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省国家农药剂型工程
技术中心等企业延续农药制剂生产资格的通知
【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08.11.07
【字
号】皖经行业函
[2008]727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省国家农药剂型工程技术中
心等企业延续农药制剂生产资格的通知
(皖经行业函〔
2008
〕
727
号)
各有关农药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发
改办工业〔
485
号),加工制剂企业的延续核准工作由省级农药行业管理部
门负责,报国家农药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依据《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
(试行)》审查情况,经研究,现公布
年通过延续核准审核的第一批农药制
剂生产企业名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同意安徽省国家农药剂型工程技术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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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企业延续核准农药制剂生
产资格(见附件)。
二、
本次农药生产企业延续核准有效期为
5
年,
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
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省经委提出申请。
三、
通过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得将厂房、生产设备、分析检测设备、
污水处理装置等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逾期未通过延续核准的企业其获得的农药生
THE END