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二、服务对象:从事农药经营的企业
三、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实地核查→公示→决定→核发
四、审批条件
(一)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3、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五、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纸质材料2套,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培训证明等基本情况;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所有权或租赁证明材料;
(六)计算机及农药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七)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第(四)(五)(六)(七)(八)项纸质资料,并单独装订成册。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皖事通”网站注册、申请。进入“皖事通”→办事大厅→法人办事→农林牧渔→《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受理(材料审查)
霍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工作人员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人员情况、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布局、扫码设备及计算机及其管理系统等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的当场更正,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等事项。
(三)实地核查
(四)公示、许可证核发
(五)变更、延续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人员条件等应该达到统一规定的要求,到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七、办理时限
八、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适用于首次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
改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地址)
经营者:
联系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制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经营者名称
(公章)
住所
营业场所
仓储场所
邮政编码
传真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固定资产
(万元)
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人
手机
法定代表
(负责人)签名
二、申请农药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分类
申请经营范围
(在对应的栏目中打“√”)
农药
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三、分支机构
序号
四、提交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是否提交(在相应栏目中打“√”)
备注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
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7.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和扩大农药经营许可范围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9.安徽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定点推荐意见表
11.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限制使用农药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