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律制度及相关实例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首页

好书

留言交流

下载APP

联系客服

2024.03.11湖北

仅为个人观点,供大家参考、讨论和指正。

问题(根本上是法律问题)。

实体问题,程序问题

重要问题,疑难问题

案卷评查标准问题

方法(思考、整理和积累)。

部、省规定。其他执法领域怎么规定、怎么做。司法实践怎么裁判;司法文件怎么规定。法学理论怎么解释。

引言例。

第一,能不能立一个案、制作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观点认为不能立一个案处理。(2017)鄂行再13号案。湖北高院认为,按照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应当对相对人的不同违法行为分别制作处罚决定书分别处罚。随州市安监局对大洋塑胶公司三个不同的违法行为制作同一份处罚决定书合并处罚,其处罚程序缺乏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个人观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人。

双罚的。罚单位,罚责任人。参考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怎么确定案由?

可以在认定的多种违法情形中选择一种或者一种以上违法行为进行表述。如果选择一种违法行为进行表述,应选择主要的违法行为。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20年修订)之“十”。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九条。如有多个违法行为,以主要的违法行为作为案由。

在违法行为定性准确、处罚条文适用准确的情况下,案由表述的选择问题是规范性或管理性问题,不是影响处罚决定法律效力的问题。

规范竞合。

选择性处罚条文。

概括性处罚条文。

禁止性规定;处罚规定。

第三,怎么处理?

并罚还是不并罚?疑难问题。实务中有争议,做法也不统一。

如果对多个违法行为实施并罚,那么要分别认定违法行为、分别适用法律条文予以处罚并裁量,然后明确总的处罚内容,也即“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否则,当事人无法知晓自己何种违法受到何种程度的处罚,在后续环节无法实质履行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审理指南中指出,“处罚决定未对两种及两种以上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罚,直接作出合并处罚决定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并判决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听证是否以总的处理结果为标准判断?

有观点认为,是否听证仍然应依据每一个违法行为处罚的内容决定,而不能依据可能合并处罚的内容决定。上海农业农村委规定:判断案件是否达到听证标准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分别计算。

(2020)冀06行终174号案中,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听证数额的“较大数额罚款”,应当理解为对一人单个违法行为处予的罚款,不包括对一人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合并执行数额超过2000元的情形。

第五,立案的案由与处罚决定书的案是否必须一致?

(2018)粤71行终1355号案。对于原告称被告以原告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立案,调查,最后以原告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进行处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的经营场所中发现案涉物品,最初以原告经营危险化学品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被告没有发现原告有销售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仅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最后以处罚幅度较轻的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法律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被告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二审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豆角种子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田间鉴定,是先鉴定还是先立案?

抽检不合格的案件,何时立案?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立案标准:

第一,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第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

关键是要及时立案,不要拖延,不要有意地“等”。

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及时立案。

及时,不是无故拖延,但也不是“马上”。

注意“除外规定”。《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查封、扣押,并自查扣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第一,行政处罚中,在立案前进行调查是不是滥用职权?

(2018)京行终4657号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中国证监会在对东易所正式立案之前已经开展调查,行政处罚法并未对此予以禁止,而且在正式立案调查之前对违法线索先行初步确认核实,亦符合行政执法的基本规律。北京高院认为,随着调查进展,对东易所正式立案调查,与法定程序不悖,也符合行政机关先行展开调查取证,掌握一部分违法事实线索后,才对涉嫌违法行为人正式立案的行政执法惯例,并无不当。

第二,行政处罚中,立案是不是启动调查的先行程序?

(2014)浙甬行终字第28号。一审法院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违法案件的线索,并非只在立案后才能调查取证,故对原告提出被告应先立案后调查取证,在立案前进行调查取证程序显属违法的主张,不予采纳。二审维持原判。

第三,立案前的所谓“核查”,是不是调查?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真实性、可查性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进行初步调查,并形成《初步调查报告》。人民检察院经过评估,认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

注意,调查的方式,包括调取或收集固定处罚法规定的八种证据。行政处罚中,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涉案违法物品或场所查封扣押等措施,不以立案为前提。

只要有违法线索,就可以去调查。《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立案前依法取得或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四,对于立案前获得的证据,是否需要在立案后作进一步处理?

