防指向所在市防指书面申请,市防指提出意见后转报省防指。市防指或省直有关单位需要支持的,向省防指提出书面申请。省防指接到申请后予以答复,如同意,立即通知省排灌总站具体落实。省排灌总站接到省防指的通知后,应立即与申请单位联系,了解现场条件,合理配备流动设备并尽快将设备运输到现场。当申请地排涝或抗旱任务完成后,申请单位负责机械设备回收工作,并在两个星期内归还到省排灌总站仓库。申请单位在使用、运输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机械设备损坏的,由省排灌总站按机械设备原价予以追偿。
3.《省水利厅管理的省级防汛物资调用办法》的通知(皖水灾防函﹝2020﹞199号)省水利厅管理的省级防汛物资(以下简称“省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省直管防洪抗旱工程的防汛抢险。当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市、县防汛物资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经请示省防指同意后可调用省级防汛物资。
省级防汛物资代储单位接到省水利厅的凋令后,应立即与调用单位联系确定物资调拨方式,并及时向省水利厅报送调拨情况。省级防汛物资的调拨运输应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
申请调用省级防汛物资的单位,要做好防汛物资的运输与接收工作,并开具收货凭证。
已消耗的省级防汛物资,属省防指下达通知的,由省防办按程序核销。厅直工程管理单位申请调用的,由调用物资的代储单位向省水利厅提出核销申请,省水利厅报省防指、省财政厅批准核销。
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0566—5021650
57.水利技术成果转移推广
1.《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要着力提高水利科技创新能力,力争在水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核心技术上实现新突破,加快水利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2.党的十八大报告: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3.《关于安徽省机电排灌总站主要职责的通知》(皖水人﹝2010﹞268号):组织开展机电排灌站科技交流、科技推广应用及工程技术咨询等工作。
4.《关于批准安徽省林业高科技开发中心等3个单位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科区域﹝2012﹞60号):要以促进科技成果落户我省为主要服务内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及时总结发展模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和效率。
即时。
0566—5021635
58.水土保持技术服务与推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2.《关于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机构调整有关问题的批复》(皖水人函〔2013〕704号):批准依托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设立“水土保持与水生态研究所”,负责组织开展水土保持与水生态环境试验工作。
3.根据工作需要,常态化开展。
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水土保持股
法人、社会组织
因水土资源管理和生态安全建设等管理,开展必要的水土流失规律、水土流失防治、土壤抗侵蚀性及水土流失机理等试验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
1.接收:法人或社会组织提出水土保持试验研究和服务需求。
2.调查:根据实际情况,针对研究对象,开展必要的调查调研。
3.服务: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试验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
视服务内容情况而定。
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59.取水许可发放、注销及吊销情况公告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告。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特定涉及取水许可企业。
无需申请。
发布:公告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吊销取水许可证情况。
0566—5024433
60.节约用水主要指标公布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2015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约用水主要指标。
61.节约用水业务培训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2015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节约用水管理人员和用水单位的有关人员免费组织节约用水业务培训,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节约用水管理与服务水平。
节约用水管理人员和用水单位的有关人员。
发布: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培训。
62.取水许可遗失、损毁补办服务
企业实际需要。
无需申请
补办取水许可证
63.县级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水质定期抽查结果公布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8号令)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6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的公示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8号令)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65.水利水电工程招标备案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2.《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皖水基〔2016〕144号)第二十条:按照本办法要求应当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当招标条件满足要求时,招标人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目录的划分,持下列材料到项目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进行招标备案:(一)已填写的《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备案及入场交易申请表》(此表可以从省水利工程招标信息网下载)原件;(二)招标报告原件(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交易场所、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三)项目审批、核准复印件,委托代理招标合同复印件;(四)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原件。项目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自收到齐备的上述所列材料后进行备案,并于2个工作日内在入场申请表中出具备案意见。
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人
应当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条件满足要求。
1.申请:招标前,招标人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2.受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齐备的上述所列材料后进行备案,并与2个工作日内在入场申请中出具备案意见。
1个工作日。
0566—5036582
66.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
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第四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以下项目需向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一)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三)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地方项目。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利部水建设〔2020〕258号)第三章明确项目法人职责第(八)条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
4.关于安徽省水利工程开工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水基函〔2016〕166号)第二条: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我省水利工程开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以便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水利工程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
1.申请: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携带申报材料,至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农田水利规划建设股办理开工备案申请。
2.受理: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农田水利规划建设股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后,按要求在开工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盖章,并向项目法人返还两份原件。
67.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安排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法人。
项目开工前。
1.申请: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携带申报材料,至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河湖保护股办理施工安排备案。
2.受理: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河湖保护股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后,按要求在施工安排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盖章。
5个工作日。
68.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
资料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公布,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49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项目竣工验收后。
1.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携带竣工验收资料,至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河湖保护股办理竣工验收资料备案。
2.受理: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河湖保护股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后,按要求在竣工验收资料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盖章。
69.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
在青阳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申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的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四、报备条件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已经自主验收,且验收合格。
2.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按规定向社会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相应格式要求的,在办结时限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予以补充。
7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1.申请: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携带申报材料,至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农田水利规划建设股办理备案申请。
2.受理: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农田水利规划建设股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后,按要求在工程安全生产资料报备单上签署备案意见盖章,并向项目法人返还两份原件。
71.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有关资料
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一)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二)施工组织方案;(三)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前15日。
15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青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