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点低于60℃,且可持续燃烧,可以作为易燃制品,属于危化品目录里面第2828项这个条目,即属于目录内化学品。
《目录》中除列明的条目外,无机盐类同时包含无水和含有结晶水的化合物。有机盐属于目录中列明,但有机盐水合物我们认为是不列入的。
目录列明和未列明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有什么区别?
列明和未列明是有不同的合规职责的。比如生产或经营,目录列明化学品的企业,是需要办行政许可的;而未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在进口或生产环节只需要办理登记。
不需要办理行政许可。
不需要放在有经营许可证的危化品仓库,但还是需要根据化学品的危害特性,放在符合要求(比如甲乙丙类防火、比如符合相应的温湿度要求等)的仓库内的。
因为不是具体的纯物质,是多种化学物质的混合物。
闭杯闪点<60℃,应该是属于易燃液体,如果可持续燃烧,可以作为易燃制品,属于危化品目录里面第2828项这个条目。
不在目录但经鉴定符合确定原则的危险化学品进口环节需要办理危化品登记,但是不需要一些许可证的办理。
农药如果有危化品确定原则里面的危害时候,是需要按照危化品管理的。
混合物所含的两个组分都是列入目录的,因此整体可以视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但,已经办理的经营许可证只有A物质,并不适用于现在的混合物,因此我们理解还是需要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同时会在许可证中的许可范围内,注明组分A和B的含量。
不属于目录内,但是属于符合确定原则的危化品。
根据原安监总局55号令,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是可以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其他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都需要办理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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