(2020)川04行终17号案。2019年1月15日立案查处,但在立案之后未对上诉人进行任何的调查、询问或检查。……法院认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江苏高院关于立案程序的审查观点:

立案之前行政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其后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但认定违法行为的全部证据不能都是立案之前调查收集的。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正式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五,责令改正是否以立案为前提?

(2020)粤71行终24号。一审法院认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上述规定并未要求必须先立案再制止违法行为,原告主张被告先责令原告停止违法行为再立案程序违法,法院不予支持。

简易程序案件是否需要立案?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案件是否需要立案?

处罚决定因程序违法被撤销后,重新作出处罚决定要不要立案?(2020)闽05行终404号。

未及时立案的,有关人员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超期立案,对处罚决定法律效力的影响?

(2019)闽72行初14号。

厦门海事法院认为,《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注意,超期立案的,不一定都是属于程序违法。

海关程序规定第九条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变更委托内容或者提前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海关。

调查内容

第一层次,要围绕处罚或违法构成要件去进行。

第二层次,要熟悉关联法条的有关构成要件。

不是“想当然”的去确定调查内容,也不是仅凭“经验地”去确定调查内容。

讨论:甲开了个店,店里就两人,和他老婆乙,专门卖农药。有人举报甲无证经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没有悬挂农药经营许可证。

接下来要调查哪些事情?为什么?

查处“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关键条文: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情节严重的,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查处“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关联条文:

条例第63(限制从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条例第55、24条。(卫生农药,经营许可例外)

条例第25条。分支机构免办。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7条、24条(许可条件,及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处理)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条例21条(互联网经营,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关于本案中需要调查的内容:

当事人

违法所得、货值金额

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和设备

经营违法农药

是否属于“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

是否情节严重

货值金额

是否互联网经营限制农药

是否分支机构

是否都是卫生用农药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谁

营业执照。

检验报告。

销售数量、价格

农药库存、地点和数量。

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

标签是否符合规定。

涉案产品是否附具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采购、销售台账。

亮证,而不是晃证。程序条例43条:工作人员不出示证件或者不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第一,回避。

回避情形:《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应当回避的人员,必须回避,即使当事人放弃回避。

证人不适用回避。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自行回避,当事人又未申请回避的,由该工作人员所属行政机关责令其回避。

上述执法人员包括:办案人员,审核人员,讨论人员,审批人员。

(2020)宁02行终33号。石嘴山市中院认为,惠农分局副局长薛*作为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之一属于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其曾与金*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发生过肢体冲突,马**为此承担刑事责任,薛*虽与行政处罚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但因其与案件当事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存在其他关系,属应当回避的人员,其未回避有违程序正当原则,可能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平、公正。

(2020)苏06行终30号。副局长参与执法检查并签字又主持听证会,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二,现场检查勘验、查封扣押一定要通知当事人到场,否则白干一场。

(2020)浙行申877号。浙江高院认为,安监局在现场勘查时未通知北京星伟公司到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勘验程序严重违法,案涉勘验笔录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亦无不当。

(2021)辽10行终66号。辽宁高院认为,未通知被上诉人参加,原审对此组证据不予采纳并无不当,因此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

(2020)浙03行终509号。温州中院认为,鹿城区执法局现场勘查未通知上诉人到场,属于现场勘查笔录作为证据形式的合法性问题,在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基本情况的情形下,并不影响被诉限期拆除决定的合法性。

“通知当事人到场”,是指通知“谁”到场?

如果公民违法,“通知当事人到场”,是指通知公民本人到场。

如果个体工商户违法,是指通知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者本人到场。

如果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就是指通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投资人到场。

错误实例:“问:您的姓名。答:李四。问:您的身份:大力合作社法人”。——问的不对,答的也不对。

常识:“法人”并不是“人”。“法定代表人”更不是“法人”。

调查行为具有强制性。不配合调查或拒绝调查的,会有后果和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另:《种子法》第86条。《动物防疫法》第108条。

农药、饲料、兽药、生猪屠宰等没有规定上述内容,遇到拒不配合的怎么办?

《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作“扩大”理解。

(2019)京02行终117号。北京二中院认为,关于该规定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本院认为应作扩大理解,公安机关聘用的协警、辅警、联防队员以及公安院校派遣配合执行警务活动的学员等人员均属此类。而李校系派遣到府右街大队协助民警对“严管街”——广宁伯街和辟才胡同进行交通秩序巡视管理,对上述街道范围内路边违章停放车辆负有劝导尽快驶离、不得停放职责的辅助管理人员,从身份而言,其属于上述人员范围;从行为性质而言,其事发当天协助民警,与交通协管员李国利等人员共同进行交通秩序管理的行为,应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第二批)。浦铁公司诉青岛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2014年10月15日,青岛市环保局现场检查,被浦铁公司保安以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为由拒之门外。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送达《环境违法行为协助调查告知书》,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收到浦铁公司提交的《整改措施》后,认定该公司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27条规定,决定罚款1万元。

某食品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案。2022年9月29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2021年以来铁路两级法院行政审判十大案例,本案为其案例七。

翁某妨碍公务案。2019年4月18日,建瓯首例对渔政执法人员的妨害公务案在建瓯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翁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10月份,翁某将一艘三无竹排停泊在归宗桥头河段,市渔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该竹排,并进行检查后发现竹排上有电鱼工具逆变器以及钢丝绳。

执法人员遂将没收违法电鱼工具的通知告知犯罪嫌疑人翁某后,翁某跳上渔政执法船艇欲夺回电鱼工具,将渔政执法的执法记录仪抢下扔到河中(经打捞后无法找回),殴打随行的护渔员,致一人左眉骨处受伤缝针。

2019年1月,经审查,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建瓯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咨询提问:请问所有证据均为立案前取得,程序违法不?如不违法,仅凭药房照片和人证(当事人媳妇笔录,有记录仪显示她为合作社工作人员)能否进行处罚?

第二,穷尽合理调查义务。

办案人员有三种观点:

1.证据不充分,违法事实存疑,按“有利于当事人原则”,不能认定违法事实成立。

2.“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规则,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成立。

3.还要继续再调查,穷尽调查手段之后再来讨论。

请求有关部门协助,依法调取涉案地点的监控记录。

复制复印件和照片,要规范。不规范会影响证据力。

程序规定第35条: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由证据提供人或者执法人员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注意细节

在复印上件上签字,不代表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复印的销售台账中记载多个产品的,要圈出哪个是涉案产品。

复印件中记载的产品名称与实物全称不是一模一样的,要在复印件上如实写明记载的产品具体是什么产品。

复印件中的内容,要注意收集其他证据来印证。

复印件上不要瞎写:原件不可篡改。

(2022)最高法司惩复9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天享公司为达不当胜诉目的,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交,该事实已经原审法院查实。天享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依法应当进行制裁。

参考。市监文书:证据提取单、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能够有效避免实践中不重视书证说明、不充分调取证据或不规范固定证据的现象,有利于增强证据链。

规则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举例:销售票据。无论何种情况一定要问当事人有没有票据;如果有,一定要要求其提供并记载这个过程;如果没有,更加要予以记载。

(2021)京03行终1782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程序中已依法要求相对人提交后台销售数据,并明确告知逾期或拒绝提供将承担法律责任,相对人始终未提供。市场监管部门经协查取得的后台销售数据虽由第三方平台提供且相对人不认可,但符合以下特点,应予采信:1.符合法定形式要件;2.不存在互相矛盾的证据;3.提供数据的主体具有客观中立性。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2015)聊行终字第22号。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擅自购进工业盐78吨,并提交了对李大生的询问笔录。上诉人主张其实际购进了50吨。法院认为,

李大生在调查笔录中称其具体经手了购进工业盐事宜并详细说明了数量,对于一共购进78吨的陈述具体明确。

上诉人亦认可李大生是车间主任并管理车间具体工作,故李大生的陈述能够作为被上诉人认定购进工业盐数量的证据。

二审时,上诉人虽然提交了四张发票记账联,但总数量也只有40吨,不具有完整性,不能证明其总共购进了50吨工业盐的主张。

根据《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规定,被上诉人认定事实并无不当。

限期提供证据通知单。防范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及时而导致的执法风险。

行政诉讼中的依据是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9条或行诉解释第45条。

行政执法中的依据是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参考:

规则2,要调查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而且要充分调查。否则也是事实不清。

举例:召回。召回违法产品,是指案件当事人召回违法产品,而不是指当事人的“下家”召回违法产品。

仅凭当事人的召回说明,一般不足以认定构成了“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这个问题还涉及到违法所得的计算。

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还包括处罚裁量基准中列举的有关事实,比如初次,轻微等等。

规则3,先承认、后否认,或者前后描述数量等事实不一致,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和国家赔偿卷,P48)指出,依法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对已经承认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事实,事后不予承认的,在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翻供可以成立:

一是当事人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先前所做的陈述是在意志不自由的状态下作出的,

二是提供其他的证据足以证明陈述是虚假的。

(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975号。广东省高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执法人员对原告进行询问时所作的笔录不符合其真实意思表示,但不能举证其主张。该询问笔录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庭审时也确认笔录上的签名和捺印是其本人所为,在原告无相反证据推翻该笔录的情况下,本院采信该份证据。

(2021)苏07行终48号。法院认为,关于赵*兰提出的对案涉羊肉的抽检程序、抽样数量及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主张:

案涉抽检当天,赵*兰在《连云港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对抽样程序、过程、封样状态及上述内容无异议”一栏签字,并在《连云港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及抽检羊肉的封条上签字、按手印进行确认。

同时,赵*兰于2019年8月28日收到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送达的《连云港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后,未提出书面复检或异议申请,亦未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规则4,适当“技术”处理。

谨慎认定货值金额不清或违法所得或违法事实不清。对于没有卖出的货物,在当事人不讲其销售价格或就讲销售价格为进价(这话不符合常理,不能信)的情况下,其“销售价格”是多少?怎么认定?实务中有几种做法,比如价格认定或多方比价等。

(2014)赣行终字第36号案。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终结后,认定欣众公司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为1064691.90元。其中有销售票据的37600盒药品,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为993219.90元,没有销售票据的2400盒药品,按实际销售价格(有的高、有的低)的平均价29.78元/盒计算为71472元。这个做法,二审法院也予以认可。

规则5,伪造、隐匿或毁灭证据,影响行政机关依法办案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拘留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0)闽行申772号。福建高院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芗城公安分局认定郭*平于2018年3月6日在芗城公安分局办理陈皓晶不锈钢被故意损毁案中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有郭*平本人陈述、曾*烈、陈*晶、郑*国的询问笔录以及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佐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芗城公安分局经受案、调查、处罚告知等程序,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对郭*平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第一,确保证据之间相互一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022年10月10日最高检发布的第八批“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处罚机关对杨某、付某的行政处罚处罚数量与当事人进货单据存在不一致,同时未予考虑当事人退货事实;实施行政处罚时,均未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第二,确保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2018)最高法行申4640号。欣泰电气主张的其他案件中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处理结果与本案的事实并不具有可比性,在其他案件中的处理是否合法适当也并非本案的审查范围。欣泰电气关于被诉处罚决定处罚明显不当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避免孤证定案。

证明标准:优势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单凭询问笔录孤证,不宜认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且影响定性量罚的事实。农业执法中应当避免“孤证”定案,要尽量收集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

孤证不是绝对不能定案,但孤证定案仍是极个别或例外情况。如郁某诉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案中,法院采纳交警陈述认定行为人违法。这类案件的特点是:违法行为转瞬即逝、不留痕迹;违法性质轻微,法定处罚内容和幅度轻微;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2021)辽07行终204号案。锦州中院认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确定总投资额仅是依据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的陈述,无证据佐证。故数额计算证据不足。

第四,刑案中收集的证据,是否能在行政处罚中直接作为证据采信?

《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经依法收集、审查后,可作为行政处罚定案根据。

(2017)晋行终957号。山西高院认为,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是否可以作为证据采信,应当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对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属于实物证据,具有很强的客观性、稳定性,一般可以直接在行政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供述和辩解等调查笔录,属于言词证据,在获取时难以排除提取人的主观因素,不同机关、不同人提取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内容,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即,县检察机关调查笔录,在刑事程序中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不能直接在行政程序中采用,应对证人重新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后,才能据此作出行政行为。

(2020)最高法民申1710号。最高院认为,刑事诉讼中的供述笔录、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

第五,注意产品确认通知书的问题。

2014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温州荣盛贸易有限公司诉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最高院在该案例“典型意义”部分指出:

商标的真伪鉴别涉及专业知识,辨别判断难度较大,故在当前行政执法实践中,工商部门一般将商标真伪的鉴定交由商标注册人或合法使用人进行,并将其出具的书面鉴定结论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

商标注册人或合法使用人鉴定结论内容无法反映辨认经过、使用方法、与真品的差异等基本情况,其准确性和可靠性无法确保。

避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2019)冀刑申269号。临漳县工商局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的申请后,又召开局长办公会决定向法院撤回申请,由法制科科长赵某做会议记录。会后,局长王某指派副局长马某作为委托代理人到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由赵某陪同前往。临漳县人民法院遂裁定终结执行。

(2019)陕01刑终666号。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总队总队长、副总队长、科长等6人被判玩忽职守罪。执法人员到地铁项目工地检查,抽检发现电缆质量不合格,作出处罚决定。没有移送。但是,法制科科长牛某提出此案是否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总队长认为不符合移送条件不予移送,副总队长未表示反对。本案中牛某没有被提起公诉。

《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

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受委托执法机构讨论后报上级机关批准,是不是“讨论”?

(2019)苏02行终73号,梁溪区卫健委在认为委托梁溪区卫监所开展行政执法,涉案行政处罚已经梁溪区卫监所集体讨论并将意见汇报至梁溪区卫生健康委,梁溪区卫健委已经过集体讨论并通过了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该主张,首先,梁溪区卫健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次,梁溪区卫监所的集体讨论不能替代梁溪区卫健委集体讨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未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2020)鄂0203行初17号。法院认为,无论是“审批”还是“认可”都不能等同于“讨论”,“集体讨论”要求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对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处罚的法律依据及其办案程序能够详尽了解,认真审核、充分讨论后发表意见,以保证处罚决定的正确有效。被告未经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程序违法。

处罚机关负责人会签、会审形式是否属于“讨论”?

(2020)桂行申704号。广东高院认为,行政机关集体讨论,不必拘泥于讨论的形式,会审也属于集体讨论的一种形式,本案行政处罚经过会审,可视为经过集体讨论。

应当集体讨论但没有集体讨论的,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五起典型案例之一(2014年6月23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规定,被告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建筑物即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经过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但是被告未提供其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经过了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证据。因此,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要不要制定《集体讨论规则》?

集体讨论是行政处罚中的一项常态性工作,应该制定一个工作规范。

(2019)鲁行申1429号。山东高院认为,集体讨论的前提,是对案件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否具备上述条件,原则上属于行政机关裁量范围,只要不属于明显不当,司法机关不宜干预。

明确案件范围、参加人员、讨论流程和记录载体等事项。文登区市监局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实施细则;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及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工作规则等等。

受委托组织(执法队)负责人的讨论,不是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2018)京01行终934号。法院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履行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

文义解释,不能得出系由水政监察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

机构建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也当然不能替代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进行集体讨论。

立法目的,不同的主体进行讨论,讨论出来的处罚结果可能不同,处罚结果的不同势必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分管副局长、部分科室干部讨论,是不是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2020)黔26行终2号。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行政诉讼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上诉人参与集体会审人员由其单位副职主持、组织部分科室副职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讨论,不属于土地行政管理机关的负责人或领导,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属程序违法。

(2019)辽行终1320号。辽宁省高院认为,根据金普农业局提供的案件讨论(会审)笔录,参加案件讨论(会审)的人员中属于单位负责人的仅有一名副局长,即是说该案并未经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也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底几个人才算是集体讨论?

广东省司法厅明确规定:参加集体讨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得少于2名。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及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工作规则:最少3人。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3名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

如果当地或本机关没有规定,怎么办?

主要是涉及集体讨论、法制审核、听证几个重要程序的关系。

既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底线,又要符合实务习惯。

注意把握这个环节的案卷评查的标准。

法律及地方规定:不明确、不统一

《行政处罚法》。法制审核四类案件,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进行法制审核。市监: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

《行政处罚法》:听证结束后,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地方规定。甘肃、安徽、浙江、河北、广东、湖南等省规定,基本上都是先法制审核再集体讨论。湖南规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浙江市监程序处罚程序规定。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告知后,再次集体讨论决定(可简化程序或形式)。

核心:法律规定的那一次集体讨论,一定要有。

听证前进行了集体讨论,但是听证之后没有搞集体讨论,是否违法?

听证之前进行了集体讨论,听证后没有进行集体讨论,辽宁高院(2021)辽行申18号、广西高院(2020)桂行申211号认为属于程序违法;福建(2019)闽行申309号、浙江高院(2016)浙行申816号认为属于程序瑕疵。

市监法函〔2021〕32号:在告知前已进行集体讨论的,在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的情况下,可以不再经过集体讨论。

江苏高院《公安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审理指南》: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之前完成,当事人收到拟行政处罚告知后,提出有实质意义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依当事人申请组织召开听证会后,公安机关未再次进行集体讨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但当事人在公安机关告知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或在听证等程序中未提出有实质意义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的除外。

法制审核、听证和集体讨论之间的先后关系怎么把握?

法律

习惯

各地各领域文件

一次告知和多次告知

牛鼻子:法律规定的那一次集体讨论,一定要有。集体讨论、法制审核、听证都可以根据案件处理需要,搞多次。

基本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新法删除了旧法“较重的”。)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九条所规定的听证条件,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案件;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各省一般都还有专门规定,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关办法。

因此建议听证案件可以一律纳入集体讨论范围

思考:特别注意违反程序上的要求时,案卷评查的底线尺度与指导建议。

机关负责人决定的集体讨论案件--建议范围包括:

适用了法条中的“情节严重”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表述涉案违法行为属于“重大违法”“重大违法行为”“重大执法决定”的案件。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无论是否被退回)。

符合听证条件,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案件。

符合听证条件,但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案件。

司法机关或当地司法机关普遍认为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

对案件处理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已经认定为“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的案件。

注意宅基地案件。

(2020)苏06行终666号。2021年度南通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南通中院认为,集体讨论程序则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是与一般行政处罚相区分的特殊程序,旨在更好的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本案中涉及到对金桔园公司3000多平方米建筑的处理,对被处罚人权利造成重大影响,理应经过集体讨论程序。

集体讨论记录是不是必须需要有?

(2009)仙行再字第01号,陈X锦诉仙桃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文化行政处罚案。虽然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但并未对集体讨论的具体方式必须有专门的笔录作出规定。(最高法公布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集体讨论记录要不要放入案卷、诉讼中是否应当向法律提供?

(2019)最高法行再22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海口市政府作出3号处罚决定前,已经机关负责人集体会议讨论通过,违反法定程序。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归档材料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记录。

集体讨论记录有没有模板?

暂时可参考住建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文书。区分出席人员与列席人员。出席人员,即行政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列席人员,即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外的有关人员,实务中,如法制审核人员、办案人员、纪检人员、法律顾问等等。

出席人员必须签名。

市监文书明确审核机构(人员)必须发表意见。

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有观点认为,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中,列席人员无权发表意见。实际上,发表意见,可以是指汇报案情和处理建议及有关分歧,也可以是指就案件处理中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发表意见。

四个步骤或环节:办案机构人员先讲,法制审核或案件审核机构人员再讲,然后是行政机关负责人讨论并发表意见,最后是主持人提出处理建议。

意见冲突时:票决制还是首长负责制?

住建文书未明确,市监有地方如赣市监规〔2023〕4号明确“主持人提出处理意见”,上海农业农村委明确“主要负责人决定最终意见”。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第二十四条规定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第三十条规定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个人建议:首长负责制。

《集体讨论记录》需要注意的问题:

没有注明出席人员职务(建议注明)。

没有出席人员签字(必须签字、不要代签)。

没有区分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建议区分)。

没有突出讨论裁量事实和理由。

有人提出异议或保留意见的,没有记录或没有如实记录。

事先告知之前的集体讨论,处理意见是终局性的,比如:“决定给予当事人**万元罚款”等等。(建议用“拟决定给予当事人**万元罚款”)。

(2020)苏01行终406号。南京中院认为,原东台环保局虽然于2018年6月13日组织了听证,但原东台环保局的负责人已经在听证之前的2018年6月11日集体研究决定了本案的行政处罚结果,这就导致此后的听证程序不再具有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制度功能,听证程序不合法,被诉31号处罚决定也不合法。应当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裁量结果是复议或司法审查对象。

1989年《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法院有权判决变更。

1996年《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004年2月,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关于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意见》。

2004年3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行政复议法》。1999:明显不当→可予以撤销或变更。2023:内容不适当→变更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行政公益诉讼。

不定项选择题。甲省乙市丙县某农药经营者卖了1瓶假农药,销售收入5元,货值金额20元。甲关于本案的处罚裁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应当适用部裁量文件裁量

应当适用甲省农业农村厅裁量文件裁量

应当适用乙市农业农村局裁量文件裁量

应当适用丙县农业农村局裁量文件裁量

应当适用甲省裁量文件裁量

应当适用乙市裁量文件裁量

应当适用丙县裁量文件裁量

有电子裁量系统的,直接适用裁量系统裁量

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裁量

浙江、湖南、黑龙江、陕西、广东、江西、山东、四川、甘肃、山西等都有裁量规定或办法。

(2019)粤行申1508号案。法院否决处罚机关仅仅适用某一个具体的裁量基准裁量。

生态环境局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明显不当的理由均不是《自由裁量规定》第9项规定的情节,以这些理由认定存在可减少处罚,是对行政机关法定自由裁量权的否定,也是对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自由裁量规定》的否定。

广东高院认为,《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自由裁量权规定》第9项规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最高处罚限额为70000元,在涉案仓储项目对环保危害性较小的情况下,罚款70000元,量罚过重,该处罚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田某诉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1行政审判典型案例。认为没有减轻,从轻按法条最低罚,法院否决。肉类检疫案。

一、二审认为,舒兰市监局对田某予以了从轻处罚(法条最低的10万),并无不当。

吉林高院再审认为,本案中田某因自己家养的猪摔坏腿而将其宰杀,并非是经常性从事猪肉销售的经营者,且仅销售猪肉0.6公斤,在未有证据证实其所销售的猪肉系有毒、有害或者劣质猪肉,亦未有证据证实已出售的猪肉给购买者造成健康损害的情况下,田某在舒兰市监局进行查处后立即停止了销售,故应认定田某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舒兰市监局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明显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处罚原则,适用法律、法规有误。改判撤销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内容。

其他常见错误归纳。

未说明或未正确说明裁量依据和理由。

明明不符合裁量条文的条件,但是硬套着上去裁量。比如,

认为当事人主动上交了之前登记保存后解除但本应当没收的农药,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认为当事人配合调查,属于“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2018)最高法行申4640号。最高法院认为,欣泰电气虽然有配合调查的行为,但并无证据证明有立功表现,不能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三项规定情形予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认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属于当然从轻或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2021)沪72行初1号。

未按照或只按照当地、本条线的裁量基准实施裁量。

裁量的证据不充分。

实例分析。“某甲违反了法律,依据法律规定,某甲行为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罚款数额的法定幅度为5至10万元。但依据省级部门颁布的《*省***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某甲的行为至多只能处以不到8万元的罚款。由于某甲属于屡教不改的累犯,而且在执法过程中态度蛮横,拒不承认违法行为,故该行政机关欲按照法定上限“顶格”处罚,但最后在案件集体讨论时又受限于自由裁量基准文件规定,迟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怎么办?

因裁量幅度问题涉诉了怎么办?复议中和解、调解或诉讼中调解。

周某霞诉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2年度云南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2021年4月13日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周某霞回收该批不合格口罩,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1.25倍罚款共计575,390.625元。同年10月24日州市场监管局向周某霞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周某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周某霞对州市场监管局的执法程序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州市场监管局表示可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调整罚款数额。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州市场监管局将罚款金额调整为0.50倍共计230,156.25元。

THE END
1.行业律师解读农业农村部涉农药行政规章(征求意见稿)《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修改决定进一步夯实农药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责任。要求农药生产企业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改决定增加通过互联网经营农药的系列政策,明确了互联网农药经营者落实《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 http://www.pesticide.vip/zgny/zcfg/content/6f937846-4ff7-43c0-96bf-e15fde31e26c.html
2.农药登记证(农药登记证怎么办理)导读目前关于大家提出的农药登记证这个问题,那么小编今天就去收集了一些农药登记证怎么办理相关的内容来分享给大家。1、农药登记证的办理费用因地区、政策和具体流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2、农 目前关于大家提出的农药登记证这个问题,那么小编今天就去收集了一些农药登记证怎么办理相关的内容来分享给大家。 https://www.e666.net/jiankang/202411/141312.html
3.成都农药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一、什么类型的公司需要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生活中,我们食用的食物离不开农作物,农作物是各种食物的来源,为了保证各种农作物的收成,农药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由于农药本身具有毒害性,使用不当会危及生命健康,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1/0106/22/65893940_955569182.shtml
4.农药经营许可在网上可申请!有些地方10月开始办理!流程大公开以下三种情况可以不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 一般农药经营者需具备的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1709/07/c6623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